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体育健身消费助力体育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咸政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矿山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按照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发展定位,全面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从严管理、适度开发、绿色发展,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促进我市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规划先行;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平台控股、社会共建;规范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提升、综合利用。
二、严控准入、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
按照“一矿一策”,严格控制矿权设置关、准入关、交易关、规划设计关、矿山修复关,全面重构矿权布局。
(一)严把矿权设置关,推进矿山开采规模化。划定可采区,2020年9月30日以后,严格管控重组、整合、新设矿山选址,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优矿劣开”。实施最低开采规模调控,推动现有矿山整合重组、做大做强,确保建筑石料和灰岩开采规模达到150万吨/年以上,饰面用石材达到1万立方米/年以上。科学确定矿区范围,在保障安全生产、利于生态修复基础上、实现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倡导公私联营,鼓励国有企业吸收优质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采加工。
(二)严把矿权准入关,推进矿山开采规范化。对照《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严格矿权准入,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采,禁止选冶技术不过关、环保不达标的钒矿、锰矿、金矿等开采。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挖山采砂、洗砂行为,鼓励综合利用矿山尾矿加工砂石。严格绿色矿山筹建标准,做到采选冶全过程规范化,不得以深加工名义变换矿种开采建筑石料。
(三)严把矿权交易关,推进矿业开发产业化。依据市场行情合理评估矿产资源出让收益,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引导和吸纳具有资质、综合实力强的专业团队进行产业化开采。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制度,以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饰面用石材、水泥灰岩、高岭土、制灰用灰岩等矿种为重点,配套矿产品深加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大做强矿业经济。
(四)严把规划设计关,推进矿区布局科学化。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等因素,系统谋划优化矿权布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长江干流10公里敏感区、门户通道区、村镇居民密集区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2020年9月30日以后,全市非煤矿山采矿权数暂设24个(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咸安区2个、嘉鱼县4个、赤壁市4个、通城县4个、崇阳县4个、通山县6个(具体设置方案详见附件)。对矿产资源重大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严把矿山修复关,推进矿山开采绿色化。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压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非煤矿山整治过渡期保留矿山关停以后,1年内要完成生态修复治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缴存制度,坚持在保护中开发,构建生态优先、矿地和谐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各地政府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负总责,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以点带面全面铺开,采取“五个一批”的方式筹集生态修复资金,即收取一批,对矿山企业应缴的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收缴到位;追缴一批,对现有矿权人足额追缴或者进行生态修复赔偿;争取一批,积极向省申报生态修复项目争取专项资金;预算一批,将生态修复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或者发行生态修复债券;筹集一批,综合利用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各类指标,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筹集资金。
三、巩固成果、严管审批,源头管控矿产资源
(一)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非煤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45号)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矿山整体关闭与矿产资源市场需求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2020年6月30日拟关停的过渡期矿山不能正常生产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但关停时间不得迟于9月30日。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矿山开采设计,保持矿区开采面与加工区法定安全距离,并在开采面、加工区、进出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实行露天矿山台阶或者分层式开采,严防大面积高陡边坡和破坏地质生态环境现象发生。加强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每季度须提交储量消耗及保有量报告。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完善矿山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严格依据开采规模核定年度炸药供应量,严禁向停产停业矿山企业发放民爆物品。
(三)打造整洁矿区环境。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环保“三同时”制度。在矿区安装喷淋、洒水保湿及自动冲洗车辆设施,对矿山加工区及进出路面实行硬化、绿化;通过建设密闭式厂房,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实现矿产装载自动化、加工生产智能化。
(四)严格矿产品运输管理。矿山企业须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严禁超载出场。各县(市、区)要引导矿产品统一运输,推动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运营管理、车辆定位、标志标识、运输荷载“四统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保障内需,控制外销,确保建筑石料市场稳定。
四、严格执法、部门联动,从严监管矿产资源
(一)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属地管理,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推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抓督办,分管领导认真履职抓落实。将矿山管理与县(市、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挂钩,与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开发利用执法监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履行矿山企业环境监督职责,严格开采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采中环保设施验收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扬尘监测动态巡查,严查违法企业。
4.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规改装的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加大对矿产开发涉黑涉恶人员及案件的对接和信息研判,依法从严打击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源头治超,在矿山出厂道路上设置值守点和限超设施,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矿山企业货物装载监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规范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干线公路;加强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和巡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超限超载行为录入信用记录,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和当事人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
6.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林地行为。
7.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8.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打击超范围改拼装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
9.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矿山企业偷逃税行为,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10.电力部门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供电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各县(市、区)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新设矿山企业报装用电,要求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强化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加强矿山管控,建立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查案办案机制;把问责追责贯穿于矿山管理全过程,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扯皮推诿、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以各种隐蔽方式参股投资矿业、获取高额回报的官商勾结、非法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一经举报和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非法开采的“保护伞”严厉惩处,打造良好的矿业开发利用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附件:全市2020年以后采矿权拟设置一览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市2020年以后采矿权拟设置一览表
设置 条件 | 优势矿种 | 地方产业 发展需要 | 配套重大 招商项目 | 支撑 城乡建设 (建筑石料) | 遗留 问题 | 总数 |
咸安区 | 白云岩1个 | 1个 | 2个 | |||
嘉鱼县 | 金矿1个 | 水泥用灰岩1个 熔剂用灰岩1个 | 1个 | 4个 | ||
赤壁市 | 高钙石灰岩1个 熔剂用灰岩1个 | 水泥用灰岩1个 | 1个 | 4个 | ||
通城县 | 高岭土1个 | 花岗岩2个 | 1个 | 4个 | ||
崇阳县 | 高钙石灰岩2个 | 水泥用灰岩1个 | 1个 | 4个 | ||
通山县 | 大理岩1个 | 脉石英1个 瓦板岩1个 | 制灰用灰岩1个 | 1个 | 钒矿 1个 | 6个 |
总 数 | 4个 | 8个 | 5个 | 6个 | 1个 | 24个 |
咸政办发〔201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推进体育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7〕63号)的要求,为助力体育强省建设,提升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水平,有效扩大体育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样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建设公园城市和全力打造国际生态城市的发展目标,将体育与旅游、康养、文化、教育多方面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益性与市场化协调发展的服务体制。到2022年,市民的体育消费观念得到提升,体育消费习惯逐渐养成;城市的体育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体育消费市场更加丰富。人均体育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明显提高,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达到42%以上,全市体育消费总规模达到25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拓展体育消费空间。
1.打造各类体育综合体。充分发挥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主体作用,制定出台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体育场馆是承载体育服务的重要平台,体育场馆状况直接影响体育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划布局生态体育中心项目,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建设“一场两馆一基地一公园”,包括一个30000座体育场、一个6000座体育馆、一个1600座游泳馆、一个网球基地;借助2022北京冬奥会契机,持续推进际华冰雪体育小镇建设;结合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任务,积极与武汉际华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波力环球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鄂旅投等企业对接,完成际华冰雪体育小镇建设、九宫山滑雪场扩建、咸宁波力“深潜馆”建设等项目。
2.升级改造现有体育设施。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对市体育中心和金叶体育馆进行维修改造和功能升级,使两个场馆增加场地设施和功能,改造成体育综合体;加快推进天香健康运动中心项目建设,满足市区群众日常健身需求,减小单一场馆健身人群密度;将落实《百万公里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纳入公园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将体育、文化、旅游、休闲融合一起,打造城乡一体的健身环境,加快我市城市绿道建设。
(二)深化体育机制改革。
1.激发市场活力。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为举办各类赛事活动提供服务;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市场化的体育协会和中介组织;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形成政府引导、部门服务、社会组织实施、企业热心参与的体育发展机制。
2.推进青少年体育。重点恢复我市体育运动学校,培养专业的教练团队,组建市级专业运动队,鼓励多元投入青少年体育。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单独组建、合作联办或者冠名赞助职业俱乐部的方式助力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整合社会教育资源,依托高校、中小学和教育部门,联合培养青少年后备人才力量;推进青少年业余训练改革,依托青少年培训机构培养一批优秀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探索省、市、县(校)三级联合培养优秀运动员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力争取政府部门以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3.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在建造新型公共体育场馆前,注重规划论证,推行场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将赛中服务功能需要与赛后全民健身、体育产业开发综合利用有机结合;针对现有老旧体育场馆和废旧闲置厂房改造的体育场馆,遵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优化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完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功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我市体育场馆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优化体育产业结构。
