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5-03-13 字号: 分享到:

1.就业困难人员。在咸宁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在咸宁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返乡人员。各类返乡人员在咸宁市初次办理注册登记(注册5年内),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注:①就业困难人员:应符合《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类别中“九类群体”条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②返乡创业人员:本文指在外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咸后在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咸安籍人员。

③返乡证明:在外工作单位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纳税记录、外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任意一项真实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大学生外地大学毕业证、退役士兵外地退役证可自动认定为返乡人员。

④以上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申报。


责任编辑:胡慧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