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中心城区由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政策有效执行。
第七条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八条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准,取得处置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企业支付收运、消(受)纳、处置等费用。
第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本市范围内跨区域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闭运输;
(二)严禁超载;
(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七)统一车辆标识,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放大号牌应当清晰、完整;
(八)安装符合规定、有效的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和右转弯安全防护雷达等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行证,并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员安全运行诚信档案,落实“黑名单”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实施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电子联单”管理制度,严格把控产、运、消三大环节,实现过程追溯,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物业公司应当在管辖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或者封闭箱,收集管辖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并负责交由有收运资质的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
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场所或者封闭箱,实行辖区建筑垃圾的相对集中堆放,并负责交由有收运资质的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
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直接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管理职责。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不得受纳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其他可以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回填方案,由属地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回填;回填由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处置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场所或者处置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或者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
第二十一条按照数字治理要求,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采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提供相关信息发布、查询、上门预约等服务,完善审批、备案、执法、监管、共享等功能。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运输、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支持项目建设,有效筹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湖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2024年9月25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为筹集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中心城区范围以批复的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
第四条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市区两级发改、财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市区两级支出按照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消防救援设施(含办公、营房、宿舍等);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办公和配套服务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
(四)公办或者非营利性幼儿园、托育设施、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教学、科研、管理用房及产权为学校的教职工宿舍等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五)政府投资或者利用债券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便民服务设施;
(六)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含棚改安置房源)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纳入国家、省、市级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改造项目;
(七)工业、仓储物流、总部经济类项目的科研、办公、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设施,产权为企业的员工宿舍(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八)社区(村)公益服务设施、规划保留村民点(还建点)内的村民自建房(300平方米以内的免缴,超出部分按照标准全额征收);
(九)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服务设施;
(十)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社会公益、健康养老、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一)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办公和配套服务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幼儿园、托育设施、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教学、科研、管理用房及产权为学校的教职工宿舍等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三)企业投资建设的医疗、文化、体育、康养、旅游等项目(不含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宅、居住小区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由市民之家综合审批窗口按照免审即享政策直接办理。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重复征收,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变更、遗失需要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超过原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原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按照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个人)凭市民之家综合审批窗口开具的缴费通知单一次性缴纳至市财政配套费专户,再凭缴费票据到综合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区级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个人)凭市民之家综合审批窗口开具的缴费通知单一次性缴纳至区财政配套费专户,再凭缴费票据到综合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发展情况,每5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情况等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确需调整的,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结果或者诉讼裁定可以作为配套费征收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扛起政治任务。今年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亲临咸宁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咸宁实践的关键一年,做好政府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发展举措是对全市人民的庄严承诺,是落实市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确定的“五个功能定位”的具体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确保圆满完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咸宁篇章,向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二、要高效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践行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协调推进、一线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牵头部门要主动担当、牵头抓总,统筹抓好任务落实;责任部门要主动履责、通力配合,有效推动任务落地。要对照分解方案,逐项细化落实,做到“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抓到底”,形成工作闭环。要健全完善工作会商推进机制,对工作中的重点事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确保每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三、要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交账意识,市政府办公室将把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纳入年度督查重点,实行一季度一督办一通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适时开展专项和暗访督查,查实情、查责任、查成效,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曝光,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见行见效,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
