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25055
  • 文  号:咸政发〔2025〕7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6日
  •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18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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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相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对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修改期限,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修改工作。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2

(一)《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4号)。

1.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健康咸宁建设办公室”修改为“卫健部门”。

2.将第七条修改为:“爱卫会的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卫健、城管、生态环境、发改、经信、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商务、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旅、体育、医保等主管部门和宣传、编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电视台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监督管理,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3.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健康咸宁建设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卫健部门”。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市健康咸宁建设办公室”修改为“市卫健委”。

(二)《咸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4号)

1.将第九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中的“部门”统一修改为“主管部门”。

2.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和湖泊、住建等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21号)。

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修改为“咸安区城管执法部门”。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公布咸政发〔20246号修改)。

删去第二部分(二)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18号)。

1.将第二部分第二项第8点、第三项第12点中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修改为“市住新局”。

2.将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0点中的责任单位“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修改为“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3.删去第二部分第四项第13点中的责任单位“、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删去第三部分全部内容。

5.将“四、有关要求”修改为“三、有关要求”,将其中的“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修改为“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6.删去附件1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附件说明及附件作相应调整。

7.将附件《咸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中的“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和监管职责”修改为“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和监管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9号)。

删去附件中的第1项至第12项、第40项至第44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香城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3号)。

1.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为“市住新局、市资建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将第五条第八项中的“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分别修改为“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

3.将第十三条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分别修改为“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政府办公室”“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4.删去标题中的“(试行)”。

5.将第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20231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

1.将附件1第一部分第5点中的“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咸宁籍现役军人”修改为“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

2.将附件1第一部分第6点中的“奖励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15号)执行”修改为“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3.将附件1中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分别修改为“市住新局”“市资建局”“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4.将附件1第二部分第27点中的“修订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修改为“按照《咸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5.将附件1中的“每年八一或者春节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统一修改为“按照规定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6.删去附件1第四部分第32点中的“,具体优待标准按照咸政规〔20215号文件执行”。

(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19号)。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市财政局”。

(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70号)。

1.将第一部分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将第一部分第三项中的“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咸宁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3.将第三部分第一项第2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4.将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修改为“市资建、住新”,“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修改为“工作机制”。

5.将第三部分第三项、第四部分第二项中的“住建”修改为“住新”。

6.将第四部分第一项中的“市住建局”修改为“市住新局”。

7.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分别修改为“市资建”“住新”。

8.将第六部分修改为:“建立咸宁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资建局,具体统筹处理全市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

9.将附件中的“市解决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分别修改为“工作机制”“市资建局”“市住新局”。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23号)。

1.全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市资建局”。

2.删去第五部分第一项中的“成立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删去第六部分第一项中的“,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成员”。

4.将第六部分第二项中的“做好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修改为“做好与相关单位”。

5.删去第二部分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温泉地热田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31号)。

1.删去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要求”,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三部分第三项中的“《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统一修改为“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要求”。

2.将第二部分第五项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3.删去第三部分第一项全部内容,并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7

详见《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见附件1

三、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7

详见《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见附件2

四、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1

详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见附件3

五、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1

详见《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见附件4

六、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4

详见《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见附件5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通知宣布失效、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中延长修改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启动修改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内文件继续有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期届满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继续适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长修改期限。

附件:1.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2.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

      3.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

      4.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

      5.启动修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91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届满日期

备注

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92

202965


2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95

2029630


3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咸政发〔20208

2030916


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214

20351231

与鄂政发〔20256号文件清理结果保持一致

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20

2029819


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政办发〔201926

2029822


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952

2026624



附件2


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79

2

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咸政规〔20188

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91

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03

5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15

6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204

7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 全域谋项目 全员抓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206

8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咸政函〔201815

9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实施方案(市直子项目)的批复

咸政函〔201816

10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环卫作业PPP项目垃圾分类收集补充实施方案的批复

咸政函〔201923

11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程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

咸政函〔201924

1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846

1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17

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35

1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5

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20

1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21

1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27

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义务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30

2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45

2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7

2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15

2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7

2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96

2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38

2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233

2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电〔202221


附件3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咸政发〔201524

2

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咸政发〔201632

3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咸政发〔201711

4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咸政发〔201718

5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咸政发〔20185

6

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226

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724

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五难”问题责任分工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851

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36

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8

1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意见

咸政办函〔201783

附件4

延长修改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备注

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184

2018112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4号)公布。20229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1121日。202312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至20281121日。202412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决定限期修改。

附件5


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责任单位

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19

市资建局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咸政办发〔202024

市资建局

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19

市资建局

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226

市资建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