1.结合优势,错位发展。利用我市水资源丰富的自然优势,鼓励发展游泳、龙舟、赛艇、皮艇比赛等水上项目;利用我市普及程度高、群众基础好的运动项目优势,推动健身跑、跆拳道、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新一届省运会周期初期、全运会周期备战期,实行合理定位与差异化发展战略,扬长避短的选择错位发展道路,优先发展武术、攀岩、草地滚球等小众体育项目。
2.引导体育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体育企业,鼓励大型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鼓励大型健身俱乐部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成立体育产业孵化平台,为体育产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撑。扩大体育企业对外交流,引进一批知名品牌,既要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优势品牌和优势项目“走出去”,拓展国内外市场,也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体育企业发展。
3.大力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认真贯彻《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推进实施《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将发展足球运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成立咸宁城区社区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创新足球管理模式,完善足球产业链,积极推动足球事业改革。推进校园足球发展,制定完善校园足球发展实施意见,积极培育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建立小学、初中、高中三级联赛机制。普及发展社会足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建足球队,开展丰富多彩的足球活动,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
(四)丰富体育市场供给。
1.完善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城乡社区“15分钟体育健身圈”升级,推动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建设体育场地。合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建设群众体育设施,盘活社会存量资源用于体育健身,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场馆设施。完善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安全管理、更新维护等办法,健全室外健身器材配备管理制度;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如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鄂南高中、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等)课余时间和寒暑假面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向社会开放;制定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发展计划,依托现有体育场馆群,打造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用品销售、商贸会展等功能多元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都有1个体育服务综合体,全市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2.丰富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与各类体育企业和体育协会的合作,积极引进和申办高等级体育赛事,打造“咸马”“龙舟赛”“春季长跑”类型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培育“汽车集结赛”类型的“体育+旅游”新兴赛事;丰富“全民健身大赶集”“香约温泉”等系列赛的业余体育赛事,做到月月有赛事,场场有主题;举全市之力,办好第二届市运会;引导、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有条件的单项协会要逐步建立本项目的联赛制度;培育体育中介市场,吸引资本市场共同发展竞赛表演业,实现办赛主体多元化、运营资本化;开发赛事衍生产品,不断提高办赛质量和综合效益。
(五)促进体育+融合发展。
1.“两支一培”促进体育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支持温泉健身休闲基地、梓山湖大健康产业园、孝子山体育公园、嘉鱼环三湖连江健身带、赤壁赵李桥花亭茶溪产业园、通城黄龙山户外基地、通城塘湖自行车赛基地、崇阳大岭户外基地、通山九宫体育示范区、131体育军旅小镇、咸安黑山汽车营地等11个体育旅游基地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滑雪、徒步、漂流、山地三车等户外运动项目,建设冰雪基地、漂流中心、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路跑基地等设施;支持企业和各类机构复合经营体育、文化、旅游等相关项目,鼓励各类体育赛事、节庆、展览等大型活动项目相互融合,提升项目价值和吸引力,降低综合成本;培养我市的体育文化艺人,加强“体育+文化”创新意识,利用体育文化衍生品创造价值,促进消费。
2.促进康体融合。推进健康关口前移,借助全市中小学和大专院校力量每年完成一次国民体质监测、每五年完成国家的全民体质检测,并在全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探索设立公益性的市民健身运动指导点,积极鼓励市民报考社会体育指导员,扩大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数。发挥武术协会和各类武术培训机构在疾病防治和健康促进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健康咨询、运动康复等服务。在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共同探索设立咸宁市运动康复中心,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康体、运动康复等机构。
3.推进互联网+体育的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智慧体育”项目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智慧体育”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完善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实现全市体育场馆无线全覆盖;鼓励体育产业单位利用微信、APP、电子商务等手段扩大体育消费,提升发展水平;抓住节假日、大型赛事的契机,依托高校、社会的力量,举办电子竞技比赛。
(六)营造体育健身氛围。
1.开展“健身1带1”全民健身活动。要求每“1”个在校学生掌握“1”项运动技能,带动我市青少年体育发展;动员每“1”个家庭培养“1”项体育兴趣爱好,带动我市国民体质水平;倡导每“1”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年组织“1”次系统比赛,带动我市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建议每“1”个县市区每年举办“1”次国际性比赛,带动当地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赛事促进体育消费。
2.积极培育体育文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介,采取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等形式,引导大众树立科学健身理念、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体育消费习惯。加强体育类广电栏目等多媒体建设,支持形式多样的体育题材文艺创作,积极推广体育文化。加强对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增强公众自主健身意识,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促进体育消费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推进体育强省咸宁实施工作推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建设体育强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体育产业发展环境,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加大对体育产业人才创业创新扶持力度;建立全市多部门参与的体育产业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对体育运动消费的比例;学习借鉴其他市、州体育产业发展经验。
(二)营造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政策,宣传推进体育强省和体育强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发布咸宁市人群开展体育健身信息。根据市委市政府“三抓一优”政策,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外来企业投资融资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有需求的体育企业每年申报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并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股权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发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和金融产品,鼓励成立体育类担保机构,探索“金融+基金+担保”的多元支持方式。
(三)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统计、体育两个部门根据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加强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统计监测工作,建立体育产业常态化统计机制和评价监测机制,定期发布体育产业统计数据。对当地在实施意见中好的做法和有效措施,要及时总结,积极推广,确保体育健身和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落地落实。
附件:咸宁市促进体育消费 助力体育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咸宁市促进体育健身消费
助力体育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复兴
副市长
副组长:陈建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金波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税务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咸宁市北部空间绿色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孔繁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
关于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关于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关于加快
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抢抓5G产业发展新机遇,加快5G网络建设部署,坚持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地位,合理统筹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让5G发展成果更好地造福全市人民,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5G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发〔2019〕18号)、《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5G基站规划建设会议精神的通知》(鄂通信局发〔2017〕26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2020年,全市力争开通5G基站1300座,基本实现市中心城区、赤壁市主城区5G网络连续覆盖,开展5G场景示范应用;到2022年底,全市开通5G基站累计达到2800座,各县(市、区)城区实现5G网络连续覆盖,5G与相关产业链深度融合,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赋能作用明显增强,全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5G网络建设部署。
1.加快全市5G基站规划建设。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铁塔公司)前期已经完成4G/5G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将5G基站建设规划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将5G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纳入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将交通干线与重要交通枢纽场所基站纳入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5G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在今后编制国土空间、住房建设、交通设施等规划时,同步落实5G基站站址、机房、电源、管道等配建空间,并明确规划、建设与管理要求。将市、县两级铁塔公司纳入同级规委会,发挥铁塔公司在5G基站建设中的主导性作用,使5G建设规划科学合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公共资源向5G基站建设开放。按照“政府主导、铁塔统筹、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合力推进5G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每年初,由市铁塔公司统筹市内各基础电信企业5G建设需求,形成需要公开的公共建筑、绿化用地、物业资源等开放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明确上述公共资源所属产权单位作为责任单位;市内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等)、国有企业等楼宇资源、公共基础设施、各类杆塔资源要全力支持5G基站建设,实现开放共享,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基站建设和运行维护中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明确由市铁塔公司作为通信行业共建共享代表,入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配合各级规划、住建部门做好新改扩建住宅和商业楼宇预留5G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的审批服务工作,实现建筑主体工程与5G通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与开通。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工作,支持5G基站建设与维护。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办协调,结合实际做好房屋建筑的规划、施工、验收流程优化工作,以加快我市5G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铁塔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快速有序推进5G网络覆盖。按照“先城区热点区域,再主城区,后县城重点区域”的建设原则,加快以5G网络为重点的无线宽带城市建设,推进全市交通干线与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热点区域5G网络建设,构建连续覆盖的5G网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发展5G设备生产制造业。
加强与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重点5G产业基地对接,着力引进一批5G设备制造和服务企业,实现重要设备本地生产配套,加快我市5G设备生产制造业发展,提升5G基站电源、光纤光缆、电子元器件、服务器、传输光模块、天线等产品技术水平及产业化能力。(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经信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5G规模化示范应用