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
一、2025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进出口总额增长1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2%左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同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完成“十四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2025年“五大行动”重点工作
(一)抓实抓细产业倍增行动,在统筹做优存量和扩大增量上当先锋、求实效。
大力推进招商引资。
1.推进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优化升级咸宁产业招商地图,系统梳理“5+4”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名录,编制产业链目标企业清单,每个产业跟踪目标企业不少于30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资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举办项目集中签约、产业对接会、招商推介会等招商引资活动不少于50场。抢抓春节、清明、中秋、国庆期间客商返乡潮,组织乡情招商、校友招商等活动不少于10场。力争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220个。其中,5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不少于10个,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不少于50个。(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动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签约当年开工率75%左右。(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以企业法人注册情况、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开工时间为重要指标,深化招商引资评价改革。(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抓牢抓实项目投资。
5.积极推动“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年内通气。(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6.赤壁长江大桥东延线高速公路年内建成,续建通修高速公路咸宁段、城区南外环高速公路、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簰洲湾过江通道。(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人民政府)
7.推动长江咸宁港、国际陆港、咸宁至崇阳高速公路、大冶至通山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咸宁段改扩建工程、陆水河Ⅱ级航道提升工程等重大项目尽快开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长江咸宁港及公铁水联运项目规划建设协调服务专班成员单位,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继续推进岳咸九铁路、武咸昌高铁、江夏至咸宁高速公路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9.加快推进维达力微晶玻璃生产项目、食品加工冷链产业园、平安电工新能源云母项目、崇阳正大屠宰食品产业园等重大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抓实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优质设备供给五项举措。(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数局、市林业局)
11.推广绿色节能,推进“以竹代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12.技改投资额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3.加强财政与金融的紧密配合,以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加大对民营企业纾困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15.深度对接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打造大健康、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型建材、文化旅游5个千亿产业集群;突破性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等4个新兴未来产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资建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6.全市净增规上企业222家以上,总数超1200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7.支持“5+4”产业转型升级、企业产品迭代升级。深化产业联盟组织形式,推动本地企业构建或者融入现代供应链生态圈。搭建高质量供应链体系,支持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医药等产业更好融入全省供应链,用好食品饮料、蔬菜(农特产品)、旅游民宿、养老护理等供应链平台。(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定期走访每个产业全市排名前10龙头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支持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9.推动新型建材行业绿色发展,支持金盛兰冶金转型项目建设。加快潘湾化工园区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人民政府)
20.培育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0家以上、制造业创新示范企业3家,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3家、省级绿色工厂10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1.推进温泉产业等领域旅游基础设施更新迭代,开发“温泉+”新模式。支持三国赤壁古战场景区、九宫山景区品质提升。(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新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22.加强“5+4”产业上中下游体系研究,促进全产业链条加速聚集。推动大健康与大卫生、大生态、大旅游、大体育、大数据深度融合,培育生态康养新业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政数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3.加快推进太平山高端康养度假区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通山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
24.引进高性能玻璃纤维、陶瓷纤维及复合材料、特种合成橡胶和纤维、功能高分子合成材料企业。(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5.加快推进通山大幕山抽水蓄能电站、蒲圻电厂三期、“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县等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咸宁供电公司,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二)抓实抓细科技赋能行动,在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上当先锋、求实效。
建优创新平台。
26.持续实施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满园轮替计划”,促进创新资源流入咸宁,新增40家企业来咸建设生产基地,力争总数达100家。提升光谷科创大走廊咸宁功能区建设质效,发挥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建设咸宁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多层次的在岸、离岸园区创新生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7.支持赤壁市建设中国(赤壁)·中试谷智能无人系统测试基地,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城市。(牵头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28.支持咸安区防腐耐磨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崇阳县新材料改性与应用产业技术研究院创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咸宁高新区建设华中健康饮品研发中心、通山县建设新农机产业发展研究院、通城县建设光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嘉鱼县成立蔬菜研究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建强创新主体。
29.大力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以科技创新赋能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0.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突破800家,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150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7%。培育“新物种”企业3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建实创新支撑。
