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10137
  • 文  号:咸政发〔2025〕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10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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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支持项目建设,有效筹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湖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2024年9月25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为筹集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中心城区范围以批复的咸宁市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

第四条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市区两级发改、财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市区两级支出按照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消防救援设施(含办公、营房、宿舍等);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办公和配套服务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

(四)公办或者非营利性幼儿园、托育设施、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教学、科研、管理用房及产权为学校的教职工宿舍等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五)政府投资或者利用债券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便民服务设施;

(六)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含棚改安置房源)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纳入国家、省、市级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改造项目;

(七)工业、仓储物流、总部经济类项目的科研、办公、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设施,产权为企业的员工宿舍(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八)社区(村)公益服务设施、规划保留村民点(还建点)内的村民自建房(300平方米以内的免缴,超出部分按照标准全额征收);

(九)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服务设施;

(十)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社会公益、健康养老、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一)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办公和配套服务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幼儿园、托育设施、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教学、科研、管理用房及产权为学校的教职工宿舍等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三)企业投资建设的医疗、文化、体育、康养、旅游等项目(不含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宅、居住小区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由市民之家综合审批窗口按照免审即享政策直接办理。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重复征收,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变更、遗失需要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超过原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原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按照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个人)凭市民之家综合审批窗口开具的缴费通知单一次性缴纳至市财政配套费专户,再凭缴费票据到综合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区级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个人)凭市民之家综合审批窗口开具的缴费通知单一次性缴纳至区财政配套费专户,再凭缴费票据到综合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发展情况,每5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情况等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确需调整的,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结果或者诉讼裁定可以作为配套费征收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相关解读:
【图文解读】《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