大力推进5G+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超高清视频和VR(虚拟现实)/AR(增强型虚拟现实)/MR(混合现实)、远程健康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应急、智慧旅游、智慧环保、智慧农业、智慧交通和北斗位置服务、数字政府等领域的5G应用,带动5G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咸宁高新区、咸宁供电公司、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铁塔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全市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现场办公调研、下发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任务,推动我市5G建设全面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市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5G用地资源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根据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申报清单,将需要独立占地的5G基站和网络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及时办理权证。支持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对于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分布点多的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取得地役权。各地及有关部门要为5G基站建设用地申请、报建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5G电力资源保障。
咸宁供电公司要建立基站用电报装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通信设施用电报装效率。实施5G基站单独用电申请、单独开户报装,对存量基站电力增容给予支持。推动存量转供电改为直供电,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摸清全市转供电基站安装位置、被转供电主体等基本情况,与咸宁供电公司充分对接,分类实施。公变供电区域内的改为直供电;专变红线内的,要联合查看现场,具备改直供条件的改为直供电,暂时不具备改直供条件的逐步解决。对于无法接入直供电的站点,涉及各级党政机关、财政保障运营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按照直供电价格支持市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5G基站的运营。(责任单位:咸宁供电公司、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5G网络基础设施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加大对5G等各类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工作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保护,依法惩处危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野蛮施工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市政维修、道路维修新建、开发区厂矿企业新建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杆路、管道、基站、机房等通信设施产生的迁改搬迁费用纳入整体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造成通信设施损毁的,应予以赔偿。因5G建设需要新建管道导致道路破损,市城管执法委要简化审批手续,由市铁塔公司、基础电信企业实施后及时恢复原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塔公司、各基础电信企业,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执行5G技术标准及规范。
发挥政府引导和各类市场主体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供需对接,推进5G网络和应用协同发展。住建部门要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对新建住宅与商业楼宇预留5G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建设进行监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探索“多杆合一”智能杆塔建设标准,明确杆塔承重及用电标准,推动多功能杆塔资源合用合建,确保智能杆塔的功能性、安全性、统一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铁塔公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5G人才引进培育。
大力实施重点人才引进计划,出台配套激励政策,推动创新创业。厚植5G人才培育环境,支持市内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精准培养,加强5G人才储备,助力5G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市级统筹负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原则,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依法行政。相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共同推进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宣传教育。
1.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发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在农贸市场、餐馆饭店、野生动物繁育场及湿地公园等场所张贴《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和《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野生动物源头保护。
1.加强日常野外巡护。定期开展清理捕鸟网、捕兽网、诱捕器、猎枪等猎捕工具的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各县(市、区)定期对辖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规范野生动物繁育和利用行为。
1.清理规范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市县两级林业部门立即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已经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依法有序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对人工繁育种类符合《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目录》的,按照《畜牧法》或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规定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2.对拟退养的合法养殖户给予经济补偿。各县(市、区)要全面调查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数量、产值和从业人员状况。对退养合法养殖户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经济补偿方案,安排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引导帮扶退养合法养殖户从业人员转产转岗。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企业(户)根据市场需要和政策导向分类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制定转产方案,在转产引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税收减免、信贷支持、扶贫产业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受到影响的合法养殖企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一定补偿,减少养殖企业(户)特别是贫困户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扶贫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对禁养野生动物妥善处置。禁养的存栏动物,经科学评估后妥善处置。(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管。
1.明确各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的监管和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工作责任体系,由政府主导,林业、农业、交通、邮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执法案件会商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和联动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持续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执法监管行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监管力度,对涉及到食用野生动物的所有环节包括猎捕、繁育、运输、加工、存储、交易及食用,坚决予以打击。对在线上、线下所有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机构和场所依法予以关闭、查封或取缔,对从事违法行为的个人依法予以惩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落实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各环节责任和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主动监测、及时预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监测站点和巡查线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落实监测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应急值守制度。要完善应对突发疫情的工作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出现突发异常情况,做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采样送检,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成立咸宁市推进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吴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传清任副组长,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府扶贫办、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执法监管督查组、转产帮扶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强化经费保障,结合本级财力统筹安排,大力保障野生动物保护和疫病防控所需经费。要加强督办检查,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地方,严肃追责问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咸宁市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
复审迎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12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迎检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迎检工作方案
2020年是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年。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切实做好第二轮复审迎检工作,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2015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9号)要求,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原则,持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治理能力,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身心健康需求。
二、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卫生城市工作状况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暗访要求,在抓好自查自纠全面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创卫氛围营造,市容市貌、集贸市场管理,马路市场、出店占道经营管理,“十乱现象”整治,建筑工地、拆迁(收储)地块管理,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管理,食品安全“三小店”、公共场所“四小店”管理,开放式(无物业管理)居民区和单位卫生管理,城市水体、河道、铁(公)路沿线管理。具体任务:
(一)综合评价。
1.城市建设。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情况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排在第一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城市管理。
(1)城市卫生面貌和精细化管理程度。(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创卫宣传氛围营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及其他市直部门,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健康教育。
(1)媒体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
(2)街道社区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3)大型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医院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城区各医疗机构)
(5)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
2.全民健身活动。
(1)居民区、休闲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市民参与健身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控制吸烟。
(1)控制吸烟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有醒目禁烟标识。(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发集团、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禁烟区域无吸烟现象,有劝阻吸烟措施。(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城区无任何形式烟草广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市容环卫与环境保护。