31.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党的建设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2.完善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体制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3.加强新时代工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4.举办第八届“南鄂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团市委、市科协,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5.强化金融科技供给服务,发挥产业基金对科技创新的撬动作用。(牵头单位:市高投集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6.建好科创供应链平台,推动供应链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平台入驻企业5500家,完成需求对接2500项,需求对接成功率超8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7.完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20项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成交总额24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8.深化数字赋能,发展数字经济。(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9.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新增“两化”融合贯标、5G工厂试点示范企业10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0.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培育人形机器人等新业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抓实抓细动力培育行动,在统筹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上当先锋、求实效。
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41.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抓实抓细政府系统承接的重大改革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市委改革办),市政府各部门〕
42.科学编制咸宁市“十五五”规划,争取更多咸宁元素进入国家、省规划盘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3.完善以市战略规划为引领的“多规合一”的市域规划体系。〔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规划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4.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5.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6.建立完善企业“有诉必应”问题解决长效机制、涉企检查“综合查一次”机制,落实首办负责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
47.整体推进大财政体系建设,健全财政金融投资统筹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大财政体系建设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8.加快地方国企深化提升行动,深化国企功能性改革,推动市属国企一级做强、二级做专、三级做活。(牵头单位:市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9.进一步深化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公安体制、乡镇(街道)管理体制、集体林权、“山上换山下”“小田并大田”等重点改革。(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咸安区、赤壁市人民政府)
建设区域开放高地。
50.创新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深度对接武汉车谷、光谷产业布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1.积极争取湘鄂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咸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2.加快“通平修”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通城县人民政府)
53.实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54.加快推进鄂湘赣商贸物流中心、鄂东南冷链物流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通城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55.积极对接花湖国际机场,不断拓展咸宁中欧班列运行覆盖面及海铁联运班列运营机制,吸引更多外部资源在咸宁聚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6.实施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行动,稳外资、稳外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7.推进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全覆盖,全面推广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协同系统,提供外贸便利高效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8.加快推进咸宁海关和保税物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与周边区域口岸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9.携手全国全省知名外贸服务平台,在外资引进、外贸代理、海铁联运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0.推动链接阿里巴巴国际站、外贸牛等外贸头部网络平台,借势广交会、链博会、进博会、消博会等知名展会平台,全方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大力提振消费需求。
61.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提升消费能力、意愿和层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2.落实房地产消费政策,紧盯市场需求做增量,着力建设高品质住宅、健康养老住宅。(牵头单位:市住新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3.以市县串联、商超并联方式,开展波浪式促销活动,持续提升消费热度。精心组织企业参加知名展会活动,举办“咸宁优品”展示展销和“咸宁有礼”产品推广品鉴活动,拓宽咸宁名特优商品销售渠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4.持续加强商业体系建设,改造综合商业街区,打造一批多业态融合的高品质消费场景和消费地标。(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5.积极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激活假日经济,培育低空经济、冰雪经济、银发经济、直播经济等新业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咸宁广播电视台)
66.办好2025咸宁马拉松赛。(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67.继续实施“乘高铁游咸宁”“百万大学生游咸宁”等系列惠游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四)抓实抓细能级提升行动,在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上当先锋、求实效。
做强中心城区。
68.深化市区一体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中心城区生产力布局,建设紧凑型、集约型中心城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9.树立“以亩产论英雄”导向,推动产业向园区集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0.深化咸宁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市高投集团,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1.支持咸宁高新区与咸安区深度合作,合力壮大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产业,打造世界级食品饮料生产基地,创建国家大健康制造业创新型产业集群,实现以产兴城、以城促产、产城融合良性循环。(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2.坚持城市生活与产业新区协同并进,推进高端商圈、高品质住宅、优质医院学校等生活性服务业向高新区集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3.加快中国桂花城建设。(牵头单位:市桂花办;责任单位:市中国桂花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74.大力支持咸安区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先行区。(牵头单位:市资建局;责任单位:市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优化城市管理。
75.加快编制《公园城市建设评价指南》国家标准,坚持滨水限宽度、沿山控高度、城区降密度,构建“山在城中、城在林中、水绕城转、人在画中”的城市风貌。(牵头单位:市资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6.全面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牵头单位:市住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7.加快以危旧房改造为重点的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小区155个,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0部。(牵头单位:市住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8.深化城市客厅(美丽街区)、城市家具建设,新增城市“口袋公园”12个,城市公共停车泊位6000个。(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9.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1627套,规范公租房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0.持续推进城镇污水管网整治攻坚行动,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城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省定目标。(牵头单位:市住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1.全周期管理建筑垃圾,提升城市环卫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壮大县域经济。
82.围绕规划、聚人、安居、兴业、循环五个维度,推进县域城镇和产业“双集中”,吸引人口到县城安居乐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城镇和产业“双集中”发展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3.支持嘉鱼打造武咸融合发展先行区。(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建局)
