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楚商回乡、大力推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校友回归”和在咸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
第4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8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25年9月1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与涉企行政检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六条中的“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巡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修改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
二、将《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中心城区范围以批复的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包括交通信号灯、标牌、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块、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违法抓拍设备、卡口视频监控、交通诱导屏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共同编制、会审与修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合理布局、安全便民、完整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产权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各市政道路或者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2013)等现行标准规范,科学设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市级统管、市区共用的原则,移交至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阶段,全面落实相关建设要求。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联合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指导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修残补缺等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依法委托专业维护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移交前出现故障、损坏的,应当按照谁建设谁修复的原则立即修复,避免造成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在移交后出现故障、损坏的,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质保期内的,移交单位应当配合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质保期内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需要移动、破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经所属道路主管部门、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事后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三条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故障或者损坏的修复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与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可以从城市供电供网等设施中取电取网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无法使用现有市政供电、网络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及网络通信设施设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周边无公用电源且确需接入路灯电源的,应当按照城市路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道路建设概算。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者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标识、旗帜等;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者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者其他杂物;
(五)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六)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破坏、擅自移动交通隔离带、护栏;
(三)破坏交通信号灯或者擅自涂抹交通标志、标线;
(四)擅自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五)其他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
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
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的决定
咸政发〔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根据咸宁市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咸政发〔2018〕7号)中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该通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咸宁市第四次
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咸政发〔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摸清新时代全市“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组织实施
市政府设立咸宁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组织实施。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精心谋划、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经费保障
咸宁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明确绩效目标,细化支出项目,加强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高度重视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部门服务平台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提高普查知晓度和普查对象参与度,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咸宁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郑黎明 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海莲 市统计局局长
陈 陵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队长
尹志宏 市发改委二级调研员
吴 凡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王永福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蔡祖峰 市委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余 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钟道梁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黎 江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立新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郑 杰 市资建局党组成员、市国土整治局局长
谭 敏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向红梅 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隋同玲 市统计局副局长
汪 鑫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高建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邹圣安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二级调研员
李 智 咸宁军分区保障处副处长
赵 爽 武警咸宁支队保障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隋同玲、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二级调研员邹圣安兼任。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咸政发〔2025〕7号
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相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对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修改期限,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修改工作。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
(一)《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4号)。
1.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健康咸宁建设办公室”修改为“卫健部门”。
2.将第七条修改为:“爱卫会的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卫健、城管、生态环境、发改、经信、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商务、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旅、体育、医保等主管部门和宣传、编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电视台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监督管理,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3.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健康咸宁建设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卫健部门”。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市健康咸宁建设办公室”修改为“市卫健委”。
(二)《咸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4号)。
1.将第九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中的“部门”统一修改为“主管部门”。
2.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和湖泊、住建等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2〕1号)。
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修改为“咸安区城管执法部门”。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公布,咸政发〔2024〕6号修改)。
删去第二部分(二)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18号)。
1.将第二部分第二项第8点、第三项第12点中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修改为“市住新局”。
2.将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0点中的责任单位“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修改为“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3.删去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3点中的责任单位“、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删去第三部分全部内容。
5.将“四、有关要求”修改为“三、有关要求”,将其中的“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修改为“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6.删去附件1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附件说明及附件作相应调整。
7.将附件《咸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中的“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和监管职责”修改为“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和监管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9号)。
删去附件中的第1项至第12项、第40项至第44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香城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3号)。
1.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为“市住新局、市资建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将第五条第八项中的“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分别修改为“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
3.将第十三条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分别修改为“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政府办公室”“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4.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5.将第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
1.将附件1第一部分第5点中的“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咸宁籍现役军人”修改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
2.将附件1第一部分第6点中的“奖励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1〕5号)执行”修改为“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3.将附件1中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分别修改为“市住新局”“市资建局”“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4.将附件1第二部分第27点中的“修订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修改为“按照《咸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5.将附件1中的“每年八一或者春节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统一修改为“按照规定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6.删去附件1第四部分第32点中的“,具体优待标准按照咸政规〔2021〕5号文件执行”。
