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26098
  • 文  号:咸政办函〔2025〕1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1日
  •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24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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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4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授权运营模式

公共数据资源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是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市采取整体授权模式,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开发利用;市政数局作为实施机构,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在数据增值潜力显著,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赋能和科学研究的部分领域或者场景,按照必要、稳慎的原则,可以采取个别授权方式对特定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授权运营。用于个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仍可以非排他方式用于整体授权或者其他领域个别授权。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二、划定授权运营数据资源范围

市政数局统筹建立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以下简称运营目录),并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市运营平台)发布;根据授权运营工作需要,结合市场主体数据产品开发需求,商数据提供单位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对运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信用、教育、科技、工业、就业、社保、自然资源、空间地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卫生医疗、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医保、住房公积金、体育、气象、金融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垂直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并承接本领域国家部委和省级数据属地回流,支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公用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得用于授权运营。

三、落实建设要求

(一)搭建市运营平台。市运营平台是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市政数局依托现有数据基础设施,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加强数据要素规范化、标准化采集与动态更新,推动国家和省级数据按需回流。

(二)制定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运营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汇总应用场景及数据需求清单,按照一场景一审核的原则,提交市政数局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并在市运营平台发布。首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主要包住房公积金信贷、健康商业保险核保理赔、医疗领域网络获客渠道综合价值分析数据集、智慧停车动静态数据集、金融业务风险分析预警模型、文旅数据集等。

四、完善授权运营过程管理

(一)明确准入要求与程序。市政数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并向社会公示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为3年。数据提供单位不得自行授权,严禁擅自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变相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社会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强化技术保障。市政数局指导运营机构在市运营平台上开展运营活动,运营机构可在现有平台能力基础上拓展建设经测试认证的专业化数据开发技术支撑工具和运营管理工具,通过使用控制、数据沙箱、隐私计算等安全合规可信的方式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开发利用主体管理。运营机构制定开发利用主体入驻、退出相关规范,报市政数局同意后实施。开发利用主体应当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运营机构应当对开发利用主体进驻申请进行审核,并与其签订开发利用协议,定期向市政数局报送相关情况。

(四)规划实施进度。2025建成市运营平台,确定运营机构,以住房公积金数据为试点启动运营,建立全流程机制并培育数商生态2026年完善平台功能,实现数据全链条协同,扩大数商规模,形成可推广的数据产品与生态企业2027年提升运营能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将咸宁打造为全省数据要素枢纽城市。

(五)界定退出情形及流程。授权运营协议期满后,运营机构应当退出授权运营活动。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且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可以按照程序退出授权运营;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且未按照要求整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市政数局可以终止授权运营。符合退出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关闭运营机构在市运营平台中的相关权限。

五、健全授权运营工作机制

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和审核评估机制。运营机构要建立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披露数据资源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核数据使用需求中发现各类风险,应当及时报市政数局,由市政数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建立出域审核机制。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发布前,须经运营机构出域合规审核并报市政数局备案。建立争议处置机制。开发利用主体对平台进驻申请、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申请、数据产品出域审核等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市政数局申诉。建立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机制。运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市政数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政企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市政数局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公共数据资源贡献评价指标。

政数局负责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完善授权运营具体制度规范,会同发改、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数据产品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及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统筹管理。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相关监管工作。数据提供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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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咸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