1.清扫保洁。保洁人员着装规范、作业工具实用;“门前三包”落实;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未见扬尘作业,机械化清扫车辆定时规范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路面平坦、完好;基础设施完好;无垃圾积存;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城市立面。立面整洁;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城市绿化。绿地绿化整齐,养护良好;绿化带内无垃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公共水域。河道、湖泊等水体水面清洁;岸坡整洁完好;无直排污水现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十乱”整治。无乱贴乱画;无乱泼乱倒;无乱拉乱挂;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城市照明。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情况良好。(责任单位:咸宁供电公司、市路灯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垃圾收集运输。收集容器整洁密闭;设置符合规范、摆放整齐;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苍蝇孳生;运输车辆密闭整洁。(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垃圾中转站。设置规范,垃圾日产日清;场地内外整洁,对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垃圾装卸作业规范;蝇密度低。(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公厕。公厕免费开放;重点区域达二类建设标准;有照明、洗手、防蚊蝇等设施;卫生整洁无明显臭味;无旱厕;公厕标志标识规范。(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铁路(公路)沿线。无“十乱”现象;无垃圾积存。(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武铁咸宁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楚天高速第三路政大队,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流动商贩管理。定时定点定品种管理;散装食品摊贩有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无现场烹饪菜肴现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早夜市卫生。定时定点定品种规范设置;餐饮摊点亮证经营;管理及卫生状况良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建筑(待建、拆迁)工地卫生。工地围挡规范;出入口硬化并有清洗设施;无生活垃圾积存,工地食堂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环境保护。无噪音扰民;无秸秆焚烧;无烟囱冒黑烟。(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农贸市场。
1.基本信息公示。有卫生管理制度、功能分区平面图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农药残留检测情况定期公示;公示内容符合实际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发集团、市林业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建设与管理。划行归市合理;硬件建设符合行业规范;商品摆放规范有序;清扫保洁到位;垃圾收集容器配置合理、清理及时;无店外经营现象。(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市场公厕。达二类以上建设标准;设施维护良好;内外环境整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禁止活禽售卖。设置集中宰杀点,做到宰杀与销售分离;实行白条鸡上市;卫生管理良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水产区。设施完好,有专用宰杀台和收集容器;整洁卫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发集团、市商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食品安全。醒目位置亮证经营;设施设置规范(熟食摊应具有密闭空调,三防设施齐全);卫生管理良好(工作人员穿衣戴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基本信息公示。醒目位置亮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落实;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2.设施与管理。内外环境整洁;消毒保洁设施到位;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有垃圾收集设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良好;基本无蝇;卫生管理到位。
3.小饭店、小熟食店、小食品加工店。有证照、有卫生制度;基本设施完备;防尘、防蝇设施到位;内外环境整洁。
(六)重点场所卫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基本信息公示。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落实;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2.设施与管理。内外环境整洁;消毒保洁措施到位;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良好;卫生管理到位。
3.小型理发店、小旅店、小歌舞厅、小浴室等。基本设施具备;内外卫生整洁;有禁烟标识;浴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标识;理发店有皮肤病专用工具。
(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直各单位,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鼠防制。鼠迹;重点行业防鼠设施;灭鼠毒饵站。
2.蝇防制。成蝇密度;餐饮店灭蝇、防蝇设施;蝇孳生地控制。
3.蚊防制。蚊幼虫孳生环境治理;旅业等公共场所防蚊设施;居民反映成蚊叮扰情况。
4.蟑螂防制。蟑迹;居民反映蟑螂侵害情况。
(八)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免疫门诊。制度上墙,程序清晰;设置及管理规范。
2.预检分诊点。设置合理、标识明显;有医护人员值守。
3.发热与肠道门诊。规范设置;标识清楚;有医护人员值守。
4.医疗废弃物储存。按规定安全贮存;标识明显。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
6.院内环卫设施及清扫保洁。环卫设施数量充足;清扫保洁状况。
(九)社区与单位卫生。(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环境卫生。垃圾收集、转运容器配置合理、清理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整洁。
2.路面、绿化带。路面硬化、平坦;庭院绿化美化;绿化带内无垃圾。
3.卫生秩序。“十乱”治理有序;“五小行业”管理规范(证照齐全,卫生制度、卫生设施齐全);废品回收站管理规范。(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门前)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委)
1.基础设施。环卫设施配置合理;路面平整;沟渠密闭通畅;垃圾收运容器管理规范;公共厕所整洁。
2.“五小”行业。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店面整洁、消毒措施落实。
3.卫生管理。清扫保洁到位;无“十乱”现象;废品回收站管理规范;无禽畜散养现象。
(十一)群众满意度。
1.市民满意度。(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外来游客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出租车司机评价。(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具体任务明细见咸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迎检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方案,将工作任务清单化、项目化。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部署,启动复审迎检。(6月上中旬)
召开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动员大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职责制定方案,成立专班,针对目前城市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标准,分解任务,细化指标。
(二)对标对表,自查整改。(6—8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价标准》,认真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暗访和明查。
(三)巩固提升,迎接国家复审。(9—12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省级暗访和明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查漏补缺,整改完善。期间,市里将组织1—2次模拟检查,并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做好国家复审迎检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复审。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各项任务提供组织保障。成立创卫办(复审工作专班),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明确部门在国家卫生城市建设中的具体任务。6月15日起,从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抽调人员专职集中办公。
(二)加强督导,加大考核力度。将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纳入“五城同创”考核机制,在市创建办统一协调下,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并及时将督查情况报“五城同创”办。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目标、工作信息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市民主动参与有关活动。
(四)加大投入,强化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将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工作经费和专项整治资金投入到卫生基础配套设施、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维护、健康主题宣传及广场建设等重点领域,巩固建设成果。市财政局要根据第二轮复审工作的需要及时足额拨付工作经费,确保迎检工作顺利进行。
(五)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联动机制。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咸宁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方案》要求,结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城市暗访评估标准》,进一步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一把手”责任制,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做到事事有人抓。按照城市长效管理“网格化”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网络作用。要充分发挥领导联系社区(村)、部门联系网格作用。各单位要服从辖区和街道的复审工作安排和管理,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六)严格督查问责,确保工作到位。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启动后,市创卫办要加大工作力度,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对行动迟缓、工作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曝光;对复审迎检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咸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迎检工作任务
分解表
附件
咸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第二轮复审迎检工作任务分解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一) 综合评价 | 1.城市建设 |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情况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城市管理 | 城市卫生面貌和精细化管理程度。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创卫宣传氛围营造。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及其他市直各部门,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二) 健康教育和健康 促进 (二) 健康教育和健康 促进 | 3.健康教育 | 媒体健康教育。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 | |||
街道社区健康教育。 | 咸安区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 |||||
窗口单位健康教育。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医院健康教育。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医疗机构 | |||||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健康教育。 | 咸安区政府 | 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 | |||||
4.全民健身活动 | 居民区休闲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 市文旅局 | 市文旅局、市体育发展中心,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建设。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市民参与健身活动。 | 市文旅局 | 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5.控制吸烟 | 健康教育控制吸烟宣传内容。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有醒目禁烟标识。 | 市文旅局 | 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禁烟区域无吸烟现象,有劝阻吸烟措施。 | 市卫健委 | 市直各部门,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城区无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
(三) 市容环卫与环境 保护 (三) 市容环卫与环境 保护 | 6.清扫保洁 | 保洁人员着装规范作业工具实用;“门前三包”落实;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未见扬尘作业,机械化清扫车辆定时规范工作。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7.主次干道背街小巷 | 路面平坦完好;基础设施完好;无垃圾积存;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8.城市立面 | 立面整洁;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9.城市绿化 | 绿地绿化整齐,养护良好;绿化带内无垃圾。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0.公共水域 | 河道湖泊等水体水面清洁;岸坡整洁完好;无直排污水现象。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1.“十乱”整治 | 无乱贴乱画;无乱泼乱倒;无乱拉乱挂;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2.城市照明 | 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情况良好。 | 咸宁供电公司 | 咸宁供电公司、市路灯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3.垃圾收集运输 | 收集容器整洁密闭;设置符合规范摆放整齐;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苍蝇孳生;运输车辆密闭整洁。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4.垃圾中转站 | 设置规范,垃圾日产日清;场地内外整洁,对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垃圾装卸作业规范;蝇密度低。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5.公厕 | 公厕免费开放;重点区域达二类建设标准;有照明洗手等设施;卫生整洁无明显臭味;无旱厕;公厕标志标识规范。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6.铁路(公路沿线 | 无“十乱”现象;无垃圾积存。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武铁咸宁车务段、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楚天高速第三路政大队,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7.流动商贩管理 | 定时定点定品种管理;散装食品摊贩有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无现场烹饪菜肴现象。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8.早夜市卫生 | 定时定点定品种规范设置;餐饮摊点亮证经营;管理及卫生状况良好。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9.建筑(待建拆迁)工地卫生 | 工地围挡规范;出入口硬化并有清洗设施;无生活垃圾积存。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0.环境保护 | 无噪音扰民;无秸秆焚烧;无烟囱冒黑烟。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四) 农贸市场 | 21.基本信息公示 | 有卫生管理制度功能分区平面图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农药残留检测情况定期公示;公示内容符合实际并及时更新。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2.建设与管理 | 划行归市合理;硬件建设符合行业规范;商品摆放规范有序;清扫保洁到位;垃圾收集容器配置合理清理及时;无店外经营现象。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3.市场公厕 | 达二类以上建设标准;设施维护良好;内外环境整洁。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4.活禽售卖 | 设置相对独立区域;隔离宰杀;卫生管理良好。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5.水产区 | 设施完好;整洁卫生。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6.食品安全 | 醒目位置亮证经营;设施设置规范;卫生管理良好。 | 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五) 食品安全 | 27.基本信息公示 | 醒目位置亮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落实;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8.设施与管理 | 内外环境整洁;消毒保洁设施到位;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有垃圾收集设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良好;基本无蝇;卫生管理到位。 | ||||||