84.支持赤壁冲刺全国百强、打造全国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牵头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85.支持通城打造高端元器件生产基地、制造业强县。(牵头单位:通城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86.支持崇阳打造全国美丽乡村典范县。(牵头单位:崇阳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87.支持通山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强县。(牵头单位:通山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
88.支持嘉鱼低碳冶金、电子新材料,赤壁光电子信息、清洁能源,通城电子信息、新材料,崇阳健康食品用品、新型材料,通山旅游康养、新能源等产业做大做强,持续提升县域综合实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建设和美乡村。
89.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五年过渡期收官战。(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0.完成7.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1.坚定走科技之路、质量之路、品牌之路,建强咸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做好“土特产”文章,实施“一乡一品”“一县一业”工程,做强蔬菜、水产、畜牧、水果等富民产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科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2.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培育壮大咸宁桂花、嘉鱼甘蓝、赤壁青砖茶、通城两头乌、崇阳黄精、通山枇杷等区域公共品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3.学习“千万工程”经验,深化垃圾、污水和厕所“三大革命”。(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4.持续开展“清洁家园”行动。(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局)
95.实施“四好农村路”新一轮提升行动,新改建农村公路800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6.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标升级工程,改善农村居民饮水条件18万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6%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97.持续壮大村集体经济,力争70%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抓实抓细幸福咸宁行动,在统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上当先锋、求实效。
抬升民生底板。
98.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咸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全年新增城镇登记就业4万人以上,新增高校毕业生留咸来咸就业创业7600人以上、返乡创业2900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000人以上,新增创业担保贷款2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9.确保市第一高中建成投用,支持各县(市、区)办好一所优质高中,建有初中的乡镇办好一所优质初中,新改扩建中小学校舍2.5万平方米,城区新增公办学位6000个。(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0.深化与武汉市开展跨区域教联体结对活动,提升教联体建设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1.持续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综合改革,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2.弘扬教育家精神,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城乡教师双向交流1500人,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3.支持市第一人民医院、嘉鱼县人民医院创建三级综合医院,确保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同济咸宁医院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发集团,市中心医院,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
104.持续深化数智化病理服务体系和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质扩面及远程医疗向乡镇卫生院延伸。(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政数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5.推行门诊慢特病(备案病种)“免申办”。(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6.免费筛查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慢性病患者90万人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7.关爱“一老一小”。统筹政府兜底养老和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8.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9.新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综合体6个,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00个,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动态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0.培训养老护理员2000人以上,建设武汉—咸宁旅居养老联盟,将“咸宁护理”品牌打造成全省品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1.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每千人口托位数4.5个。(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2.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免费应筛尽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展社会事业。
113.坚持常态长效,推进全域创建,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市创文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
114.健全“以奖代补”机制,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基层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5.因地制宜打造一批暖心驿站、小哥食堂和司机之家,基本建成城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
116.支持湖北科技学院特色学科建设。(牵头单位:湖北科技学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17.健全职业教育与咸宁产业融合发展机制,支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双高”创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8.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基层示范性文化(健身)广场12个。(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9.加强大湖咀遗址、北伐汀泗桥战役遗址等文化遗迹、红色遗址及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保护利用,大力推进万里茶道申遗。(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0.继续开展“百县进百校”“百校联盟”校地人才合作交流活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1.做好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双拥、民族宗教、援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动办、市民宗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22.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严守安全底线。
123.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新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124.增强国土安全韧性,加强“三区三线”监管,坚决守住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地质安全底线,严守244.44万亩耕地保有量和22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底线。(牵头单位:市资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5.持续实施“菜篮子”工程。(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6.统筹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加快富水河、陆水河、淦河流域系统治理,深化小流域综合治理扩面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7.持续开展“一湖一策”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
128.实施《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有力推进斧头湖水质攻坚行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
129.续建通山黄荆口水库、崇阳木三李水库。(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130.实施崇阳青山水库、通山雨山水库除险加固和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1.加快簰洲湾防洪避险综合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132.加快西凉湖分蓄洪区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
