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25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修改,对1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对5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修改工作。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3号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中的“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享有的”修改为“法定”。
3.将第三条及后续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修改为“行政处罚裁量”。
4.将第四条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5.将第七条修改为:“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工作要求,制定或者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市、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得与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抵触。”
6.将原第十一条内容调整至第八条。
7.将原第八条中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修改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新增“(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应当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涉及罚款的可以明确减轻的幅度范围;”作为第五项,新增“(七)其他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作为第七项,并对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8.将原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9.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10.新增“适用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集体讨论后可以调整适用。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作为第十六条。
11.将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2.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重大或者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3.将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4.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5.将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备案。”
16.将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行政处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具体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17.将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予以监督纠正。”
18.将原第三十五条中的“依照《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依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19.根据修改情况,对全文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3号)。
1.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2.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将第四款中的“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通过CCC认证)”。
4.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项中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5.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咸政规〔2018〕5号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回复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起草部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经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按照相关规定无需进行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程序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3.将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征求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的有关材料;”。
4.将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起草程序说明,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
5.增加“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作为第十八条第三款。
6.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征求意见以及起草部门补正程序、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7.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8.增加“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届满前3个月,市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向实施单位发出黄色预警、红色预警。收到预警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文件修改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反馈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9.将全文中的“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四)《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咸政规〔2018〕8号)。
1.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告施行。”
2.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修改为“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将第九条修改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外国人”修改为“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6.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修改为“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
7.将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五)《咸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4号公布,咸政发〔2025〕7号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
(六)《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咸政规〔2019〕4号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五部分基金支付第三项中的“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医保、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修改为“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实行联合审核制,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医保、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行”。
2.将第六部分职责分工第一项中的“民政部门负责对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的身份认定”修改为“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等对象的身份认定”。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1〕3号)。
1.将第八条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2.将第九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消防救援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部门”。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3〕1号)。
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养犬相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养犬相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养犬人驱使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增加“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6.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规〔2025〕2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6〕38号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委托起草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3.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规定,报国务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7号)。
删去第六条中的“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从2022—2025年,每两年在全市评选20个示范托育机构,每个奖补5万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25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地下室规划布局停车位的,应当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4.将全文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2号)。
1.删去第二部分第四项、第五部分第十二项、第六部分第十六项、第八部分全部内容。
2.根据修改情况对全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25〕17号)。
1.将第二部分第四项修改为:“(四)探索联合开发机制。指导市县优质国有企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带动社会资本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探索‘资源—资产—资本’转化模式。”
2.将第三部分第三项中的“围绕服务金盛兰、葛洲坝、华润电力等龙头企业,在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等地合理布局钢铁、水泥等领域产业链;围绕服务亚细亚、杭瑞等大型陶瓷企业,在通城县合理布局制造行业产业链;围绕服务南玻集团、玉立集团、平安电工、中天云母等加工企业,在通城县、通山县等地合理布局玻璃、半导体等领域产业链”修改为“围绕开发利用熔剂用灰岩等矿产资源,在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等地合理布局钢铁、水泥等领域产业链;围绕开发利用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在通城县合理布局制造行业产业链;围绕开发利用硅石、云母等矿产资源,在通城县、通山县等地合理布局玻璃、半导体等领域产业链”。
(十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3〕12号)。
1.将引文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咸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2.将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修改为:“市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的四层及以上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
3.将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中的“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修改为“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协商共治、建管并重、保障安全”。
4.将第三部分责任分工第二项修改为:“(二)市住新局负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咸安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审及联合审查、土建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5.将第三部分责任分工第六项中的“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修改为“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上述工作,并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6.在第四部分资金筹集段末增加“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7.将第五部分实施程序第一项修改为:“(一)申请和初审。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意向提请所在地社区(村)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向咸安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申请表。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咸安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申请表上就加装电梯的可行性、安全性等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8.将第五部分实施程序第二项中的“预审通过后”修改为“初步审查通过后”,“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加装电梯的位置、入户方式、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修改为“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加装电梯的位置、入户方式、选型配置、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在段末增加“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
9.将第五部分实施程序第三项中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修改为“实施主体应当书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由街道办事处(镇)在公示申请书上出具公示意见”修改为“由社区(村)在公示申请书上出具公示意见”,“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修改为“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的,协商解决”。
删去“听证会后,业主仍有异议的,社区(村)应当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双方最终均应当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
10.在第五部分实施程序第四项增加“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第4点,将原“4.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公示意见或者听证会意见复印件。”修改为“5.社区(村)出具的公示意见或者调解记录。”,“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10个工作日内”。