29.小饭店小熟食店小食品加工店 | 基本设施完备;防尘防蝇设施到位;内外环境整洁。 | ||||||
(六) 重点场所卫生 | 30.基本信息公示 | 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落实;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31.设施与管理 | 内外环境整洁;消毒保洁措施到位;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良好;卫生管理到位。 | ||||||
32.小型理发店小旅店小歌舞厅小浴室等 | 基本设施具备;内外卫生整洁;有禁烟标识;浴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标识;理发店有皮肤病专用工具。 | ||||||
(七)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33.鼠防制 | 鼠迹;重点行业防鼠设施;灭鼠毒饵站。 | 市卫健委 | 市直各单位,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34.蝇防制 | 成蝇密度;餐饮店灭蝇防蝇设施;蝇孳生地控制。 | ||||||
35.蚊防制 | 蚊幼虫孳生环境治理;旅业等公共场所防蚊设施;居民反映成蚊叮扰情况。 | ||||||
36.蟑螂防制 | 蟑迹;居民反映蟑螂侵害情况。 | ||||||
(八) 公共卫生与医疗 服务 | 37.免疫门诊 | 制度上墙,程序清晰;设置及管理规范。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38.预检分诊点 | 设置合理标识明显;有医护人员值守。 | ||||||
39.发热与肠道门诊 | 规范设置;标识清楚;有医护人员值守。 | ||||||
40.医疗废弃物储存 | 按规定安全贮存;标识明显。 | ||||||
4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 | ||||||
42.院内环卫设施及清扫保洁 | 环卫设施数量充足;清扫保洁状况。 | ||||||
(九) 社区与 单位卫生 | 43.环境卫生 | 垃圾收集转运容器配置合理清理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整洁。 | 咸安区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 |||
44.路面绿化带 | 路面硬化平坦;庭院绿化美化;绿化带内无垃圾。 | ||||||
45.卫生秩序 | “十乱”治理有序;“五小行业”管理规范;废品回收站管理规范。 | ||||||
(十) 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 46.基础设施 | 环卫设施配置合理;路面平整;沟渠密闭通畅;垃圾收运容器管理规范;公共厕所整洁。 | 咸安区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 | |||
47.五小行业 | 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店面整洁消毒措施落实。 | ||||||
48.卫生管理 | 清扫保洁到位;无“十乱”现象;废品回收站管理规范;无禽畜散养现象。 | ||||||
(十一)群众满意度 | 49.市民满意度 | 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及咸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的主要活动和成效。 | 市创卫办 | 市直各部门,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50.外来游客满意度 | 市创卫办、市文旅局 | ||||||
51.出租车司机评价 | 市创卫办、市交通运输局 | ||||||
(十二) 综合业务 | 52.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总结(2017-2019年) | 撰写2017年—2019年 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工作总结。 | 市创卫办 | 市创卫办、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市创卫办 | 市创卫办、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总结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3)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总结 | 市城管执法委 | 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 |||||
(4)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 | |||||
(5)重点场所卫生工作总结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 | |||||
(6)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总结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委 | |||||
(7)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工作总结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献血办 | |||||
(8)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总结 | 市卫健委 | 市卫健委、咸安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53.撰写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报告 | 市创卫办 | 市创卫办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5月14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提出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围绕把咸宁打造成全省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市州之一目标,以全面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抓手,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保障,研究制定了《咸宁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清单
序 | 事项内容 | 工作举措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
1 | 打 造 加 范 效 一 政 环 境 | 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梳理“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形成工作标准,编制办事指南。 | 1.编制事项清单。对照省定“一件事”,编制咸宁市“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 | 推广“一事联办”。围绕开办餐馆、幼儿园、便利店、诊所等常见场景,推广“一窗通办、一事联办”的审批服务,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号申请、提交一套材料、一个窗口取件”。 | 1.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业务梳理。完成“一事联办”系统与统一受理平台对接,确定“一事联办”清单,加快试点县试点主题业务梳理。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等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3 | 加强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推进“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全覆盖,实现“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同一标准、同一平台,线上线下数据同源、服务同源、功能互补、无缝衔接。进一步完善“鄂汇办”APP功能,确保高频便民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 | 1.推进综合窗口覆盖。促进各部门窗口进行职能整合,使每一个前台窗口都能受理承办本单位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围绕“一件事”,协调相关窗口单位跨部门整合业务,设置主题式综合窗口。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4 | 打 造 加 范 效 一 政 环 | 加快企业电子身份应用。提高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度。“一次拷贝、终身使用”。 | 1.深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利用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数据共享等功能,推进在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涉企服务高频领域深度应用电子营业执照。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5 | 清理简并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 开展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清理。明确咸宁市层级取消、归并和保留的资质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咸宁市层级许可认定资质资格事项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制定咸宁市层级保留的有关资质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6 | 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参照武汉、襄阳、宜昌市区做法,将改革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改革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 | 1.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精简申请材料,三类项目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分别压减到67个、45个、20个工作日。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7 | 实行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接入外线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古树古木迁移许可、城市道路路政许可和占掘路许可等环节的一表申请、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一般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 1.将水电气外接入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古树古木迁移许可、城市道路路政许可和占掘路许可等审批主管部门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供电公司、市联合水务公司、市昆仑燃气公司、市华润城投有限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8 | 打 造 加 范 效 一 流 政 环 |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功能。优化通关业务流程。建立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实现口岸作业全流程无纸化。 | 1.提高“单一窗口”覆盖率。积极宣传推广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指导企业利用单一窗口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简化报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节省贸易成本,压缩审批备案时限、简化材料提升服务、实行数据共享对接、提供便民服务信息,不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9 | 进一步提升纳税便利度。纳税人年度纳税次数平均不超过6次,企业年平均纳税时间进一步压缩10%,全省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 | 1.减少纳税次数。所有税费种的申报均采用电子申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张申报表合并为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全年纳税次数进一步缩减为6次。 | 市税务局 |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0 |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5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领证)整合为2个环节(申请受理、交费领证)。一般登记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手续齐全的小微企业登记即来即办,对抵押注销、查封、更正、异议、换证等登记即时办结。开展“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水电气过户一体化”试点。 | 1.优化办理环节。整合不动产登记、交易、办税业务流程,在信息共享集成基础上,按照“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并在不动产登记大厅或窗口进行公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公司、市昆仑燃气公司、市联合水务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1 | 健全政企沟通机制。运用“12345”服务热线和“好差评”系统,建立“1个工作日签收、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5个工作日办结”的工作机制。 | 1.建立多种评价渠道。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问卷调查、第三方测评、12345公共服务热线反馈等渠道,对相关部门提供的政务服务进行“好差评”。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2 | 打 造 加 松 利 一 市 环 | 实行企业开办“210”标准。实现企业开办2个环节(一表申请、一窗发放)、1天内办结、0费用(免费赠送一套三枚公章)。 | 1.设立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将申请人办理企业开办流程压缩至2个环节,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发放,只到“一窗”、只进“一网”。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人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13 |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实现“照后减证”和“准入”“准营”同步提速。 | 1.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按照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原则,进一步清理压减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4 | 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清理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政策文件,推动“非禁即入”落细落实。 | 1.