133.谋划实施市主城区防洪排涝综合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住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4.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5.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36.持续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7.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138.全面完成非煤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牵头单位:市资建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9.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0.加快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1.构建民生需求调查统计机制,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统计局、市政数局,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
14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综治中心提质增效,建立风险隐患“双清单双交办”机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型转变。(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委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3.构建以“情指行”一体化为龙头的“1+5+N”现代警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情指行”一体化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4.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5.巩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6.持续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政数局)
147.开展食品全链条专项整治,守护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148.扎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底线。(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一)突出政治引领。
149.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满怀强烈的感恩之心、爱戴之情、奋进之志,强化“支点意识”,所有政府工作摆布向支点建设聚焦和发力,以实干实绩实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自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坚持依法行政。
150.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1.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全力支持代表委员履职,办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社情民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担当实干。
152.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反对热衷于对上表现、不对下负责、不考虑实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拼抢意识,谋定后动、谋定快动,在抓项目、用政策、破难题上出实招、见实效。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有解思维,善于把握好工作的时度效,有效实现多重目标的动态平衡。建立项目化清单化抓落实、定期调度和跟踪督办机制,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坚守清正廉洁。
153.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自觉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4.硬化预算约束,习惯过紧日子,兜牢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底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5.拓展清廉政府建设,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国资国企等领域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住新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数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促进我市服务业提质增效,提升现代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进规后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再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企业“分改子”。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营业收入达到纳统入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持续推动“个转企”。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便捷办理“个转企”相关行政许可,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精准匹配支持政策,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个转企”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另外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财政资金引导
(五)支持“五个一百工程”建设。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纳入全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完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库,聚集金融服务、供应链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等重点行业,培育形成一批带动能力突出、引领作用明显、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支持我市服务业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两业融合”试点。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重点推动高端装备制造和研发设计、消费领域服务与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和文旅产业等深度融合。支持我市服务业企业开展“两业融合”试点,积极争取各级各类资金,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我市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引导资金、土地、项目、人才等要素资源进一步向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着力打造一批规模优势突出、品牌效应明显、产业特色鲜明、具备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我市服务业聚集区运营主体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培育夜间消费载体。支持夜间消费集聚区优化升级,指导夜间消费集聚区在配套设施、业态创新、品牌创新、智能改造等基础设施和服务方面优化提升。开展夜间消费集聚区评选认定工作,培育一批夜经济特色鲜明、消费带动能力强、基础设施完善、智能化功能健全的夜间消费场景。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首次获评全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培育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大力实施服务业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引导服务业企业加强服务科技创新、质量提升、标准引领和品牌培育,统筹使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获评省级服务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服务业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激发县域发展动力。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新增数量、净增数量和营业收入等指标年度综合排名第一的县(市、区),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拓宽融资支持渠道
(十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服务业企业轻资产、重知识和技术含量、抵押品少等特点,推进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满足服务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依托市政银企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宣传并引导有融资需求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平台查询信贷产品及政策,利用平台的撮合功能发布融资需求并获得银行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力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新型政银担保合作力度,扩大服务业企业业务规模,并实施优惠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强化人才保障。加强服务业领军人才培育,组织领军人才进行培训、研讨交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服务业领军人才。培育一批省级、市级服务业领军人才,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拓宽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途径,通过搭建就业平台、搞好就业服务,积极破解服务业企业用工难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效果评估。充分发挥评估指挥棒作用,强化各地发展服务业“责任人”意识,发改部门牵头对各地服务业发展总量、增速、结构、效益指标进行年度综合评估,采取统计部门指标数据,坚持量化评价,切实提升服务业发展质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当年市级财力和实际兑现需求情况确定,可以在支持的领域内统筹调剂使用。对同一主体符合上述多款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服务“5+4”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大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力度,构建“2511”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即建成咸宁科技创新中心和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2个科技创新平台,5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00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1000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
