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06559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 名  称: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施工升降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施工升降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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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避免无证人员操作施工升降机;实现定人定机定岗定责;杜绝无证操作引发事故的隐患;保证施工过程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全面推行安装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办理安装告知的施工升降机应当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对已安装或已投入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应改造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二、安装主体

人脸识别系统由各施工升降机的“一体化”企业、使用等单位负责安装。施工升降机每个吊笼应分别装设。

三、产品要求

(一)人脸识别系统必须性能可靠、稳定性高、低耗节能、图像质量清晰、吊笼内阴暗时有相应的补光措施。人脸识别系统应设置在施工升降机司机操作室。

(二)施工升降机吊笼操作人员人脸识别。指定操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如30分钟)之内持续开动吊笼上下运行,断电后应能关闭人脸识别系统电源,上班重新开启。人脸识别系统中应储存2至3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头像,以备出现操作人员有事外出时仍能保持施工升降机运行。

(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不得对施工升降机原有电气系统进行改动,不得对主体结构产生影响。

(四)选用的人脸识别系统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的产品鉴定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

四、验收要求

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由总承包单位、“一体化”企业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其他要求

(一)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和设备管理员应每天对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业监理员每天监督检查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使用情况,并予以记录。发现破坏监控系统或违规离线行为的,应责令使用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自有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并将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施工单位,同时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张贴维修联系牌,保证遇到故障及时维修;维保单位每月维保内容应包含人脸识别系统,并现场操作试验。

(四)检验检测单位在对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进行检验检测时,应核查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配置了性能可靠的人脸识别系统,若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或人脸识别系统不起作用,不予以检验检测。

(五)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的安装及使用情况列入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对未按要求安装和使用的项目及责任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生施工升降机安全事故的,从严对责任主体和监管人员“双向追责”。

(六)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的项目,不得推荐评选各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市建设专委会及市住建局将施工升降机人脸识别系统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年度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对各地工作成效采取公开通报、考评赋分、一票否决等形式进行结果运用。

2023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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