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市场准入条件,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全面推进“非禁即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普遍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5 | 打 造 加 松 利 一 市 环 | 降低和规范涉企收费。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严格落实各项涉企降费政策。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 | 1.做好涉企收费事项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行政事业性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在本单位官方网站集中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民政局等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16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落实金融机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 1.督促银行建立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机制。督导银行机构将员工绩效考核与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挂钩。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 | 市财政局、市金投集团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7 | 提升获得电力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办电流程,实行“321服务”。从提出正式用电申请到完成装表接电,10千伏单电源高压用户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用户自建工程),低压非居民用户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无外部工程的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居民用户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全省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再压减10%、不超过13.7小时(武汉市不超过3.5小时)。进一步提升低压接电容量,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市区率先将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提升到160千瓦。加大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力度,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 | 1.提升报装接电效率,简化办电流程,实行办电“321服务”(高压办电压减为申请受理、方案答复及外线施工、办理接电3个环节,低压办电压减为申请受理、办理接电2个环节,对符合电力直接接入条件且无工程的小微企业提供低压用电1天极简报装服务)。 |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18 | 打 造 加 松 利 一 市 环 | 优化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实现获得用水“321服务”,即3个工作日(不含道路挖掘行政审批和施工时间)、2个环节(用水申请、签订施工协议)、1项材料。实现获得用气“310服务”,即最多3个环节(受理报装、踏勘签合同、验收通气)、1个材料、0跑腿。提供用水用气报装“不见面”服务。 | 1.优化用水报装服务。实现企业用水报装提交1项材料(用户用水红线图),经历2个环节(用水申请、签订施工协议),3个工作日完成(不含道路挖掘行政审批和施工时间)。降低报装通水成本。对市城区中、小、微企业报装用水管径在DN100(含)以下,管线长50米以内,实行材料和安装免费。严控用水价格,降低用户生产成本。 | 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市联合水务公司、市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市华润城投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19 | 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实现提交材料精简40%以上、办理时间压缩6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即到即办。 | 1.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材料规范、条件时限清单,制发相关指引文书。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0 | 打 造 加 平 善 一 法 环 | 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实现政务失信100%治理,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100%兑现、履约。 | 1.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对已经发生拖欠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
|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1 | 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将红黑名单和奖惩规则自动嵌入各政府部门的审批、监管、服务等业务流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将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奖惩模块嵌入到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业务流程中。各参与联合奖惩单位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主动应用,查询红黑名单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并形成联合奖惩查询记录制度。 |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2 | 打 造 加 平 善 一 法 环 | 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办法。 | 1.优化市级监管数据中心。加快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进一步完善监管行为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监管对象信息库、投诉举报信息库、信用信息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数据、知识库等数据库。积极推进市级监管数据中心与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全面梳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3 | 创新招标投标方式。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率100%,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试点。 | 1.编制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建设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确保实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率达到100%。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4 | 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 | 1.提高执行合同案件立案、送达和查控效率。材料齐全的7日内立案;立案后5日内完成文书集中制作,3日内完成集中送达;立案后24小时内网上查封、冻结财产。 | 市法院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5 | 提升破产办理质效。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等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至3年。 | 1.畅通渠道,严格落实破产案件审查流程和规则。严格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破除各类软门槛,不越位受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破产案件,保证破产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 市法院 |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6 | 打 造 加 平 善 一 法 环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高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无形资产贷款的比重。 | 1.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推荐我市企业参与湖北省专利奖的评选。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7 | 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 1.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强化投资者权益司法保护,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依法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收益权等合法权利。 | 市司法局、市法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28 | 组 织 障 施 |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 成立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比照市级成立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狠抓任务落实。 |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县两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29 | 加强督办评价,做好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工作。 | 配合省政府开展“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指导县市区做好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试评价。建立健全检查通报、问题整改机制,对省政府季度督查、营商环境评价等渠道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 市发改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 市政府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30 | 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常态化建言机制。加强营商环境评价成果运用。 | 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重点加强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精准宣传。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地“最后一米”。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常态化建言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专业人士的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营商环境评价成果运用,学习标杆城市经验做法,逐步形成我市营商环境特色品牌。 |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县两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
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
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目标定位,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积极创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提升咸宁人居环境质量,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差距短板,突出重点、围绕焦点、攻坚难点、打造亮点,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助推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提档升级。
2.坚持共治导向。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规范高效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坚持效果导向。坚持把管理效果作为衡量工作的最高标准和唯一标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优化城市环境,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职责任务,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责任,形成统筹协调、协作配合、各尽其责、履职到位的管理格局。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全过程、全覆盖规范化管理,到2020年5月底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治理取得初步成效;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责任明晰、措施有效、机制完善的管理体系,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全面落实,施工现场规范管理全面达标,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全面规范,施工扰民问题全面改善,文明施工水平全面提升。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含咸安区、咸宁高新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市政维护、电力、通讯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施工作业,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拆迁和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的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在以上共性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做到: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需严格执行施工围挡标准化、场区主要道路全硬化、冲洗设施自动化、降尘处理喷淋化、裸露土地覆盖化、垃圾处理规范化的要求,工地出入口大门及“八牌一图”按照统一尺寸、标准设置;现场分区明确、隔断有序,设备机具堆放整齐,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及时归堆处置或者入库存放、规整到位;放工期间道路场地保持清洁,晴不见灰,雨不见泥;建(构)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及时清运,禁止凌空抛洒;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场地内所有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棚、栏杆、栅栏、容器等保持清洁美观,不得有明显锈迹;施工现场员工宿舍、食堂、厕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的规定。对部分已通过规划评审需要先行进行平场和土方开挖运输作业的个别工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并出具意见后,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查勘意见受理渣土处置审批并加强监管。
2.交通工程在参照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执行标准的同时,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交通量大的主干道、道路(含隧道、桥梁)维修作业尽量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期,在交通量较大的节点施工尽量选在夜间进行。夜间施工但白天需要开放通行的路段,应当在上午6点前清场、保洁,恢复满足交通通行条件。 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规范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3.河堤防护、河坝建设、河道清淤、水力发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应当保持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齐全,水电管线、通信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安全标识清晰,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等危害,废渣、污水处理符合规定标准。