11.将第五部分实施程序第五项中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修改为“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梯。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咸安区住建局办理相关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修改为“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移交咸安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2.将第五部分实施程序第六项修改为:“(六)日常管理。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加装的电梯不得使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实施主体应当督促新旧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13.删去附件1,对其他附件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4〕11号)。
1.删去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的标题和第三部分全部内容,将原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一)强化国旗制作销售监管”修改为“一、强化国旗制作销售监管”,并根据修改情况对全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原第二部分第二项中的“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修改为“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3.将原第四部分全部内容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国旗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推动、精细落实,以扎实有力举措推动国旗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函〔2025〕6号)。
1.将引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
2.将市公安局职责中的“《噪声法》第三十三条”“《噪声法》第七十条”“《噪声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三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四项”。
3.将市资建局职责中的“《噪声法》第十九条”“《噪声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噪声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噪声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噪声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4.将市住新局职责中的“《噪声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噪声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噪声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5.将市交通运输局职责中的“《噪声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噪声法》第五十五条”“《噪声法》第五十六条”“《噪声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噪声法》第八十条”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6.将市市场监管局职责中的“《噪声法》第七十条”“《噪声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噪声法》第七十二条”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7.将市城管执法委职责中的“《噪声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噪声法》第七十条”“《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噪声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第四项”“《噪声法》第八十条”“《噪声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第三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项”。
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26件
详见《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6件)》(附件1)。
三、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详见《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附件2)。
四、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56件
详见《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附件3)。
五、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
详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附件4)。
六、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详见《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附件5)。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通知宣布失效、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中启动修改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本通知另有规定以外,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内文件继续有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期届满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继续适用。
附件:1.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6件)
2.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
3.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
4.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5.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届满日期 | 备注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6〕 2号 | 2029年 12月25日 | 2016年12月30日咸政规〔2016〕2号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第一次修改,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第二次修改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8〕 1号 | 2028年 12月28日 | 2018年1月17日咸政规〔2018〕1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修改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8〕 2号 | 2029年 12月25日 | 2018年3月27日咸政规〔2018〕2号公布,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修改 |
4 | 咸宁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 咸政规〔2018〕 8号 | 2028年 12月28日 | 2018年12月29日咸政规〔2018〕8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9〕 2号 | 2029年 6月5日 | 2019年6月6日咸政规〔2019〕2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延长有效期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9〕 3号 | 2029年 12月25日 | 2019年7月22日咸政规〔2019〕3号公布,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修改 |
7 | 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 咸政规〔2019〕 4号 | 2030年 9月17日 | 2019年8月28日咸政规〔2019〕4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修改 |
8 | 咸宁市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实施意见 | 咸政规〔2019〕 4号 | 2026年 12月27日 | 2019年8月28日咸政规〔2019〕4号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0〕 1号 | 2027年 9月8日 | 2020年3月27日咸政规〔2020〕1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1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1〕 6号 | 2029年 12月25日 | 2021年12月28日咸政规〔2021〕6号公布,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修改 |
1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2〕 1号 | 2030年 9月17日 | 2022年6月21日咸政规〔2022〕1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修改 |
1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 咸政规〔2024〕 2号 | 2029年 6月6日 | |
13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 咸政发〔2017〕 6号 | 2027年 9月8日 | 2017年4月12日咸政发〔2017〕6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1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 | 咸政发〔2018〕 7号 | 2030年 6月18日 | 2018年3月28日咸政发〔2018〕7号公布,2025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的决定》(咸政发〔2025〕4号)修改 |
1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20〕 7号 | 2029年 12月25日 | 2020年7月27日咸政发〔2020〕7号公布,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修改 |
1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1〕 4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1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咸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 咸政发〔2022〕10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1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 咸政发〔2022〕12号 | 长期有效 | |
1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 咸政发〔2023〕 9号 | 长期有效 | |
2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4〕 2号 | 长期有效 | |
2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4〕 4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22 | 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府院联动三项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4〕 5号 | 2029年 6月13日 | |
2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咸政发〔2024〕 6号 | 长期有效 | |
24 | 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军分区关于印发咸宁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2024〕 7号 | 2029年 12月26日 | |
25 | 咸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5〕 1号 | 2030年 2月20日 | |
2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5〕 5号 | 2030年 6月17日 | |
2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咸政发〔2025〕 7号 | 长期有效 | |
2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咸政发〔2025〕 9号 | 长期有效 | |
29 |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咸宁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的批复 | 咸政函〔2017〕35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3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 咸政函〔2018〕20号 | 长期有效 | |
3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 咸政函〔2019〕2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3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2—2027年)的通知 | 咸政函〔2022〕24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
33 |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 咸政函〔2025〕35号 | 2031年 1月8日 | |
3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5〕66号 | 2027年 9月8日 | 2015年12月31日咸政办发〔2015〕66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3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17号 | 长期有效 | |
3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河湖库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21号 | 2027年 9月8日 | |
3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37号 | 2027年 9月8日 | |
3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17〕55号 | 2026年 12月27日 | 2017年9月29日咸政办发〔2017〕55号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3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74号 | 2029年 12月25日 | 2017年12月29日咸政办发〔2017〕74号公布,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第一次修改,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第二次修改 |
4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咸宁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75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4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22号 | 2029年 12月25日 | 2018年5月15日咸政办发〔2018〕22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第一次修改,202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第二次修改 |
4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29号 | 2028年 6月25日 | 2018年6月26日咸政办发〔2018〕29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
4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32号 | 2028年 6月24日 | |
4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提高视力健康管理公益服务水平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37号 | 2028年 8月8日 | 2018年8月9日咸政办发〔2018〕37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
