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14880
  • 文  号:咸政办发〔2025〕14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有 效 性:废止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3日
  •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10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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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5年4月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83元/人/月,嘉鱼县780元/人/月,赤壁市782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736元/人/月,通山县73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咸安区724元/人/月,嘉鱼县716元/人/月,赤壁市722元/人/月,通城县664元/人/月,崇阳县654元/人/月,通山县663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1472元/人/月,通山县1470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咸安区1236元/人/月,嘉鱼县1409元/人/月,赤壁市1251元/人/月,通城县1249元/人/月,崇阳县1153元/人/月,通山县1090元/人/月。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倍。分档设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当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应当在生活能够自理档的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四)同时供养有城乡特困人员的公办供养机构内特困人员,全部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咸安区1566元/人/月,嘉鱼县1560元/人/月,赤壁市1564元/人/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新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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