(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19号)。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市财政局”。
(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70号)。
1.将第一部分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将第一部分第三项中的“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咸宁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3.将第三部分第一项第2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4.将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修改为“市资建、住新”,“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工作机制”。
5.将第三部分第三项、第四部分第二项中的“住建”修改为“住新”。
6.将第四部分第一项中的“市住建局”修改为“市住新局”。
7.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分别修改为“市资建”“住新”。
8.将第六部分修改为:“建立咸宁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资建局,具体统筹处理全市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
9.将附件中的“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分别修改为“工作机制”“市资建局”“市住新局”。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23号)。
1.将全文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市资建局”。
2.删去第五部分第一项中的“成立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删去第六部分第一项中的“,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成员”。
4.将第六部分第二项中的“做好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修改为“做好与相关单位”。
5.删去第二部分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温泉地热田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31号)。
1.删去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要求”,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三部分第三项中的“《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统一修改为“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2.将第二部分第五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3.删去第三部分第一项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
详见《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见附件1)
三、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
详见《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见附件2)
四、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详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见附件3)
五、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详见《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见附件4)
六、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详见《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见附件5)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通知宣布失效、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中延长修改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启动修改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内文件继续有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期届满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继续适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长修改期限。
附件:1.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2.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3.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
4.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
5.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届满日期 | 备注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9〕2号 | 2029年6月5日 |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2019〕5号 | 2029年6月30日 | |
3 |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咸政发〔2020〕8号 | 2030年9月16日 |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1〕4号 | 2035年12月31日 | 与鄂政发〔2025〕6号文件清理结果保持一致 |
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20号 | 2029年8月19日 | |
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 咸政办发〔2019〕26号 | 2029年8月22日 | |
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52号 | 2026年6月24日 |
附件2
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7〕9号 |
2 | 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咸政规〔2018〕8号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9〕1号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0〕3号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1〕5号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20〕4号 |
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 全域谋项目 全员抓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0〕6号 |
8 |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 咸政函〔2018〕15号 |
9 |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实施方案(市直子项目)的批复 | 咸政函〔2018〕16号 |
1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环卫作业PPP项目垃圾分类收集补充实施方案的批复 | 咸政函〔2019〕23号 |
1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程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 | 咸政函〔2019〕24号 |
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18〕46号 |
1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7号 |
1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35号 |
1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5号 |
1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0号 |
1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1号 |
1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7号 |
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义务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0号 |
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5号 |
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7号 |
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5号 |
2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7号 |
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6号 |
2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38号 |
2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33号 |
2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2〕21号 |
附件3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咸政发〔2015〕24号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咸政发〔2016〕32号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咸政发〔2017〕11号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咸政发〔2017〕18号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咸政发〔2018〕5号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22〕6号 |
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24号 |
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五难”问题责任分工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51号 |
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36号 |
1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8号 |
1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意见 | 咸政办函〔2017〕83号 |
附件4
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8〕4号 | 2018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4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决定限期修改。 |
附件5
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9号 | 市资建局 |
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20〕24号 | 市资建局 |
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9号 | 市资建局 |
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26号 | 市资建局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实施路网提升行动。着力抓好主干路、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等农村公路升级改造,改善次差路段,完善配套设施,提升绿化水平。实施骨干网提档升级、建制村双车道、村组路延伸连通、次差路路面改善、美丽农村路创建等五大工程,完成农村公路提升工程2400公里以上。其中,实施农村公路骨干网提档升级工程400公里,建制村双车道提升工程700公里,村组路延伸连通工程200公里,次差路路面改善工程900公里,建设美丽农村路200公里。到2027年,全面实现100%的乡镇通二级路,100%的乡镇通双通道,100%的4A级以上景区通二级路,80%的建制村通双车道;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路况水平,优良路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实施安全提升行动。加强隐患排查与风险防控治理,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提高农村公路本质安全水平。健全完善农村公路防灾减灾体系,推动农村公路灾毁保险交通强国试点提质扩面,实现山区县全面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增强农村公路路网韧性。完成四、五类危桥、危隧改造,实现动态清零;实施村道安防工程900公里,整治隐患路口、路段150处,基本消除农村公路重大安全隐患。
(三)实施运输提升行动。推进全域公交建设,实现建制村通客车比例保持100%,其中建制村通公交比例达到85%以上,咸安区、通城县积极推进全域公交县建设,力争全域公交县全市覆盖。健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服务体系,积极拓展一站多用的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扩建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10个,开通一批公交带货线路,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可持续发展模式,提升客货邮融合发展水平。
(四)实施治理能力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实现三级路长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农村公路质量监管水平,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探索农村公路市场化养护管理,加强农村公路数字化监管,实现具备条件路段路况自动化检测覆盖率达到100%。
(五)实施出行服务提升行动。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养护投入力度,加强日常养护管理,推进养护工程实施,积极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完善交通驿站、观景台、交通厕所、充电桩等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优化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标识,提升出行指引服务水平。