4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42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4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18〕50号 | 2028年 11月4日 | 2018年11月5日咸政办发〔2018〕50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
4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56号 | 2028年 12月17日 | 2018年12月18日咸政办发〔2018〕56号公布,202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
4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2号 | 长期有效 | |
4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8号 | 2030年 9月17日 | 2019年6月11日咸政办发〔2019〕18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修改 |
5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20号 | 2029年 8月19日 | 2019年8月20日咸政办发〔2019〕20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延长有效期 |
5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 咸政办发〔2019〕26号 | 2029年 8月22日 | 2019年8月23日咸政办发〔2019〕26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延长有效期 |
5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咸宁行动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0〕18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5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0号 | 2028年 12月31日 | |
5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34号 | 长期有效 | |
5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咸宁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3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5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5号 | 2026年 9月22日 | |
5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9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5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31号 | 长期有效 | |
5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号 | 2027年 3月31日 | |
6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9号 | 2030年 9月17日 | |
6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4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6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9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6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1号 | 2027年 8月31日 | |
6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3号 | 2027年 9月18日 | |
6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8号 | 2027年 11月20日 | |
6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9号 | 2027年 11月21日 | |
6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2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
6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香城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3号 | 2030年 9月17日 | 2022年12月30日咸政办发〔2022〕43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修改 |
6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2号 | 2030年 9月17日 | 2023年1月12日咸政办发〔2023〕2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修改 |
7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3号 | 2028年 5月11日 | |
7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咸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3〕18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7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9号 | 2030年 9月17日 | 2023年9月12日咸政办发〔2023〕19号公布,2025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5〕7号)修改 |
7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1号 | 2029年 8月14日 | |
7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资建局、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咸宁市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2号 | 2029年 8月25日 | |
7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3号 | 2026年 12月31日 | |
7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部分路巷命名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7号 | 长期有效 | |
7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9号 | 2029年 11月20日 | |
7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20号 | 2029年 12月3日 | |
7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21号 | 2026年 12月31日 | |
8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咸安区、咸宁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 4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
8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6号 | 2030年 3月25日 | |
8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 9号 | 2027年 4月19日 | 2025年4月20日咸政办发〔2025〕9号公布,2025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5〕9号)修改 |
8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重点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咸政办发〔2025〕10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
8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11号 | 2028年 1月31日 | |
8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15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
8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16号 | 2027年 7月17日 | |
8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20号 | 2030年 9月24日 | |
8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21号 | 2030年 10月28日 | |
8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7〕 3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9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高新区横沟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7〕 4号 | 2027年 9月8日 | 2017年2月3日咸政办函〔2017〕4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延长有效期 |
9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网络问政”平台在线回复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7〕11号 | 2027年 9月8日 | 2017年6月21日咸政办函〔2017〕11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延长有效期 |
9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 咸政办函〔2017〕52号 | 2027年 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延长有效期 |
9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定向委托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和咸宁市“大学生村医”后备人才培养及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7〕102号 | 2027年 9月8日 | 2017年11月28日咸政办函〔2017〕102号公布,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延长有效期 |
9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5项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14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9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24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9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41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
9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鱼县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42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9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49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9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60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10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70号 | 2030年 9月17日 | |
10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20〕22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10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23号 | 2030年 9月17日 | |
10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年)等3项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20〕40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10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城区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9号 | 2026年 12月26日 | |
10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 5号 | 2035年 12月31日 | |
10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 7号 | 2027年 3月23日 | |
10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0号 | 2027年 3月28日 | |
10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25号 | 2027年 7月18日 | |
10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温泉地热田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31号 | 2030年 9月17日 | |
11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 9号 | 2028年 5月16日 | |
11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10号 | 2028年 5月16日 | |
1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4〕 9号 | 2029年 5月12日 | |
11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斧头湖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4〕22号 | 2026年 12月31日 | |
11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推进“香城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4〕26号 | 2029年 12月29日 | |
11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5〕13号 | 2028年 9月23日 | |
11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5〕14号 | 长期有效 | |
11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函〔2025〕18号 | 2030年 12月31日 | |
11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 1号 | 2028年 1月9日 | |
1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7号 | 2028年 3月23日 | |
1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10号 | 2028年 5月7日 | |
1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12号 | 2028年 7月3日 | |
1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 | 咸政办电〔2024〕 2号 | 2029年 1月3日 | |
12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5〕 3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
1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5〕 4号 | 长期有效 | |
12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富水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5〕10号 | 2028年 12月31日 | |
126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5〕11号 | 2027年 12月31日 |
附件2
延长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届满日期 |
