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现将《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1年6月24日
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支持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落地见效,持续扩大湖北“青创贷”政策惠及面,鼓励和支持更多青年创业就业、成长成才,为湖北省加快疫后重振、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青春力量,团省委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并与相关商业银行合作,继续为在湖北省内创业的青年及小微企业提供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支持。为做好湖北“青创贷”工作,在落实《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融资扶持项目—湖北“青创贷”实施办法》(鄂青联发〔2021〕1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特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湖北“青创贷”项目主要聚焦湖北创业青年实际信贷需求的满足,更好发挥湖北“青创贷”项目贴息资金引导作用,让真正有需要的湖北创业青年享受到创业贷款红利,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缓解创业青年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工作原则
(一)总额滚动、分期实施。根据政策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逐步调整、扩大贷款总额规模,分期稳步推进项目实施。
(二)需求为主、适当调控。根据青年创业需求和市场发展方向,结合项目成熟度和可持续性,适当控制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严格把关、快捷办理。严把各类项目贷款申报的“进口关”,确保项目质量;优化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确保“应贷尽贷”。
(四)跟踪服务、效果评价。持续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做好贷款后续服务,定期开展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价,逐步完善项目熔断、推优、联动等运行机制。
三、重点方向
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主要聚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契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战略发展布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项目。重点支持高效农业、农村电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推荐支持光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生态农业、生物医药、生态环保、智能制造、大健康、大数据、物联网与区块链等科技类青年创业项目。
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以省内3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要聚焦区域,持续激发当地创业青年内生动力,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主要用于解决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青年或小微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自主创业过程中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四、贷款对象
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的借款人为湖北省内青年创业项目负责人、创业青年(45周岁以内,含45周岁),重点突出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复退军人、网络商户等青年群体的支持。优先支持各级团组织联系服务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的青年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具体包括:各地团属青创联盟组织会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团属孵化器孵化企业、获得“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参加“创青春”系列大赛(国家、省、市、县级赛事并获铜奖及以上)项目、青年创业先锋训练营参训项目及已在“湖北青年创新创业板”挂牌的企业。各级团组织在推荐项目时,上述类型青年创业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项目实施合作期内推荐总数的50%。
五、贷款额度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合伙创业项目,按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1.1倍确定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一)个人贷款。一般控制在10-15万,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合伙创业。一般控制在40-100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小微企业。一般控制在100-200万,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其他项目。针对符合贷款重点方向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和综合评估,在一个贷款周期结束后(一般为贷款偿还结清),优先办理“青创贷”项目再贷款,并可适度放宽贷款额度上限与还款期限。
六、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利率。3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具体利率由各承办银行网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二)贷款期限。湖北“青创贷”一般按3年执行,分年度实施。第二期金融扶持项目实施合作期(“青创贷”二期)为36个月,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5日。
七、贷款贴息额度
个人、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八、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需准备材料
1.个人创业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2.合伙创业
申请材料:(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2)申请人及合伙人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
3.小微企业
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的标准要求,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3)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4)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5)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及缴纳社保凭证等资料证明(原件、扫描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扫描件)。
(二)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
申请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的借款人,根据项目性质结合实际贷款需求,持上述材料向县级及以上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贷款申请审批表(第二期)》(见附件)。县级及以上团委应对借款人及其经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初审。原则上,各县市区团委全年推荐的各类申报主体(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小微企业)总数量中,小微企业所占比重不低于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县级及以上团委在收到申请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身份审核。
(三)承办银行贷款受理
借款人在通过初步审核后,持加盖县级及以上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的《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贷款申请审批表(第二期)》及相关材料向相关承办银行各网点提交贷款申请。
各承办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核实借款人身份,核对当地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留存审批表原件(借款人留存复印件)。
(四)承办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
各承办银行按照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规定,收集和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进行贷前调查,独立开展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签订合同并及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时向借款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承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工作。
(五)逾期贷款处理
贷款本息逾期的,由各承办银行按照市场方式进行贷款催收,各级团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催收工作。
(六)其他