(六)实施和美乡村提升行动。结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推进路域环境洁化、绿化、美化,实现路宅分家、路田分家。加强农村公路与地理环境、历史风貌、人文景观、古村落保护等有机结合,打造彰显咸宁特色的示范路段。
(七)实施助力产业提升行动。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探索“四好农村路+流域治理”“四好农村路+富民产业”“四好农村路+乡村旅游”,推动农村公路与新业态融合发展,挖掘“路衍经济”潜能,盘活路域资源,激活乡村发展新动能,实现农村公路降本增效。
(八)实施就业增收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合理开发农村公路管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促进农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二、实施步骤
(一)谋划部署阶段(2025年5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目标任务形成年度工作清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科学组织实施,加强统筹调度、资金保障、工作督办、技术指导等工作,稳步推进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8年1月1日至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位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创新做法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发展水平。
三、组织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落实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督办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负总责,统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围绕八大行动工作任务开展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市财政局积极配合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燃油税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政府债券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争取涉农资金。市公安局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市资建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要素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指导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市文旅局负责指导“交通+旅游”融合发展工作。
附件: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目标任务和试点任务
附件
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目标任务和试点任务
序号 | 县(市、区) | 总目标 (公里) | 2025年完成目标 (公里) | 2026年完成目标 (公里) | 2027年完成目标 (公里) | 试点任务 |
1 | 咸安区 | 400 | 128 | 135 | 137 | 和美乡村提升行动、就业增收提升行动 |
2 | 嘉鱼县 | 355 | 125 | 110 | 120 | 出行服务提升行动、助力产业提升行动 |
3 | 赤壁市 | 370 | 115 | 130 | 125 | 运输提升行动、助力产业提升行动 |
4 | 通城县 | 375 | 111 | 130 | 134 | 路网提升行动、和美乡村提升行动 |
5 | 崇阳县 | 455 | 165 | 150 | 140 | 安全提升行动、和美乡村提升行动 |
6 | 通山县 | 445 | 156 | 145 | 144 | 安全提升行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
合计 | 2400 | 800 | 800 | 800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部署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激励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服务,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1000元/件给予奖励,有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主体,按照1000元/件给予补助。
二、鼓励支持参评专利奖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按照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三、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认定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给予的奖励金额应当扣除之前已经享受过的奖励金额。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或者《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并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备案家数(不含关联企业)达到5家(含)以上的专利,按照1000元/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补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对我市企业接受非关联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转让并实施1年以上的,按照转让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
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首次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5万元。
六、鼓励商标品牌提升
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名称地理标志只奖励一次。
七、支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对代理我市发明专利且当年获得授权100件(含)以上、50件(含)以上未满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备案)满1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不含外观设计专利)100件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每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利代理师,且已为该机构或者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补贴。
九、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人才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每年经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评估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贴。
本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中涉及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补助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措施中,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注册(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奖励适用于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奖补仅适用于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支持知识产权发展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推进楚商回乡、大力推进外出务工人员
返乡创业、“校友回归”和在咸高校师生
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楚商回乡工作实施方案》《咸宁市大力推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咸宁市“校友回归”和在咸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进楚商回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推进以乡情为纽带的楚商回乡的部署要求,更好引导促进楚商产业回归、资本回流、项目回投、总部回迁、人才回乡,确保楚商回乡项目签约数每年增长10%以上,开工项目投资额每年增长8%以上,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楚商数据信息。完善楚商名录库,摸排汇总咸宁籍企业家、知名企业咸宁籍高管等楚商信息和返乡投资项目,以及全球范围内咸宁籍侨商侨领、商协会会长、港澳台知名企业家信息;完善楚才名录库,梳理在咸宁生活、学习和工作过的已入选或者获得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项目等高层次人才信息,摸排收集各行业高层次专业技术技能人才信息;完善校友资源库,梳理咸宁省属高校和中学校友楚商信息;建立上市企业库,收集境内外咸宁籍楚商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信息,面向上市公司开展精准招商,引导回乡开展并购重组。推荐优质楚商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加强全程跟踪辅导服务。健全定期更新楚商信息数据库机制,推动上下联通、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协、市工商联、市侨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更新项目谋划清单。紧扣“5+4”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立足楚商所需、地方所能,做好项目开发和储备,每年策划包装招商信息和招商项目不少于100个。编制招商项目推介手册并对外发布,优化升级咸宁产业招商地图。(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畅通楚商沟通渠道。依托驻京联络处、驻汉办、商协会平台,打造“咸宁楚商之家”,设立楚商贡献荣誉墙和楚商优品推荐库,定期收集楚商发展诉求,完善问题反馈机制,做好日常服务,提升在外咸宁籍楚商凝聚力。依托境外商协会组织,在欧洲、北美、日韩、东盟等重点国家和地区,搭建全球联系网络。各地要加强与境内外商协会联系,宣传咸宁投资环境,引导会员企业回乡投资兴业。常态化开展“叩门招商”行动,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大走访活动,由各级领导带队,“走出去”拜访楚商,考察重点企业,“请进来”考察洽谈,畅叙家乡情怀,梳理一批楚商资源、收集一批意见建议、解决一批困难问题、掌握一批发展需求,及时研判流转意向性投资信息,做好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驻京联络处、市驻汉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开展“对话楚商”行动。积极组织楚商参加“相约春天赏樱花”经贸洽谈、进博会走进湖北、健博会、楚商大会等活动,深化合作交流,引导在外楚商融入咸宁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以“楚商回乡 共建支点”为主题,利用春节、清明、中秋等重要节日,筹办楚商联谊会、座谈会、茶话会等活动。每年各产业专班围绕本产业链条开展楚商招商引才推介活动不少于1次,各地围绕主导产业开展楚商招商引才推介活动不少于3次。开展“楚商咸宁行”活动,定期邀请一批咸宁籍在外知名人士、楚商企业家、异地商会长来咸宁考察交流,增进家乡感情,不断拓展客商源、信息源、项目源。全市每年开展楚商对话专项活动不少于30场次。(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搭建楚商回乡平台。大力吸引楚商落户咸宁,鼓励各地依托现有产业园区或者盘活存量厂房,搭建一批楚商回乡落地平台,根据楚商企业的产业类型,与咸宁现有产业形成上下游配套,形成集聚效应。设立“楚商项目管家”,开展“一对一”帮办代办,为项目落地提供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完善楚商支持政策。全面梳理近年来出台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返乡创业、乡村振兴等支持政策,印发楚商回乡政策清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信息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性出台楚商回乡政策,前置用资、用地、用工、用能等要素保障。市属国企要发挥国有资本撬动作用,采取设立产业基金、以投带引、股权合作、资源整合、创新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促进政企联合谋划推动项目,激励楚商回乡投资兴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咸宁供电公司、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开设楚商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手续,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服务,推动“一网通办、一次办好”。(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开展矩阵宣传引导。在各类融媒体平台开设专栏,对楚商回乡工作进行多渠道、多视角、多层次矩阵宣传,做好支持政策、服务举措和典型事例宣传报道,讲好楚商故事。举办创业论坛、项目路演等活动,邀请回乡楚商通过演讲、访谈等形式分享成功经验做法,激发楚商回乡的热情和信心。选聘包括异地咸宁商会会长、咸宁籍企业家、咸宁籍高管等在内的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知名人士作为“招商大使”,支持楚商积极牵线搭桥,提供招商信息,撮合招商项目。表扬激励贡献突出的商协会和代表人士,营造楚商回乡创业、兴业、乐业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招商引资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楚商回乡工作,列入招商引资“周报告、月分析、季赛拼、动态督”工作机制调度,动态更新楚商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策划筹备,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职责分明、信息共享、协作高效的联动推进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工作质效。
咸宁市大力推进外出务工人员
返乡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活力,千方百计支持以回乡促创业、以创业带就业、以就业促增收,力争每年新增返乡创业1万人以上,返乡创业市场主体达到全市省外务工人员总数的2%以上,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0亿元以上,带动就业4万人以上,返乡创业投资额达到50亿元以上;到2027年,每个县(市、区)建成返乡创业园区(基地、街区)不少于2个,全市不少于14个(其中省级不少于2个、市级不少于6个),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摸底数,建立三张清单