对在咸新建的国家实验室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在咸新建的湖北实验室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对在咸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建成运营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认定为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公司)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湖北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企业牵头组建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重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第三方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参与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大学科技园、武咸科创共建区等全市重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运营,给予一定支持。
五、支持科技创新园区载体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批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服务驿站开展的工作成效进行赋分,按照分值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七、支持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建设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八、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继续选派“科技副总”,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攻关,提升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能力。
支持高校院所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产业化,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团队)成果转化。
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九、支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
实施“高精尖缺”人才引进计划。聚焦“5+4”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我市缴纳社保的新引进人才,根据完成工作合同年限和职称级别给予相关补贴。其中,正高级或者相当职称的人才,完成工作合同5年以上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10年以上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副高级或者相当职称的人才,完成工作合同5年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10年以上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住房补贴。
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
支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团队在咸组织学术交流或者提供产业服务,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组织单位补助,累计最高20万元。
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十、支持加大平台建设金融服务力度
推动实施“创新积分贷”“科技人才贷”,增加科技创新平台有效信贷供给。鼓励对科技创新平台主办企业按照科技创新赋分情况,给予单笔最高1000万元授信贷款;对科技人才个人或者其创办的建有科技创新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单笔最高1000万元授信贷款。
鼓励风创投、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引进科创企业、推动成果转化工作明显的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研发飞地”建设
鼓励咸宁企业在外设立“研发飞地”,实现研发在外地、成果落户在咸宁,对成果转化好、项目落地多、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由受益地财政对建设运营给予一定支持。对在“研发飞地”孵化、在我市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二、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引导“政产学研金服用”多方参与投入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对建成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验收通过后,由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引进、建设特别重大的或者我市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支持。
支持在金融信息港建设咸宁科技创新中心。整合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要素资源和功能,将咸宁科技创新中心打造成为承接国内外高层次智力资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市域创新要素齐全、创新活力十足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助力全市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奖励事项属国家级的,由市、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财政按照1:1分担;属国家级以下的,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奖励对象所在地财政分别负担。现行科技创新政策有关条款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加快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加快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加快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全龄段、多样化、高品质康养需求,加快构建集聚有序、业态丰富、特色突出的康养产业体系,努力打造全国重要文旅康养基地、护理人才培训输出地和康养产业聚集地,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康养产业业态
(一)发展特色医疗。加快建成咸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咸宁九九五医院创建区域皮肤病特色诊疗中心、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创建区域风湿病特色诊疗中心,支持有关医院建设区域性骨科特色专科,全力打造区域特色医疗产业。构建特色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成市中医医院老院区医养、赤壁市中医医院医养等一批标杆医养结合综合服务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能力建设,将康护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发展康养护理。成立咸宁市康养人才集团,打造以护理人才管理、输出、保障为核心业务的人才培育主体。推动各院校大力发展与护理产业密切相关、社会需求大、人才紧缺的专业,培育一批专业型护理人才。优化职业(技工)院校护理专业课程,与护理服务机构共建实习基地,鼓励采取企业订单式培养模式,举办各类护理人才职业技能竞赛。聚焦婴幼儿、重症患者、残疾人等重点类别,支持联合省、市重点医院以项目制模式举办护理技能培训班,培育一批应用型护理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发特色饮食。开发特色健康膳食产品,开发和传承乡土药膳,研发适合老年人的药食同源产品、健康饮品、保健品。推行“饮片企业+初加工点+种植基地”模式,支持红牛、元气森林、捷通食品、奥瑞金饮料等企业发展,打造全国最大的功能性饮料生产基地。立足康恩萃、诺思康、健翔等企业,大力发展蛋白粉、维生素、胶原蛋白等高附加值医药保健品产业。科学布局完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提升老年助餐服务水平。加强“咸宁楚菜”等特色美食推广宣传,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提升餐饮服务品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文旅融合。立足特色自然资源禀赋,开辟多元业态融合新赛道。以咸宁温泉养心谷项目示范带动温泉旅游集群发展,推出温泉医养、康养产品,办好温泉文化旅游节,打造国家级温泉养生旅游示范基地。以九宫山旅游度假区为龙头,谋划建设通山县太平山、通城县黄龙山、崇阳县金沙等旅游度假区项目,策划避暑旅游节,发展高山避暑康养旅游,打造华中避暑度假胜地。提升运动康养规模,发展九宫山滑雪、际华园滑雪、山地自行车赛、马拉松、龙舟赛、门球赛等特色体育项目,积极承办大型体育赛事,推动全民健身,打造全国户外健身休闲运动聚集地。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建设集生态观光、健康农产品消费、果蔬采摘、特色农业体验和养老服务于一体的田园养老综合体,创建华中知名乡村休闲旅游聚集区。(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建设康养居住。坚持嵌入社区医院、幸福食堂、家政服务等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建设市级康养小区示范项目和县(市、区)康养小区试点项目。以市场化为方向,建设符合市情的复合型老龄宜居社区。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充分利用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资金、公积金提取政策,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养老、餐饮、家政等企业开展合作,发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康养住宅,鼓励建设康养旅居改善性产品,丰富康养服务功能,优化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武咸同城交通便利化水平,探索武咸医保政策和长期护理保险同城互通,吸引武汉都市圈人口和市域人口聚集,建设全国健康养生养老示范区。(责任单位: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壮大制造集群。壮大医药产业集群,依托真奥药业、福人药业、领康中药材等龙头企业,建设道地中药材国家级示范基地,做精做深中药材加工,发展中药提取物、配方颗粒、中药洗护和药妆产业,打造具有鄂南特色优势的中药材保健品特色产业。壮大医疗器械产业集群,以厚福医疗、达诚医疗、真彩智造等企业为依托,以医疗保健器材、医用技术装备及制成品、康疗养生养老器械为重点,加强病房设备、家居护理设备、敬老院设备、医院整床消毒系统等建设,打造全国护理床生产基地。壮大医材产业集群,鼓励稳健、金士达、爱科、中健等企业推进产品迭代升级,打造全国医用卫材生产储备基地。壮大智能用品产业集群,鼓励瀛通电子、创芯电子等企业,大力发展智能手环、手表等智能穿戴产品,研制智能家电、智慧睡眠、智能卫浴等健康家居产品,创建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省药监局咸宁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康养产业生态
