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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解读(三)用法兴水 强基固本保安澜
淦河全长76.6公里,河道长,流域面积大。《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对于全面提升淦河河道治理水平,建设安全淦河、健康淦河、幸福淦河意义重大。来看《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解读系列报道第三期《用法兴水 强基固本保安澜》。
《条例》充分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吸收借鉴省外河道管理立法优秀经验,并结合淦河河道管理工作实际,就保护河库水域岸线明确了具体措施。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 程参平:一是制定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岸线功能区及边界线,严格岸线用途管控;二是实施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三是禁止非法侵占淦河流域河库水域,以及违法利用、占用淦河流域河库岸线。
《条例》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将河道管理与河库环境整治、水利高质量发展等一体推进,统筹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促进水资源生态价值转化。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 程参平:我们修建了生态堤岸,利用植物来固土护坡。这样既满足了防洪的需求,又为生物提供了栖息地,实现了生态与防洪的双赢。此外,我们还通过湿地建设、河道清淤等生态修复措施,提升了河道自身的调蓄能力,降低了洪水风险,真正实现了防洪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发展。
目前,淦河流域建有不少河道箱涵、拦河闸坝和水电站,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在淦河流域河道新建、扩建箱涵和新建拦河闸坝。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 程参平:如果因公共利益等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会组织听证和论证评估,并依法进行审批。其次,对于已建的拦河闸坝和水电站,市县两级政府应组织综合评估。对于那些安全风险高、环境影响大、功能效益低、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我们会分类整改,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
此外,《条例》在水资源管理方面也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 程参平: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会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来保障淦河的生态流量和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如果水电站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各级水利部门将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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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解读(二) 依法治水 碧水清流利千秋
淦河穿过咸宁城区,不仅是咸宁人民的“母亲河”,也是咸宁城市的“窗口”。保护好母亲河,才能让碧水更清、城市更靓、百姓更幸福。《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的施行正当其时。来看《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系列报道第二期,《依法治水 碧水清流利千秋》。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条例》制定牵头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多次调研和意见征求,并结合本地和淦河实际,明确了《条例》施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朱燕:一是流域生态流量保障不足问题。淦河流域内小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比较多,枯水期部分河段由河流形态变为湖库形态,改变了河流的水文节律,影响了水生态系统和河流的生物多样性,同时不利于污染物的降解扩散。关于水域岸线管理的问题。淦河两岸村民种菜的情况仍然存在,市政基础设施容易因开发建设而被人为破坏,杨下河、浮山河、滨湖港箱涵化比较严重,部分天然水塘、湿地等海绵体被填埋硬化。三是关于水污染防治问题。部分老城区管网还不完善,截污还不彻底,雨污混流现象还存在,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率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关于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问题。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的快速推进,污染物排放量、排放种类逐年增加,生态系统遭到一定破坏,水体的自净能力有所下降。
《条例》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质量达标,并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朱燕:一是建立健全了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在淦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布设监测站点。二是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体制,对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三是禁止在淦河流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四是加强淦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在淦河流域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水产养殖尾水。五是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老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
《条例》规定,淦河流域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娱乐住宿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和设施设备,不得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水体。
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朱燕:含有含磷洗涤剂的污水,如果未经处理进入到我们的地表水环境,将会增加水体的总磷污染负荷,对环境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该条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增强刚性约束,对在淦河流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强化淦河保护力度。普通群众主要是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不购买、不使用含磷洗涤剂,为保护淦河、保护斧头湖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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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解读(一) 立法护河 一泓清水润香城
淦河是咸宁人民的“母亲河”,为加强淦河保护,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并于今天(4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有关负责人,并推出《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系列报道,对《条例》出台背景、条例细则、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解读。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对淦河保护提出哪些具体要求?来看系列报道第一期,《立法护河 一泓清水润香城》。
淦河发源于大幕山南麓,穿咸宁城区流入斧头湖,全长76.6公里,流域面积853平方公里,是咸宁城区生活生产用水主要来源之一。保护好淦河,就是保护好咸宁“母亲河”,惠泽百姓,利在千秋。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谈锐:近年来,淦河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淦河生态保护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为了巩固治理成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35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化了保护责任,明确了处罚措施,为淦河保护提供了有效法治和制度供给。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谈锐:《条例》规定,要编制淦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河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严格岸线用途管控;要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水污染问题;要加强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管,严格控制在河道新建、扩建箱涵和新建拦河闸坝。《条例》还对保护市中心城区自然山水风貌和打造滨水生态廊道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按职责分工明确了各主管部门保护淦河的具体任务与要求,明确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淦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质量达标,应当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科学翔实全面,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内容具体,各级各部门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淦河得到有力有效地保护。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谈锐:《条例》出台后,市政府印发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随着《条例》的施行,淦河必将以更加清澈的水质、更加优美的生态造福咸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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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宣传问答
一、什么是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进行随意排放、堆放、填埋或处置的行为。《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以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和非法拆解处置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废弃设备及消费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压实地方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广泛发动群众,全面开展排查、妥善推进问题整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关于印发<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严打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地对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对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加快查处,提高法律震慑力。
三、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环境有哪些危害?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污染土壤和水体。固体废物中可能含有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入水体后造成水体污染,渗入土壤后会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生长,甚至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威胁健康。
空气污染。部分固体废物在露天堆放时会产生恶臭气体,甚至释放有害化学物质,影响空气质量。
生态破坏。固体废物的堆积可能导致栖息地丧失,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进而影响生物多样性。
公共卫生风险。垃圾堆积容易滋生蚊虫和细菌,增加疾病传播的风险。
《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优先推进隐患突出问题整改,对排查核实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加快制定整改措施。对非法倾倒填埋处置固体废物问题,明确固体废物清除处置、原位治理、污染管控等措施。
四、如何举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1、拨打举报热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为重点奖励举报内容,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
2、网络平台举报。可以通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公开征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线索”专栏或地方生态环境局网站提交相关举报信息。
《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各地一方面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和政府公开举报电话等渠道发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线索;另一方面在门户网站设立问题线索征集专栏。
五、常见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工厂、企业等产废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污泥、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在远离厂区的荒地、河边、山谷、农田、废弃矿坑等地方。
2、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或个人未将建筑垃圾(如渣土、废砖石、废混凝土、装修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而是就近或选择偏僻地点(如城乡结合部、待开发地块、高速公路旁、林地)进行倾倒。
3、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将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至正规的垃圾处理站、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而是随意丢弃在路边、河边、山坡、溶洞或农田,形成“垃圾山”。
六、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均明确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2、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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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印发的《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明确,到2025年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将不低于52.6%的全省平均水平,治理行政村村庄内全面消除“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现象,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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