(一)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清单。采用“大数据+入户调查+个人自主填报”方式,与城乡劳动力信息库、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一标三实”系统比对,掌握外出务工人员总数。对返乡人员,落实一人一档一对接,确保返乡一人、对接一人、服务一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返乡创业意愿清单。统筹各方力量,以一村一居为单元,深入千家万户,全方位加强信息搜集梳理,定期开展返乡创业意愿调查,精准掌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意愿、技能特长、创业方向、支持需求等情况。(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数局、市公安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清单。全面梳理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制定政策清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明确政策适用对象、享受所需条件,提供政策申请流程图或者文字说明,为返乡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信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资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出政策,扶持返乡创业
(四)优化场地保障政策。统筹安排相关产业用地,切实保障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支持对闲置房产按照《咸宁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管理办法》(咸自然资建发〔2025〕10号)要求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土地经营权,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给返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返乡人员创办文化和旅游经营、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等项目,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财政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资金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加大返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投入,鼓励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支持返乡创业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各级驻村工作队帮扶资金向返乡创业项目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创业融资政策。建立“政府+银行+担保”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服务返乡创业金融产品,设立轻抵押“返乡创业贷”创新型融资业务。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本地特点,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产权抵押融资范围,提升授信转化率。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进一步深化创业担保贷款电子化审批系统推广应用,为个人和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30万元和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青创贷、稳岗扩岗专项贷、咸创贷、惠农贷等发放力度。鼓励对返乡创业孵化园推荐的创业项目、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申请的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人行、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全面梳理支持返乡创业政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根据《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咸人社发〔2025〕1号),对获评市级基地给予10—20万元资金奖补;对认定的返乡创业项目、市级返乡创业园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资金奖补;对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返乡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补贴。对返乡人员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对符合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返乡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将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拓宽产品销售渠道。鼓励返乡企业人员推动农业产业链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延伸产生效益链。支持返乡创业项目冷链、储存、物流车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物流站。与电商平台合作设立返乡创业产品专区,提供流量扶持。通过电商平台、农产品销售会、超市餐饮店、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品牌建设等,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在邮政等物流平台开通返乡创业产品上行专线,降低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招引,创新活动载体
(九)搭建返乡创业平台。依托现有开发园区、产业园、街区,盘活闲置资产、零散空地等,挖掘物业设施潜力,结合建设规划,创建返乡创业园区(基地、街区)。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着力构建“县有园区、镇有基地、村有创业单元”的返乡创业平台体系。县级重点打造乡情浓厚、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返乡创业园区(基地、街区),完善检验检测、融资担保、电商营销、物流仓储等公共服务平台,承接农产品加工、轻工制造等项目。乡镇重点建设小微主体孵化基地,完善产地仓储、标准厂房、废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小微创业园,发展来料加工、农村电商等项目。村组重点激活家庭式创业单元,依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者家庭农(林)场资源,建设家庭工坊、庭院车间,开展产地初加工、传统手工艺等项目。加快青创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训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开展返乡创业推介。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和发展需求,举办返乡创业项目推介会、发布会和实地观摩等活动,更好激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兴业。引导返乡人员在农资供应、统防统治、代耕代种、物流运输、产品营销等生产性服务创业;在乡村“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团购集散、寄递物流、资源回收、农村商超、家电农具维修等生活性服务创业;在生态康养、休闲民宿、户外运动、直播电商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创业,推动返乡创业与县域经济互融共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举办返乡创业活动。举办咸宁市“香城杯”“绿色田野杯”等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展示项目、交流经验的平台,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和跟踪服务,推动项目落地生根。举办返乡创业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创业讲师班等活动,多途径提升返乡人员创业能力,通过创业活动激发返乡人员创业热情。依托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异地咸宁商会、高校学子联络站、驻外人才工作站等设立返乡创业联络站,举办恳谈会、资源对接会,组织家乡行考察,宣传返乡创业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培育返乡创业人才。结合返乡创业意愿、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能+创业”“劳务品牌+创业”等定制化培训。统筹高素质农民培训、乡村产业振兴“头雁”、领军人才等培训项目,开展返乡留乡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者转岗转业培训。发现培育一批“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能工巧匠,以乡情亲情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术技能人才等回乡创业创新。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和“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大力培养适应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环境,提升服务效能
(十三)构建多元化服务体系。推进“创业一件事”改革,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1+N”服务机制,提供用工保障、业务帮办、担保贷款全程跟踪等服务,打造“咸创无忧”服务品牌。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为返乡人员就地就近提供创业服务。县级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行政审批、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服务,推进返乡创业一件事集成办理;乡镇服务站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承接办理教育、社保、户籍等事项,实现小事不出镇;村级服务点依托村组干部跟踪返乡人员需求,协助解决土地流转、村民协调等实际问题。结合重点镇建设,做好返乡创业基地建设,搭建起“家门口”就业圈,更好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强化全周期管理服务。组织农业技术专家、行业专家、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创业讲师等组成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对一、师带徒”辅导,建立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培养机制。加快政策兑现,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的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首护人”行动,精准推送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定期邀请职能部门、专业化服务机构、创业导师做客会客厅,解决返乡创业者各方面问题,扶持返乡创业者、小微企业等“生得顺、长得快”。(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开展全方位宣传引导。依托摸底的数据库,精准定位外出务工人员目标人群,发送返乡创业政策短信。在云上咸宁APP开设“咸宁创业”专栏,加大对返乡创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坚持榜样引领,选树典型案例,讲好创业故事,形成示范效应。系牢乡情纽带,强化乡情感召,以公益广告、新媒体、村村响、屋场会、座谈会等方式,集中宣传创业政策、优势资源、服务举措和典型事例,吸引返乡人员留在家乡创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靠前发力,建立“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推进合力。市人社局牵头抓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三农”领域返乡创业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将返乡创业纳入本领域本系统重点任务,与经济运行调度、重点工作督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机结合,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咸宁市“校友回归”和在咸高校师生
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校友回归”和在咸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工作,力争到2027年实现引进600名以上校友人才、建成7处校友孵化基地,校友投资年均增幅超10%、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年增20%以上,实现高校创新创业课程全覆盖,组建200人校外专家库,打造20个省级科研载体和6个市级路演中心,推动科研成果本地转化率达到60%,培育10家高成长科技企业和100家创新主体,构建全链条培育体系,形成校地双向赋能发展格局,助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校友回归”专项行动
(一)校友智力回归计划。成立咸宁市校友工作促进会,打造汇聚全市校友资源的常设服务平台,通过政校企协同联动推动校际合作、产教融合与地方经济发展。搭建咸宁校友经济云平台,整合需求发布、项目对接、政策咨询等功能,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定期发布校友需求与资源清单,搭建“校友回归”大数据系统,分类建设优秀校友人才库、企业名录库及招商项目库,动态更新海内外校友信息。同步完善校友网络布局,推进各级校友会实体化运作,设立基层校友工作站。重点引进“5+4”现代化产业体系领域高端人才,定期举办校友论坛、经济大讲堂、“金点子”评选等活动,引导校友为咸宁改革创新、开放发展建言献策,构建“校友—高校—城市”共生发展生态,助力产业升级与招才引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政数局、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在咸高校)
(二)校友科技回归计划。发挥校友企业的特色功能,联合母校优势学科专业,积极参与实验室、基础科技设施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我市“5+4”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托科技创新平台,为校友企业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开放高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支持校友企业使用咸宁公共算力平台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在咸高校)
(三)校友项目回归计划。引导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与国资基金加强协同联动,设立种子基金、人才基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校友企业提供创业投资、项目孵化、金融服务、人才培训等支持。鼓励各级产业投资基金、高校、园区等与校友企业合作设立重点产业基金,为校友企业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提供资金支持。每年发布《咸宁校友招商白皮书》,梳理咸宁重点产业需求,定向联络对口领域校友,推动“产业链+校友圈”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楚商大会、“相约春天赏樱花”经贸洽谈、“华创会”“东湖论坛”等合作平台作用,依托咸宁温泉文化旅游节、咸宁马拉松等活动,举办“校友咸宁行”专题招商会,推动项目签约。支持在咸高校及有关中学组建“校友回归”服务专门队伍,全力做好校友项目对接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工商联、市侨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在咸高校)
