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24487
  • 文  号: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4日
  •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18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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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98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25918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与涉企行政检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条中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巡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修改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

二、将《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