(七)打造供应链平台。打造咸宁养老护理人才供应链平台和康养产业综合服务平台,制定护理职业能力评价咸宁标准,建立金桂、银桂、丹桂、季桂、月桂等级评价体系。培养10万名护理人才,将咸宁护理培育成省级劳务品牌,创建武汉都市圈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基地、华中地区养老护理人才集训基地、全国养老护理人才输出基地和养老护理标准发布地。建设“桂乡宁居”旅游民宿供应链,加强与主流OTA平台合作,推广“村集体+农户+设计+运营公司”等合作模式,打造“桂乡宁居”旅游民宿公共品牌。设立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奖励资金,对纳入统计的供应链数字化平台给予补贴。其中,对上链规上企业达到200家的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上链规下企业达到800家的平台,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平台,每年给予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聚力招大引强。鼓励引进对本市康养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聚焦康养医疗、康养护理、康养饮食、康养文旅、康养居住、康养制造等重点细分领域,逐一绘制康养产业图谱;紧盯重点区域和头部企业,完善招商目标企业清单,招引一批康养产业知名企业,促成一批品牌效应好、规模强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康养项目落户咸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康养产业项目申报中央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和“两新”资金等。(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新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探索标准制定。康养企业或者机构制定并获批发布的文化旅游、老年用品、适老化改造、智能应用等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项目分类给予奖励。其中,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提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提出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研制项目的,市级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康养产业支撑
(十)实施“三链联动”。加强链长统筹,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链长,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土地、融资等瓶颈问题;发挥链主引领,遴选三赢兴(智能穿戴)、红牛(食品饮料)、真奥(中医药)等龙头企业担任链主,给予技术改造专项补贴,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构筑并增强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推动链创赋能,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等高校共建咸宁康养产业研究院,制定发布科技成果转化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基础设施。支持公办医院办养老机构,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龙头,市县两级三甲医院为支撑,促进乡镇卫生院、福利院、社区(村)卫生室医养结合基础设施补短板,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合作模式,打造专业化医养结合机构。通过项目培育、改(扩)建等方式对医养结合床位120张以上的县级医院医养结合机构、床位60张以上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医养结合机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促进社会养老共同发展,支持市内已有养老机构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增强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功能,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中心和康养社区示范点。多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空置场地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推动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端化、专业化的康养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生活照料、康复期护理、治疗期住院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创新金融服务。联合湖北文旅集团共同设立5亿元规模专项文旅康养基金(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专项服务康养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医养结合、旅居康养、居家养老、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养老康复服务、养老康复类产品研发及生产和供应链等领域。引导政府出资或者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康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康养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按照康养小微企业在本地金融机构办理创业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优化风险管理,提供适合普惠性养老机构项目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稳妥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咸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担。若与其他市级同类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市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5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血液采集和储备,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献血时间
2025年全年(由市中心血站与各献血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时间)。
二、献血地点
市中心血站及其设在各地的献血屋,各献血单位。
三、献血对象
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四、目标任务
(一)全年全市无偿献血计划总量900万毫升,动员公民参与献血人数3万人次;
(二)全年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三)全年全市无偿献血率达到每千人口>15人次。
(一)提高认识。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健康咸宁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确保全市临床医疗用血采供平衡。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25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见附件)安排,积极组织动员,认真抓好本辖区本部门无偿献血工作。各县(市、区)要以市级无偿献血计划和当地用血量与采血量平衡为目标,及时将本地无偿献血分解计划上报市中心血站。各高校在每学期开学前提前预约采血车进校开展献血活动。
(三)做好服务。市中心血站要合理安排无偿献血工作,不断优化采血流程,完善采血设施,提高献血服务水平,营造温馨、安全的献血环境。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普知识宣传,将其作为国防动员血液储备的有力抓手,倡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公益活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和健康宣讲,结合“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活动,深入挖掘无偿献血感人事迹,传递社会正能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参与无偿献血的自觉性、积极性,努力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025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
一、各县(市、区)团体无偿献血计划安排
县(市、区) | 咸安 | 嘉鱼 | 赤壁 | 通城 | 崇阳 | 通山 |
计划人数 (人) | 1600 | 2500 | 2200 | 1600 | 1500 | 1300 |
合计 | 10700 | |||||
二、市直各单位团体无偿献血计划安排
序号 | 单位 | 计划人数(人) | 备注 |
1 | 市委办公室 | 5 | |
2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5 | |
3 | 市政府办公室 | 5 | |
4 | 市政协办公室 | 5 | |
5 | 市纪委监委机关 | 20 | |
6 | 市委组织部 | 8 | |
7 | 市委宣传部 | 10 | |
8 | 市委统战部 | 5 | |
9 |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 | |
10 | 市委政法委 | 3 | |
11 | 市委政研室 | 1 | |
12 | 市委外办 | 1 | |
13 | 市委编办 | 1 | |
14 |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 1 | |
15 | 市委巡察办 | 1 | |
16 |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 | 1 | |
17 | 市委老干部局 | 1 | |