(四)校友企业回归计划。支持学校开展“走出去”和“引进来”活动,推动校友企业之间合资合作,吸引校友企业落户咸宁,支持学校以多种形式联合创办校友联谊活动,结合校友会理事会、校友大会、座谈会、年会等,宣传推介咸宁营商环境、招商引资政策、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招商项目、人文旅游资源、优势特色产业、名优企业、品牌产品,为投资咸宁的校友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全要素保障、全周期互动,规划建设校友经济产业园,打造校友企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资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在咸高校)
(五)校友教育回归计划。支持校友企业与本地高校共建产业学院,开设订单班。设立咸宁校友奖学金,鼓励校友捐赠支持咸宁教育。将校友文化纳入咸宁城市宣传,举办校友故事汇、校友创业大赛、校友经济论坛,增强校友归属感,营造回咸兴咸浓厚氛围,打造咸宁“校友经济”品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在咸高校)
二、实施在咸高校师生创新创业专项行动
(一)创新创业教育提质计划。整合在咸高校教育资源,打造10门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深度融合的特色精品课程,建设5个市级“专创融合”特色课程和10个微专业。实施“双师型”导师培育工程,选聘50名企业家、技术专家担任兼职导师,每年组织100名教师赴企业实践。推进学科交叉融合,设立新商科、人工智能等新兴学院,每年培养500名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完善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创业成果评估体系,明确量化标准,允许学生以创业成果进行学分置换,激励学生将创业实践与学业有机结合,允许创业成果替代学位论文答辩。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程,建设“双创”导师库;举办咸宁高校师生科创大赛,打造区域性赛事品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在咸高校)
(二)科技成果转化攻坚计划。建立咸宁市科创供应链天网平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上线咸宁市科创供应链线上平台,每年举办不少于15场科创路演和创业沙龙,吸引优质校友项目来咸落地。支持高校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建立“高校+园区+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深入推行“揭榜挂帅”等科技攻关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在咸高校)
(三)创新创业平台筑基计划。建好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拓展科创新空间,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推动在咸高校与咸宁高新区共建“学科+产业”创新创业平台,为创业师生提供场地等支持。实施“校友回归”行动,筹建咸宁科创中心,吸引校友资本支持本地项目。推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孵化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为师生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在咸高校)
(四)金融支持赋能计划。依托香城产业基金体系,设立2亿元规模的湖北香城科创投资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在咸高校优质科技成果转化和师生创新创业。推广“研发贷”“青创贷”,对45岁(含)以下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高30万元个人贷款和5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给予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人行、市高投集团、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在咸高校)
(五)创业主体培育计划。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放宽学生休学创业限制,制定学生创业休学实施细则,推行弹性学制管理模式。适度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最长可达6年,在评优评先和研究生推免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教师离岗创业3—6年,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并合法获取股权收益。对毕业5年内创办企业并带动2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将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指导学生创办企业等工作成效,科学合理地纳入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课题,激发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的积极性。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奖,每年评选10个优秀项目跟踪扶持,奖励计入所在单位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以咸宁青创园建设为依托,积极推进咸宁青年创新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在咸高校)
三、支持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简化行政流程,开辟“校友回归”和创新创业“绿色通道”,提供企业注册、项目审批、法律、资本、技术等一站式服务和技术转移支持。开通线上平台一码通办,建立诉求清单化办理机制,确保政策兑现、问题解决“双到位”。(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在咸高校)
(二)优化要素保障。实施“校友回归”、在咸高校师生创新创业首站护航计划,各地支持保障项目用地、用能需求,设立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各地联合高校、企业和社会资本设立校友创业基金,为企业提供种子基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等支持。开发创业保险等相关产品。探索有条件的地方与高校联合建立校友企业经济园,为企业提供各类物理空间和资源支持,形成企业集聚效应,打造校友经济生态圈。(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在咸高校)
(三)优化激励机制。统筹整合校友数据库,设立校友投资贡献积分,根据积分畅享高校资源、旅游资源,依法享受实验室使用、政府采购订单等权益。分类制定“校友回归”、创新创业激励包,针对科研人员、企业家、投资企业等不同群体给予相应激励,鼓励各地建立或者完善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子女就学等问题。对贡献突出的高校和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新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在咸高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5年4月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83元/人/月,嘉鱼县780元/人/月,赤壁市782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736元/人/月,通山县73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24元/人/月,嘉鱼县716元/人/月,赤壁市722元/人/月,通城县664元/人/月,崇阳县654元/人/月,通山县663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1472元/人/月,通山县1470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236元/人/月,嘉鱼县1409元/人/月,赤壁市1251元/人/月,通城县1249元/人/月,崇阳县1153元/人/月,通山县1090元/人/月。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倍。分档设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当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当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四)同时供养有城乡特困人员的公办供养机构内特困人员,全部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消费对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一)促进工资性收入增长。聚焦构建“5+5”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楚商回乡、“校友回归”行动,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和“才聚荆楚”“技兴荆楚”工程,2025年城镇新增就业4万人以上、开展补贴性技能培训2万人以上。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扩大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加快推进拖欠企业账款化解工作。常态化开展治理欠薪专项行动,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促进经营性收入增长。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咸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培育,2025年新增返乡创业主体达到外出务工人数的2%以上、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0亿元以上。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抓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快打造全国优质特色农产品供应基地、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示范区,做大做强茶叶、蔬菜等十个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农户发展特色手工、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民宿经济等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巩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推广嘉鱼县农民个人信用价值和农村资产信用价值贷款试点,鼓励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盘活利用乡村闲置资产和闲置农房资源,促进群众持续增收。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引导农民入股分红,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理财产品和服务,满足群众投资需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群众切身权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社会保障支撑行动
(四)加强生育养育保障。从2025年6月起,全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实行“即申即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落实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政策。落实发放育儿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教育资源保障。支持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优质初中、每个县至少办好1所优质高中,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推进一批新(改扩)建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新(改扩)建中小学校舍2.5万平方米;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新(改扩)建一批幼儿园。2025年新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学位6000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医疗卫生保障。深入开展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加强重特大疾病帮扶救助,扩大医疗互助保障覆盖面。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管理,推进中医特色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省级试点,推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资金总额预算管理。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建设数智化病理服务体系。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做好2025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落实病理类、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专项调整工作,规范治理检验类和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重点群体保障。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试点。推广运用宁享福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优化助行、助洁、助餐、护理等服务。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成7个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提升改造12个农村互助照料中心。加强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1320户。合理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将专项救助拓展至低收入人口。持续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推进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新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5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新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消费体验提升行动
(八)推动便民惠民消费。加快完善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配齐购物、餐饮、家政、维修等社区居民服务网点,支持每个县(市、区)到2027年至少打造1个品质型示范便民生活圈。波浪式举办各类主题促消费活动,持续扩大传统消费。培育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用好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县域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产品上行电商服务体系,提档升级462个农村寄递物流村级服务网点,进一步增强便民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打造新型消费场景。推动一批商业综合体、街区、景区“数字+”改造和业态升级,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优化购物消费体验,发展社区电商、即时零售等新业态,打造非遗文创、沉浸体验等消费新场景。鼓励利用老旧厂房、城市(郊)公园等开放空间打造创意市集、露营休闲区。支持各旅游景区(度假区)开展提质增效行动,全面提升智慧旅游设施、管理、营销、产品供给和服务体验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提升文旅体娱消费。围绕赏花季、三国文化旅游季、避暑季、温泉季打造全季旅游产品。持续办好咸宁温泉文化旅游节、赤壁茶产业发展大会等品牌节会和咸宁马拉松、黄袍山(通城)全国自行车公开挑战赛、九宫山越野赛、环三湖连江半程马拉松赛等“体育+旅游”活动。开展咸宁马拉松参赛人员惠游咸宁、乘高铁惠游咸宁、全国在校大学生惠游咸宁等活动。推出一批精品线路,发展旅游专列、旅游公路等新产品,开通港澳研学旅游专列。推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与本地疗休养基地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给予团队优惠价。组织基层工会开展“春秋游”“咸宁一日游”“周末微度假”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商品消费提质行动