4.房屋拆迁(除)工程应当采取严密的隔离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拆除,保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拆迁(除)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警示标志。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的程序操作;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使用机械或者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
5.园林绿化施工土地平整后要及时进行草坪建植,暂不能进行草坪建植的,应当洒水降尘或者覆盖。绿化施工现场种植土、带土球树木等应当集中归置于防渗漏材质的垫布上,做到“土不落地”,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砖头、石块、包装袋等废弃物做到当日清洁运走。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要清洗干净,杜绝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并对运输种植土、垃圾肥等易洒落材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绿化洒水作业应当按照要求控制水量和车速,避免路面大面积被淋湿或者将绿化带上的沙土冲到路面。
6.市政维护维修(含应急抢修)工程施工应当封闭或者围挡抢修区域,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封闭区域面积尽可能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施工现场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者工程未完工前严禁撤除围挡、护栏。提前做好人员、机械、物料准备,8小时内能完成的抢修作业尽量安排在夜间施工,并设置自带电源的夜间警示灯和反光警示带等。进行路缘石、地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时应当带水作业,进行路面破除、清扫施工现场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降尘等措施。进行可能污染周边已建成道路的施工作业时,应当将物料、渣土、垃圾等集中归置于防渗漏材质的垫布上,现场机具及时冲洗干净,做到工完场清、土不落地。对道路挖掘的施工部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并固定,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7.强弱电(含电力、照明、信息)工程施工参照市政维护工程标准执行,并做到附属箱柜设计科学、定点合理,采取入室、绿化遮挡等方式进行隐蔽。涉及地下管线作业的,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警示标志,完工后在管道沿线设置路面标志。
8.建设储备土地应当实行围挡封闭管理,围挡设置严格按照《咸宁市建筑工地现场围挡标准图集》《关于规范和改进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要求执行,保证围挡美观、干净、整洁;加强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对裸土采取植绿等覆盖措施。
(二)规范施工现场作业行为。
1.加强施工扬尘防控。工程项目应当结合季节特点、施工阶段等实际情况,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当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或者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或预判未来24小时即将大于100时,严禁渣土车运输作业;市政、园林、拆迁等工程必须停止产生扬尘的室外作业,施工现场做到洒水车、保洁队伍、扬尘控制措施配置到位。
2.严格渣土运输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数字城管、公安交警视频监管等平台。运输时必须采用密闭运输、平槽装运,渣土不得超过车厢上沿,严禁装运淤泥,严格遵守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速度规定,确保净车出场、不超载、不滴洒漏、不乱倾倒,无带泥上路现象。
3.严禁施工扰民。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施工的项目应当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使用强噪音、强振动的施工机具,夜间22时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因设计或者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需进行连续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必须按照规定停止施工。施工机械一律停放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占用人行道或者行车通道,机械进退场尽量选择车流较少的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三)规范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管理。
1.严格封闭施工要求。城市道路各路段的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市政维护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同等标准统一设置围挡,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或者酌情调整围挡高度。
2.严格交通疏导要求。项目建设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根据道路限速值在施工区段前后适当处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当天不能完成作业的,还应当设置自带电源的夜间警示灯和反光警示带等。安全警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影响警示效果。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应当妥善设置施工警示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
3.严格周边环境维护要求。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扫施工现场及周边被污染道路,严禁因保洁冲洗致使泥水流入路面,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排水畅通。要及时清运施工淤泥,严禁向路面排放施工污水。
三、职责分工
(一)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含产权权属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标准,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防治增加费,在招投标或者工程发包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足额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相关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及时制止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特殊情况下及时向业主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的具体工作,认真落实施工各项保障措施。
市城发集团、咸宁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咸宁分公司以及燃气、弱电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所建设项目(含储备用地、棚改拆迁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
(二)明晰部门监管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监督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前期渣土运输工地严格执行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标准。
2.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管辖范围内市政维护、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工程以及业主单位自行建设的限额以下小规模工程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管理,负责对渣土运输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的监管。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
4.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文明施工和周边环境管理,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
5.市林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林区工程和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督促落实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
6.市公安局:负责群众性治安防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对占道施工、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出入口或者通道的交通安全秩序进行管理维护;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夜间施工审批;负责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本实施方案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履行对咸安区、咸宁高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发集团、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和定期工作例会制度,通报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层层分解目标,强化工作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就要管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工作责任、管理标准和保障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全过程管理,推进各领域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化。
(三)强化部门联动。在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打破行业壁垒,同心协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区域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合力推进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市住建局牵头、从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抽调工作人员,组建机动督查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在夜间和节假日对工地施工、车辆运输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发挥联合执法质效。
(四)实行严管重罚。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以场地平整、桩基施工、土方开挖、渣土运输为重点,强化工地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和联合信息评价体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规范管理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企业、责任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托市政府12345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及时回应并处置各类不文明施工行为的举报投诉,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五)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暗访巡查、曝光整改、调度推进等机制,由领导小组统筹,组织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暗访抽查,抽查结果抄报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问政工作领导小组等。强化跟踪问效,将抽查结果纳入咸宁市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确保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取得实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
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
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9〕29号)精神,全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确保复制推广工作稳步推进,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2019年以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和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中,突出问题导向、市场导向,围绕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在“放管服”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探索形成了新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复制推广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推行撤销冒名登记新模式。一是出台“撤销冒名登记”办法。针对现阶段普遍存在的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撤销冒名登记”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受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切实解决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问题。二是规范办理流程。对冒名登记案件处理的申请、初查、受理、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处理、撤销登记处理、执行撤销登记等各个环节予以规范。明确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的,不影响其撤销登记。三是采用多种调查手段。受理冒名登记案件后,除通过查阅相关登记档案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进行调查,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外,还可综合采取向房产管理部门核实住所真实性、向税务机关核实公司涉税信息、向公安机关核实利害关系人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办理信息等多种方式展开深入排查,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同时建立健全与公安、税务、房产管理部门协作调查长效机制。情况属实的执行撤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予以公示。四是强化信用惩戒和提供救济措施。冒名登记一经查实,将直接责任人员信息纳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此后再提交登记材料的,进行严格审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撤销登记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应当恢复登记的,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登记机关查实的,恢复公司主体资格。(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二)完善企业简易注销机制改革。一是坚持制度先行,让改革有章可循。