其他业务流程与管理规定,按照各承办银行现行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九、相关要求
(一)建立熔断机制
各执行单位要加强对放贷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生贷款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熔断机制,暂缓或终止贷款发放:
1.各市(州)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未按期到位的,应暂缓当地项目执行直至资金到位;
2.项目获贷半年内未将贷款资金用于项目运营和投入的,应收回贷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3.项目将贷款资金用作其它用途,应立即收回贷款、并取消贷款申请资格;特别是用于房地产领域或参与股票、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领域的,应立即收回贷款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追究违约责任;
4.贷款偿还期内,项目未按要求及时还款的,应及时开展贷款资金追偿并暂停项目再贷款资格;项目实施地“青创贷”不良率(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5%(含)的,经办银行应立即停止受理该区域“青创贷”业务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团委及相关部门。
5.其他需要暂缓或终止实施贷款的情形。
(二)建立推优机制
各市州(县)团委应建立本级优质青年创业项目库,储备一批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优质青年创业项目,积极吸纳优秀创业青年人才加入团属组织,加强对优秀创业青年的跟踪培养,做好引领凝聚和组织服务。
针对规模较大、成长性好且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各地团组织推荐进入省级优质青年创业项目库,团省委、省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将择优帮助入库项目对接各类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个性化的大额金融贷款支持及投融资服务。
(三)完善联动机制
各市州(县)团委应主要加强与当地人社、财政、人行分支机构及承办银行联系,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与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湖北“青创贷”项目贷款审核、发放、实施、回收等情况,持续跟踪贷款项目实施进展,动态调整项目贷款主体、项目类别与放贷金额、贷款期限,在扩大政策惠及面的同时增强贷款项目支持精准度。每季度应召开一次“青创贷”项目通气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中期评估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年度工作总结分析会。
十、相关执行单位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贴息。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各承办银行申请后按季度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年度终了,按规定要求向省财政厅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各银行网点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责。各级人民银行指导和督促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政策,加强业务监测和评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在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时予以倾斜支持。
(四)团组织职责
1.收集项目。发挥团组织优势,协助各银行做好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的宣传和信息收集工作,挖掘示范带动性强的项目并及时受理贷款申请。
2.初步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湖北“青创贷”项目,初步审查项目的基本条件和相关经营情况,原则上各县市区团委应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充分了解项目当前运营情况、贷款实际用途及未来发展规划,帮助其完善贷款手续,协调相关优惠政策,为符合贷款相关要求且有实际需要的项目签署贷款推荐意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银行进行推荐。
3.宣传引导。进一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向为青年服务的实践成果转化,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 我为青年做件事”主题实践活动,积极通过组织金融、法律、知识产权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帮助创业青年进一步提升自身信用意识、法律意识和经营能力,提高发放贷款的安全性、有效性。
4.跟踪服务。发挥团组织优势,开展面向创业人员的结对帮扶,切实加强贷后跟踪与绩效评估工作。在项目获批贷款后及时跟进,了解贷款在缓解企业运营中资金压力,提升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效用。同时,协助承办银行做好贷款贴息、贷款催收等跟踪服务工作,积极发展优秀的青年创业企业成为未来的成长型客户。
5.选树典型。各县市区团委在筛选项目时,应优先推荐一批既面向未来发展方向又符合本地产业布局的高新技术类项目,重点支持一批能有效助推科技强省建设、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的优质青年创业项目。
(五)承办银行职责
1.前期准备和业务指导。安排和组织好各级分支机构开展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的宣传和业务拓展工作,为团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培训提供帮助。
2.独立、科学地审批贷款。严格遵循各行现行具体贷款业务制度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和贷后检查,不可放宽贷款条件、放松审查要求、减少贷后检查频次。
3.提高办贷效率。开通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绿色通道,对各级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审批、优先发放,并实行限时回复制,提高服务效率。
4.进度管控。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承办银行应分解总任务和总体时间至各分支机构,实行全过程管控,并按年度反馈本年度额度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
5.信息共享。各“青创贷”业务具体承办支行(营业部)应每月与当地团组织沟通对接贷款发放情况、项目执行进度等相关信息;各承办银行省(市)分行应按季度汇总各地发放数据,及时向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反馈已发放的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贷款笔数、贷款金额和逾期情况。
附件: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贷款申请审批表(第二期)
附件
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贷款申请审批表(第二期)
( )年度
填报单位: 市(州) 县(市区) 编号:
姓名 | 性别 | 男□女□ | 年龄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登记照 (2寸) | |||||||
政治面貌 | 婚姻状况 | 单身□ 已婚□ | 身份证号 | |||||||||
配偶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申请人及配偶当前已获得的贷款项目和未偿还余额 | ||||||||||||
申请人户籍地址 | 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社区(村) | |||||||||||
申请人常住地址 | 省(区、市) 市(州) 县(市、区) 社区(村) | |||||||||||
合伙人姓名 | 性别 | 男□女□ | 身份证号 | |||||||||
合伙人姓名 | 性别 | 男□女□ | 身份证号 | |||||||||
借款人类型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复员转业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 脱贫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
借款企业类型 | “青创板”挂牌企业□ 获得过“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 参加先锋训练营企业□省、□市(州)、□区(县) 团属孵化器孵化企业□省、□市(州)、□区(县) 参加“创青春”系列大赛获奖企业□省、□市(州)、□区(县) 各级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省、□市(州)、□区(县) 各地团属青创联盟组织会员企业□省、□市(州)、□区(县) | |||||||||||
营业执照单位全称 | 营业执照号 | |||||||||||
经营地址 | ||||||||||||
经营范围及项目 | ||||||||||||
申请贷款金额 | 贷款年限 | 担保增信方式 | ||||||||||
本人按规定申请湖北省“青创贷”,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并自愿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团组织审核意见(公章):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湖北省“青创贷”申请条件,同意其贷款申请。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公章):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湖北省“青创贷”申请主体资格,同意其贷款申请。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经办银行审核意见(公章):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湖北省“青创贷”申请条件,同意发放贷款 万元。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团组织留存;第二联人社部门留存;第三联经办银行留存;第四联财政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