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咸宁建设城乡规划指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8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8年12月31日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1〕4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31年9月21日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咸政发 〔2021〕6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31年9月15日 |
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1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
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30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8年12月26日 |
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8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30年12月31日 |
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市场监管市区一体化实施方案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25〕18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8年8月17日 |
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城区房地产领域矛盾化解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29年1月10日 |
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6号 | 延长有效期至 2030年12月31日 |
附件3
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8〕4号 |
2 | 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 咸政规〔2018〕8号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1〕1号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咸政规〔2021〕2号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规〔2023〕2号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咸宁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16〕23号 |
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0〕9号 |
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1〕3号 |
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发〔2022〕2号 |
1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发〔2022〕4号 |
1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发〔2022〕5号 |
1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22〕6号 |
13 | 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22〕11号 |
1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发〔2023〕3号 |
1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批复 | 咸政函〔2021〕14号 |
1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批复 | 咸政函〔2021〕21号 |
1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验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68号 |
1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40号 |
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9号 |
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36号 |
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20〕24号 |
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32号 |
2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3号 |
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4号 |
2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6号 |
2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6号 |
2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8号 |
2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5号 |
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赤壁青砖茶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2〕18号 |
3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9号 |
3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2号 |
3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8号 |
3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1号 |
3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5号 |
3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道地药材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3〕16号 |
3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21号 |
3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7号 |
3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9号 |
3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5号 |
4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9号 |
4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教师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7号 |
4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26号 |
4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8号 |
4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18号 |
4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和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21号 |
4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咸宁市推动工业经济“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3号 |
4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险塘堰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4号 |
4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饰面用石材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5号 |
4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实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9号 |
5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26号 |
5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28号 |
5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键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4〕14号 |
5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陆水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4〕15号 |
5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4〕19号 |
5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楚商回乡和返乡创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5〕2号 |
5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2025年规上工业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措施》的通知 |
附件4
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1 | 咸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咸政规〔2018〕8号 |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规〔2024〕1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26〕3号)明确于2026年2月24日废止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5〕1号 |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2016〕25号 |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17〕9号 |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2019〕5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5〕21号)明确于2025年10月19日废止 |
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咸安区下放市级部分职权事项的通知 | 咸政发〔2021〕5号 | |
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发〔2022〕7号 | |
9 |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23〕8号 | |
1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及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5号 | |
1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0号 | |
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接续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7号 | |
1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4号 | |
1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4号 | |
1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发展新质生产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6号 | |
1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4〕18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25〕19号)明确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
1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3号 | |
1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5〕14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6〕9号)明确于2026年7月1日废止 |
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46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5版)的批复》(咸政函〔2025〕37号)明确于2025年12月31日废止 |
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18号 | |
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1号 | |
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函〔2023〕13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函〔2025〕18号)明确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
2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19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函〔2024〕25号)明确于2024年12月30日废止 |
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版)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4〕25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函〔2026〕3号)明确于2026年1月21日废止 |
2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以竹代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4〕11号 | |
2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坚持大抓项目、抓大项目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附件5
启动修改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咸政发 〔2019〕4号 | 市委宣传部 | |
2 |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咸政发 〔2020〕8号 | 市林业局 | 2026年 10月31日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 〔2025〕3号 | 市资建局 |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 | 咸政函 〔2021〕16号 | 市生态 环境局 | 2026年 12月31日 |
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发 〔2021〕18号 | 市资建局 | |
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咸政办发 〔2021〕24号 | 市消防 救援局 | |
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 〔2022〕7号 | 市市场 监管局 | |
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 〔2022〕32号 | 市人社局 | |
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20号 | 市科技局 | |
1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 〔2025〕12号 | 市市场 监管局 | |
1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楚商回乡、大力推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校友回归”和在咸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 〔2025〕13号 | 市人社局 | |
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发 〔2025〕19号 | 市经信局 | |
1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52号 | 市科技局 | |
1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20号 | 市资建局 | |
1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 〔2021〕36号 | 市交通 运输局 | |
1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 〔2021〕37号 | 市邮政 管理局 | |
1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 〔2021〕38号 | 市生态 环境局 | 2026年 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