(十一)加力扩围“以旧换新”。全面落实中央、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报名参与,扩大商家覆盖面。优化流程,加快以旧换新资料审核与补贴资金兑付,提高商家和消费者的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稳定住房消费。落实市中心城区购房补贴政策和县(市)安居奖补政策,激活返乡置业、教育置业、创业置业、改善性置业等各类住房需求,大力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加快城镇危旧房合作化改造试点,坚持“空间重组、政策整合和资源链接”三措并举,探索构建“少量卖房子、更多卖服务”的房地产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坚持“以需定购”原则,做好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租)工作。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既提又贷”,推动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定向支持养老社区建设,加快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支持住宅电梯更新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新局、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拓展汽车消费。拓展汽车租赁、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等汽车市场消费。加强二手车企业备案,落实二手车“反向开票”,支持企业加强报废车回收服务,促进2025年报废车回收量增长超过10%。2025年新建(改造)充电桩2150个,新增城市公共停车泊位6000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服务消费升级行动
(十四)培育新型消费。发展首发经济,鼓励引入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品牌法人来咸举办首发首秀活动,在咸宁设立市级及以上总部(分公司),开设直营或者加盟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银发经济,升级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养深度融合,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提升机构养老品质,培育特色康养产业,依托生态和温泉资源,开发适老文旅产品。发展冰雪经济,创新“数字冰雪”“文创冰雪”“冰雪+温泉”等消费场景,推动九宫山滑雪场提档升级,支持际华园举办咸宁冰雪嘉年华活动。发展低空经济,以中国(赤壁)·中试谷智能无人系统测试基地为依托,大力培育“低空+旅游”新业态,支持发展各类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发展夜间消费。鼓励重点景区、商圈、文博场馆延长开放时间。提升海德香街、三国赤壁古战场等夜间文旅服务质效,重点培育龙潭里、淦河月亮湾、点亮陆水河、嘉鱼不夜城、羊楼洞、隽水两河四岸等夜间消费集聚区。开展“名店名菜名点”评选大赛,推动主题桌宴、名菜、名点进酒店活动。开展“楚大厨”专项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2025年完成培训楚大厨500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打造名品名牌。支持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咸宁老字号建设。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开设“咸宁优品”专柜专区,开展“咸宁优品”宣传促销活动。持续加大“赤壁青砖茶”“嘉鱼蔬菜”等重点品牌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企业携本地公共品牌参展推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消费环境改善行动
(十七)打造放心安全消费环境。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培育1000个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推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和快速处理机制,推广线下无理由退货。开展“守护消费”执法铁拳行动,整治电信、旅游等领域“霸王条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及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守牢消费安全底线。及时清理对消费的不合理限制,不得搞“一刀切”和层层加码。优化简化对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置等审批流程,推行线上即报即办。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利用自有场地进行外摆促销,支持符合条件的临街商铺开展外摆经营,鼓励各地规范设置外摆集中区和“潮汐摊位”,合理扩大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对大众消费场所“无事不扰”,推行“综合查一次”监管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检查。禁止乱设、滥设摄像头,加强消费者人脸、支付、行迹等隐私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大消费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教育医疗、技能培训、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等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文化旅游等领域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消费重点领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力度。2025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和消费领域的服务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限制措施清理优化行动
(十九)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将职工休假权益纳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确保职工各种休假权益得到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政策协同联动。加强财税、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与消费政策的协同。落实全口径消费统计制度,加强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动态分析各消费业态的新形势新变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提振消费摆到更加突出位置,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定期会商研判,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加快形成工作合力,稳定市场预期,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更快更好落地见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运营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精神,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等,实行封闭管理,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进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售、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中心城区范围以批复的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新部门负责拟制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集计划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和配售价格核定工作;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筹集主体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运营管理、回购等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收购和配售价格的核定工作;配合市住新部门和筹集主体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资建部门依据年度筹集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负责确定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划拨土地成本,会同筹集主体对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建安成本进行审核;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法高效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手续,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筹集建设,会同市住新、发改、税务、资建等部门按照政策和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人社、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住房公积金、机关事务、税务、人行等有关部门,以及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为主。
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新划拨用地建设;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建设;
(三)商品房配建;
(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五)收购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住房;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选址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建设或者收购,防止因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
第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流程等同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新部门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市住新部门会同市资建部门确定。车位按照1:1比例配置。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应当选取一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当达到30周岁。申请人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当取得本市市区户籍5年以上或者取得本市市区户籍不满5年的,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4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
(三)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中心城区5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四)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按照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经咸宁市(或者咸安区)人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不受户籍年限和年龄限制,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
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和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申请。有购房意向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两种方式向市住新部门提出购房资格申请。线上通过咸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提出购房资格申请,线下到市民之家市住新部门窗口进行申请。主申请人提交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并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核查资格申请表有关信息。
(二)资格初审。市住新部门负责对主申请人填写的资格申请信息是否存在错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核。购房资格初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主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资格复审。在市住新部门统筹协调下,由市人社和税务部门(养老保险核查)、公安部门(户籍核查)、民政部门(婚姻状态核查)、资建部门(不动产核查)、机关事务部门(政策性住房核查)、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性住房核查)通过轮候库系统进行线上复审,复审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复审过程中,若需主申请人补充提供资料,由复审部门联系主申请人处理。
(四)资格公示。申请人家庭购房资格复审通过后,由市住新部门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和轮候库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获得购房资格,由市住新部门将申请人家庭纳入轮候库,购房资格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家庭在购房资格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自动终止。购房资格终止后,申请人家庭仍有购房需求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购房资格。
第十四条购房资格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主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变动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核。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轮候资格有效期不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移出轮候库。