18 | 市发改委 | 8 | |
19 | 市教育局 | 25 | |
20 | 市科技局 | 3 | |
21 | 市经信局 | 5 | |
22 | 市公安局 | 100 | |
23 | 市民政局 | 10 | |
24 | 市司法局 | 20 | |
25 | 市财政局 | 15 | |
26 | 市人社局 | 15 | |
27 | 市资建局 | 60 | |
28 | 市生态环境局 | 30 | |
29 | 市住新局 | 25 | |
30 | 市交通运输局 | 30 | |
31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15 | |
32 | 市农业农村局 | 15 | |
33 | 市商务局 | 10 | |
34 | 市文旅局 | 20 | |
35 | 市卫健委 | 150 | |
36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3 | |
37 | 市应急管理局 | 5 | |
38 | 市审计局 | 8 | |
39 | 市政府国资委 | 5 | |
40 | 市市场监管局 | 40 | |
41 | 市统计局 | 8 | |
42 | 市医保局 | 4 | |
43 | 市政府研究室 | 1 | |
44 | 市信访局 | 1 | |
45 | 市政数局 | 6 | |
46 | 市林业局 | 10 | |
47 | 市城管执法委 | 5 | |
48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 5 | |
49 | 市委党校 | 3 | |
50 | 咸宁日报社 | 10 | |
51 | 市档案馆 | 1 | |
52 | 市史志研究中心 | 1 | |
53 | 咸宁广播电视台 | 15 | |
54 |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10 | |
55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3 | |
56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4 | |
57 | 市公共检测检验中心 | 20 | |
58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3 | |
59 | 市农科院 | 8 | |
60 | 市供销社 | 3 | |
61 | 市总工会 | 2 | |
62 | 团市委 | 1 | |
63 | 市妇联 | 1 | |
64 | 市科协 | 1 | |
65 | 市文联 | 1 | |
66 | 市社科联 | 1 | |
67 | 市工商联 | 3 | |
68 | 市残联 | 1 | |
69 | 市侨联 | 1 | |
70 | 市红十字会 | 2 | |
71 |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0 | 含园区企业 |
72 | 市驻京联络处 | 1 | |
73 | 市驻汉办 | 1 | |
74 | 市税务局 | 30 | |
75 | 市气象局 | 5 | |
76 | 市水文局 | 2 | |
77 |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 | 4 | |
78 | 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 | 30 | |
79 | 咸宁供电公司 | 40 | |
80 | 市城发集团 | 120 | |
81 | 市高投集团 | 20 | |
82 | 市法院 | 20 | |
83 | 市检察院 | 15 | |
84 | 咸宁监狱 | 20 | |
85 | 咸宁军分区 | 200 | 含民兵预备役 |
86 | 武警咸宁支队 | 200 | |
87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 | |
88 | 市烟草局 | 5 | |
89 | 湖北科技学院 | 2000 | |
90 |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 1500 | |
91 | 咸宁职教(集团)学校 | 25 | |
92 | 湖北商贸学院(咸宁校区) | 400 | |
93 | 湖北健康职业学院 | 650 | |
94 | 首义学院(嘉鱼校区) | 800 | |
95 | 武汉东湖学院(嘉鱼校区) | 800 | |
96 | 鄂南高中 | 15 | |
97 | 市直属机关幼儿园 | 8 | |
98 | 市交通实验幼儿园 | 8 | |
99 | 东方外国语学校 | 10 | |
100 | 北大邦学校 | 15 | |
101 | 咸宁青林学校 | 15 | |
102 | 咸宁碧桂园学校 | 15 | |
103 | 市中心医院 | 150 | |
104 | 市中医医院 | 40 | |
105 | 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40 | |
106 | 咸宁麻塘中医医院 | 20 | |
107 | 咸宁和济骨科医院 | 5 | |
108 | 咸宁振宁押运公司 | 25 | |
109 | 市人行 | 15 | |
110 | 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 5 | |
111 | 市保险行业协会 | 50 | |
112 | 农发行咸宁分行 | 5 | |
113 | 工行咸宁分行 | 20 | |
114 | 农行咸宁分行 | 20 | |
115 | 中行咸宁分行 | 20 | |
116 | 建行咸宁分行 | 20 | |
117 | 交通银行咸宁分行 | 8 | |
118 | 咸宁农商行 | 8 | |
119 | 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分行 | 5 | |
120 | 湖北银行咸宁分行 | 5 | |
121 | 武汉农商行咸宁分行 | 5 | |
122 | 汉口银行咸宁分行 | 5 | |
123 | 民生银行咸宁支行 | 5 | |
124 |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 5 | |
125 | 人寿保险公司咸宁分公司 | 5 | |
126 | 太平洋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 | 5 | |
127 | 泰康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 | 5 | |
128 | 中华联合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 | 5 | |
129 | 平安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 | 5 | |
130 | 中石化咸宁分公司 | 8 | |
131 |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 | 8 | |
132 | 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分公司 | 5 | |
133 | 中国邮政咸宁分公司 | 10 | |
134 | 市邮政管理局 | 3 | |
135 | 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 | 10 | |
136 | 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 | 10 | |
137 | 中国联通咸宁分公司 | 10 | |
138 | 市铁塔公司 | 3 | |
合计 | 859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年鉴(2025)》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年鉴(2025)〉编纂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咸宁年鉴(2025)》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年鉴(2025)》编纂方案
《咸宁年鉴》是市人民政府主持编纂的大型资料性市情年刊和资料性工具书,是全面、系统记录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权威资料。自创刊以来,坚持一年一鉴,已连续编纂出版24卷。为做好《咸宁年鉴(2025)》编纂出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系统记录2024年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就,为社会各界了解咸宁、研究咸宁提供科学依据,为编史修志积累资料,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编纂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咸宁年鉴(2025)》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认真抓好撰稿工作任务落实。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1.稿件采用说明、记叙为主的条目体,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者新闻报道等。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按照时序排列。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工作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事时间、内容等基本要素齐全。文末和供图应当署明作者姓名或者撰稿单位名称。
2.稿件所记内容的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不收录2024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事件及产生的数据。
3.文字规范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标点符号用法、数字用法分别参照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地名和单位机构、企业、事物名称应当科学规范,使用规范化全称、简称。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千米、千克、公顷等,不使用公里、公斤、亩等。
4.各供稿单位须提供3—10张具有存史价值的图片。图片要求主题突出、构图合理、清晰美观、说明文字要素齐全〔包括时间、主题、供图(摄影)署名等〕,以立足本单位职能、反映全市大局、展示咸宁特色为主,大小1M及以上。
5.稿件中涉及的数据应当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各供稿单位上报的文稿和图片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
(三)按时报送稿件。
各供稿单位应当于3月31日前将纸质稿件、电子文档以及图片、附件一并报送至市史志研究中心。市史志研究中心要切实抓好组稿、编辑、审稿、出版等环节工作,按时完成《咸宁年鉴(2025)》编纂出版任务。
《咸宁年鉴》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为确保《咸宁年鉴(2025)》按时保质编纂出版,将视情对供稿完成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市史志研究中心地址:咸宁市双鹤路18号原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19室,联系人:周子逸、王薇,联系电话:8126851、15272739071,QQ:542861692,组稿QQ群:568254429,供稿邮箱:xnfzb999@163.com)
















附件:1.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2.2024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
3.2024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4.《咸宁年鉴(2025)》撰稿单位、撰稿负责人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