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16617
  • 文  号:咸政办函〔2025〕6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26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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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

(2025年6月26日咸政办函〔2025〕6号公布2026年7月29日咸政发〔2026〕6号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市公安局

(一)负责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牵头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二)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报告或者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三)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项除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及时劝阻、调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项除商业经营活动以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及时劝阻、调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三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及时劝阻、调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四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负责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噪声污染防治职责进行治安处罚。

二、市资建局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负责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使工业企业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三)负责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牵头负责出具证明。

(四)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规建筑的认定、控制和查处工作。

(五)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三、市住新局

(一)负责责令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高架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四、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协调督促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因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并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对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负责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长江干线外机动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负责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协调有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市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投诉案件的处理,配合市住新局做好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六、市城管执法委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因城市道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二)负责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报告或者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三)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四)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第三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六)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七)负责指导督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项中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广场舞噪声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