第十五条市住新部门可以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需情况,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购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基准价格按照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进行测算确定。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配售基准价格由收购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确定。
第十七条筹集主体应当在发布预售公告前,向市住新部门提出配售基准价格申请,并提交测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市住新部门会同市发改、资建、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在配售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由筹集主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筹集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二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照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结合回购价格、税费、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预售公告。筹集主体对外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位置、户型、栋号、房号、面积、“一房一价”价格等信息。以收购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数量原则上以规定期限内对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购报名人数为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收购套数。
(二)预配售报名与选房。轮候库中的申请人家庭均可以报名选房。原则上由筹集主体会同市住新部门组织申请人家庭按照轮候库中的排序进行选房,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家庭可以优先进行选房。
(三)出售及备案。申请人家庭选定房源后缴纳购房定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与筹集主体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者全款。贷款购房的申请人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配售结果由筹集主体及时报市住新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定向配售给符合要求的特定工薪收入和城市引进人才群体。
第二十五条配售对象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缴的税费、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此房源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字样。
第二十六条已选定房源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二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配售或者回购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住新部门批准后,筹集主体可以将其暂时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本办法申购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第二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封闭管理,由市财政、住新、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监管。筹集主体获得的项目资本金、贷款、财政专项资金及补助、政府专项债券等各类资金,实施全周期封闭管理,单独立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应明细账。筹集主体所获利润应当专户管理、账目清晰,不得与其他资产混杂记账,运营利润资金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政府专项债券本息、筹集新房源、回购退出房源。
第六章回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新部门批准后,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原筹集主体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三)购房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要筹措医疗费用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要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办理不动产权证满10年,主动提出申请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减去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按照每年1.25%的折旧率(平均80年)予以核减。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1.2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若交付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包含精装修,则装修按照10%的折旧率(平均10年)进行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补偿。若交付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毛坯房,则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装修的,破坏部分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生原购房人未在限期内搬离的,产权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回购后房屋使用期间占用费。
第三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三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咸宁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参照商品房承担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行使物业管理表决权。
第七章支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争取中央专项资金补助,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市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第三十八条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第四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税费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与商品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家庭采取隐瞒住房和住房转移等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或者购房合同约定,无条件退出所购房屋。所购房屋由筹集主体按照回购价收回。市住新部门将申请人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筹集主体正式收回房屋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三条配售对象通过出售所取得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或者购房合同约定,无条件退出所购房屋并承担相应责任。所购房屋由筹集主体按照回购价收回。
第四十四条筹集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未经市住新部门确定的有效申请人家庭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新部门责令筹集主体限期收回。
第四十五条筹集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新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八条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2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盘活全市矿产资源,助力大财政体系建设,服务国有“三资”管理改革,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转化与产业布局,构建“公益性勘查先行、商业性开发跟进、产业链深度延伸”的矿业发展体系,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矿产规划。统筹编制咸宁市“十五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导向,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协同。结合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按照“统筹布局+优势集聚+集约开发”的原则,重点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以及高岭土、硅石矿、地热等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十五五”期间力争设置勘查开采区块70个以上。创新规划实施机制,探索推行符合条件的“矿+地”组合出让,推动矿业经济向绿色化、集群化方向转型。
(二)严格矿产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实行矿业权出让论证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机制,确保新设矿业权符合规划要求。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对因重大找矿突破、矿产资源保障等确需调整规划的,由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机关按照规定提出调整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好机电制造等龙头产业用矿规划调整。
二、实施找矿突破
(一)加强基础调查研究。聚焦高附加值、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矿、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分层次、分阶段开展矿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完成阶段性勘查任务的锂锑矿等战略性矿产资源,抓紧时间提供项目成果,为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建议。每年力争提供勘查开采建议区块10个以上。
(二)坚持重点找矿突破。以金、钨、锂、铌、钽、锑等战略性矿产为主攻矿种,每年力争设立4个以上由省、部级审批的探矿权。鼓励和支持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加大勘查投入,加快“攻深找盲、探边摸底”进度,实现找矿新突破,为现有资源基地稳产、增产提供资源保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最大限度减少或者避免地质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三)完善勘查投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商业跟进,建立“财政资金、国有平台、社会资本”三方找矿投入体系。联动省级财政资金,市县两级共同设立找矿专项基金,按照“勘查—出让—回收成本—再投资勘查”的模式,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和周转金的滚动发展,形成勘查促进开发、开发反哺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大对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资源储量,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四)探索联合开发机制。支持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与县级平台公司建立联合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带动社会资本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探索“资源—资产—资本”转化模式。
三、科学开发利用
(一)有序投放采矿权。综合研判采矿权准入条件,结合地方工程建设、工业生产配套、原辅材料需求,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科学适度投放采矿权。同一类型的采矿权(不含地热、矿泉水),以县域为单元从严控制。
(二)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新建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最低开采规模规定,其中建筑石料和灰岩开采规模应当达到150万吨/年以上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对照《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严格矿业权准入,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采,禁止选冶技术不过关、环保不达标的钒矿、锰矿、金矿等矿山的开采。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除符合规定情形以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采。
(三)科学布局产业链条。围绕产业配矿权,围绕矿权兴产业,强化矿产原料本地化保障,对照国家、省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延伸布局产业链。围绕服务金盛兰、葛洲坝、华润电力等龙头企业,在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等地合理布局钢铁、水泥等领域产业链;围绕服务亚细亚、杭瑞等大型陶瓷企业,在通城县合理布局制造行业产业链;围绕服务南玻集团、玉立集团、平安电工、中天云母等加工企业,在通城县、通山县等地合理布局玻璃、半导体等领域产业链。
(四)拓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贷、股、投”等多元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建立矿业金融风险补偿分担机制,放大投资效益。围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市场主体参与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投融资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矿山企业探索以采矿权未来收益为底层资产发行公募REITs、私募REITs、类REITs或者ABS开展融资。
四、打造绿色矿业
(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创建进度,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到2028年底,满足绿色矿山先决条件且应当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各类矿山达标率100%。凡是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所在县(市、区)不得再新设同类型矿业权。
(二)加强绿色矿山监管。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在采矿山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升改造。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常态化遴选机制,采取成熟一批、申报一批、遴选一批的方式,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申报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库及创建库的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矿山条件的,及时按照规定移出。鼓励属地政府牵头建设矿产资源联控监管平台,对矿山石料出场、销售及运输全程监管,实现税收管控、减少道路事故、保护路产路权。
五、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结合产业政策,核实拟出让矿业权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要求;对涉及重大项目或者多领域集成的项目,支持开展立项工作。
(二)经信部门负责摸清工业企业矿产资源需求,畅通工业企业和矿山的供销对接渠道,促进矿产资源本地化保障,延伸布局产业链。
(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配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行刑衔接,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四)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各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经费,统筹落实市县两级找矿基金投入资金保障、基金勘查成果出让收益返还再投资,监督财政资金使用。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严格矿业权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审查非煤矿山开采工程初步设计,推进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严把准入关。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加工、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监管;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叠情况,开展生态环境准入审查,明确拟出让矿业权是否符合所涉及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交通干线保护范围的重叠情况;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源头治超,加强对矿山企业出场运输车辆标准装载货物情况的监管;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轴数识别系统,并接入省治超联网系统;督促矿山企业标准装载、规范运输,对矿产品进行严实覆盖,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公路行驶。
(八)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河道、水库、湖泊及水利工程的重叠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矿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管。
(九)文旅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不可移动文物的重叠情况。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出矿业权安全准入要求。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草地、公益林、天然林、林保等级、古树名木的重叠情况;依法依规保障矿产勘查开发使用林地,为植被恢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配合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加强矿产勘查开发涉林草监管,对发现的涉林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者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查处,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使用费/占用费,依法打击矿山企业偷逃税行为,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十四)供电部门负责核实拟出让矿业权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重叠情况;加强对非煤矿山供电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新设矿山企业报装用电,要求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稳定执法队伍,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30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若干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若干政策
为加快构建“5+4”现代化工业体系,大力实施产业倍增行动,根据市委关于市区一体化工作部署,通过优化整合市直、咸宁高新区、咸安区涉企政策,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对属于“5+4”现代化工业体系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年度生产性设备和研发检测类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库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度最高300万元;对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库的项目,推荐参加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若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12%的标准给予差额奖补,单个企业年补贴额度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市(区)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5G工厂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及以上、2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3级及以上、2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批卓越级智能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5G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型、区域型、行业型)、数字孪生工厂、无人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个人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十倍(含)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的5%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进规稳规。对首次入规纳统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按照企业首次进规方式,分别给予小进规企业15万元、新进规企业20万元奖励;入规后第二年、第三年如不发生退规且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50%及以上,每年再给予15万元一次性稳规奖励,最多奖励2年。对首次入规纳统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首次进规方式,给予小进规企业20万元、新进规企业30万元奖励;入规后第二年、第三年如不发生退规且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每年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稳规奖励,最多奖励2年。
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15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湖北省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选派的市级“科技副总”,分批次给予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对获批技术创新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中小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国家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省级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八、支持市区一体化发展。以上奖补政策中,省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奖励以及市级“科技副总”经费补贴适用于全市企业,其他奖补政策仅适用于市直、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含凤凰工业园)企业,其他县(市)参照本政策并结合财力情况出台支持政策。市直、咸宁高新区(含凤凰工业园)企业兑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拨付,年终再与咸安区、咸宁高新区结算;凤凰工业园以外的咸安区企业由咸安区兑现政策。企业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本政策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咸政办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市公安局
(一)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牵头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二)负责对《噪声法》第七十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报告或者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三)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除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及时劝阻、调解;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除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及时劝阻、调解;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及时劝阻、调解;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负责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噪声污染防治职责进行治安处罚。
二、市资建局
(一)负责落实《噪声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工业企业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三)负责依据《噪声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牵头负责出具证明。
(四)负责对《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规建筑的认定、控制和查处工作。
(五)负责对《噪声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三、市住新局
(一)负责责令违反《噪声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高架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四、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协调督促违反《噪声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噪声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因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并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依据《噪声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共同对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负责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长江干线外机动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负责依据《噪声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协调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市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噪声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投诉案件的处理,配合市住新局做好对《噪声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噪声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六、市城管执法委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噪声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因城市道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二)负责对《噪声法》第七十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报告或者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四)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噪声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噪声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六)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噪声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七)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广场舞噪声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聘任第五届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办发〔2017〕1号)要求,因第四届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已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聘任朱晓明等7名同志为第五届市政府法律顾问,聘期2年。现将第五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通知如下:
朱晓明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锦建 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新贵 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新贵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超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登堂湖北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涂晓军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