聚焦企业普遍反映的简易注销耗时长、限制条件多等“注销难”问题,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制定出台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通过创新登记方式、强化信息共享、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二是拓展适用范围,让改革惠及更多企业。企业简易注销是一种以承诺为主的创新型登记方式,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三是优化注销流程,让退出渠道更为便捷。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增强企业体验感。四是完善救济途径,让注销改革更加深入。建立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完善救济途径。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三)获得用气便利化举措。一是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用气)工作方案。压缩办理环节,由窗口登记、确定用气方案、工程设计、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通气点火等7个环节压缩为受理报装、现场踏勘设计、签订合同、工程施工验收通气4个环节。压缩办理时长,工商客户安装通气时限在施工条件具备后压缩至8—40天(图审、报监、规划、市政城管、园林、交管等相关手续不计入其中)。简化申请材料,用户报装申请材料由申请安装表、客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证明、用气点图纸和设备登记等5项减少为提供申请资料、技术基础资料和供气场所证明3项。二是推出获得用气“定型套餐”。在满足安全及设计规范的前提下,联合设计单位对“用气流量较小、已有外立管可接驳”的工商项目,推出“定型套餐”,制定例如每小时用气量4立方米、6立方米、10立方米等三个类型的“定型”小工商设计工作方案,采取通用设计图及“套餐价”形式。工作人员现场报价,确认付款后,即可做到同步踏勘、同步设计、同步签订合同,将原来需要5个工作日完成的事项缩短到1天。三是增强用户用气缴费、过户等便捷度。开通多渠道充值。开通工商业用户线上缴费功能,可通过供气企业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线上渠道缴纳燃气费后就近办理圈存。开通燃气过户业务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燃气过户业务窗口,与市场监督局等多个单位建立信息互通渠道,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同时,可在燃气服务窗口办理燃气开卡、过户等多项业务,推动服务一体化。四是多措并举降低用气成本。例如规定用户建筑物红线外(即市政管线)的红线外管道及设施也由供气公司全额投资;在保证安全供应前提下,气源就近接驳,红线外管道及设施也由供气公司全额投资,客户均为零费用。当单个用户同时满足用气负荷≦4.8立方米/小时、管径≦DN25、管线长度≦20M等三个条件时,气源接驳低压架空管的微型工商业用户,实行报装2300元包干价;其余用户工程报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切实降低工商业用气价格。五是加强供气服务保障。对供气公司开展获得用气月度考核,实施红黄旗奖惩机制,定期召开燃气行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通报考评结果。通过暗访调查、定期巡查等形式,对燃气企业服务、硬件设施、收费及流程公示等进行检查,对未达标项目要求逐一整改。作风巡查“双评议”。组织基层营业网点参与全市公共服务企业作风建设“双评议”,开展问题自查自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道路挖掘审批。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许可类型统一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把提交规划红线作为必要条件,压缩审批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只占道不挖掘的部分工程施行备案制管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四)企业行政处罚不良信用主动修复机制。一是区分失信行为,制定失信档案。根据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区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对失信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重点关注因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而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针对企业不同情况纳入信用修复监测范围。二是设置修复条件,开展主动修复。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满一年且已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申请撤销处罚信息公示。三是加强部门协调,提供修复服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行政处罚不良信息发布机关对接,凡符合修复条件的,按程序主动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鼓励失信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五)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第三方技术评价。一是明确界定适用第三方评价的对象范围。评价对象为“企业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选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产品标准分批分类开展技术评价。二是委托第三方提供评价服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企业标准进行评价,提升企业标准的科学化水平:合法性,评价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规范性,评价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产品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的公开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技术性,对生产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标准进行评价,厘清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风险性,对企业标准是否能够科学指导企业组织生产、检测检验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生产缺陷、产品安全使用风险、产品追溯召回可行性进行预判。三是辅助企业整改提升产品标准。根据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主动协助企业提升产品标准,改重事后监管为重事前服务,寓监管于服务中。辅助存在问题的企业修改完善标准,进而有效指导生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六)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一是加大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覆盖率。组织企业参加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指导企业利用“单一窗口”开展外贸业务,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高贸易便利度。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营造良好贸易氛围。联合税务、外管、银行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进出口企业沟通和协调出口报关、退税、外汇核销、银行信贷等方面遇到的矛盾与问题,营造齐抓共管、促进外贸增长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七)科技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市人行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以及各银行报送的信贷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数据和材料,计算得出各银行机构评估分数,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勉励四个档次。(牵头单位:市人行;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八)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一是打造科技服务“一张网”,实现科技资源“一键搜”。建立科技共享平台,并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共享平台运营,对接中国知网、湖北省大仪平台等数据系统,整合一批科技资源数据,提供科技文献、科研仪器、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技术专家、科技政策、中介机构等各类科技资源查找服务。确保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工作者只要在平台上注册个人数据馆,均可以免费下载丰富的数据和文献资源,有效降低科研成本。二是开放共享科研设备,实现科技信息“一步达”。科技共享平台坚持开放共享的建设理念,积极对接全市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和信息,通过智能推荐科研成果、仪器设备、专家人才、中介机构等方式,促进技术需求与研发资源的有效对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可出台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实验室以及相关机构对外开放仪器设备资源,为全社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资源支撑,提升科研设备资源的利用效率。三是鼓励创业创新,实现双创知识“一网学”。科技共享平台围绕创新创业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打造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为广大创客朋友提供创业入门、团队组建、产品开发、创业营销、创业融资、创业法律顾问等双创知识的经验分享。四是智能导航科技信息,实现科技管理“一图知”。科技共享平台以多维度的方式分析、展示科技资源,便于政府、企业、研发单位等直观了解科技资源在各地区、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为科学制定政策、优化科技管理、提升科技服务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在自贸试验区改革领域的先行先试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适合咸宁发展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在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复制推广工作按时完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函〔2019〕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试行一年来,在推进斧头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实施方案》试行效果和斧头湖流域综合治理发展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实施方案》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现将调整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精神,加快推进斧头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斧头湖水环境质量,激励各相关县(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搭建全域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流域各县(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为促进我市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明确划分各区域的污染治理责任,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考核范围
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咸安区、嘉鱼县、咸宁高新区。
四、考核因子与目标
(一)考核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二)考核目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标准值:高锰酸盐指数≤6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
五、考核断面(点位)与监测方式
(一)常规监测断面(点位)(16个)。
咸安区河流考核断面(7个):淦河老虎嘴上游100米、三八河入湖口、王生茂河入湖口、咸安区入贺胜河处、泉水湖闸口入湖口、梓山湖国营渔场入湖口、滨湖港入横沟河口;
咸安区闸口考核点位(1个):梓山湖国营渔场入湖闸口;
嘉鱼县闸口考核点位(5个):八千亩闸口入湖口、东湖闸口入湖口、麻花咀渔政站前闸口入湖口、十家棚村入湖闸口、黄沙湾闸口入湖口;
咸宁高新区河流考核断面(3个):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上游50米处、官埠河和107国道大桥交汇点上游50米处、横沟河横沟桥镇与官埠桥镇交界处(李家堡村13组)。
(二)抽查监测断面(点位)(6个)。
咸安区(4个):淦河三汊港水泵入湖口、淦河彭家嘴水泵入湖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一入湖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二入湖口;
嘉鱼县(1个):黄沙湾渔场泵站入湖口;
咸宁高新区(1个):浮山河五洲新天地箱涵上游100米处。
(三)参考断面(5个)。
淦河入湖口、浮山河入淦河口、贺胜河入湖口、梓山湖污水处理厂下游500米处、老虎嘴横沟河上游100米处。
(四)监测方式。
市生态环境监测局每月负责斧头湖流域各断面(点位)水质监测及监测结果汇总。
六、考核细则
(一)河流不达标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河流考核断面每月监测,每月考核。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考核断面目标值相比;
超标倍数≤0.1倍,扣1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2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4分;
0.4倍<超标倍数≤0.6倍,扣6分;
超标倍数>0.6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10分,共计30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考核标准以每分1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2020年6月1日起,考核标准以每分2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二)闸口不达标点位水质目标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闸口考核点位每月监测,每2个月考核,每年考核6次。考核取2个月监测结果平均值,依据河流不达标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三)抽查监测断面(点位)水质目标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抽查监测断面(点位)考核方式以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斧头湖巡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断面(点位)有污水排放,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进行监测;考核采取单次监测结果进行评价,依据河流不达标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四)达标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考核断面(点位)上年度同期水质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值(Cio)减去本月水质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值(Ci),得出考核断面水质污染物变化浓度值(Cn)。Cn与Cio相比:
改善倍数≤0.1倍,加1分;
0.1<改善倍数≤0.2倍,加2分;
0.2<改善倍数≤0.5倍,加4分;
改善倍数>0.5倍,加10分;
水质恶化时,每超过上年度同期水质0.1倍,在基础分值上减2分,直至扣完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10分,共计30分,考核标准以每分1万元计算生态补偿资金。达标断面(点位)水质变化考核自2020年6月开始执行。
(五)市级奖励资金补偿标准。
市级财政每年出资300万元用于奖励斧头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根据断面水质监测年均浓度值评价断面(点位)达标情况,达标率75%及以上的县(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达标断面(点位)个数
(六)资金缴付。
考核资金以“月考核、季结算”方式,由市级财政对县(区)财政结算办理。
(七)考核断面(点位)的核减。
考核断面(点位)因退垸还湖、退垸还湿等消失的,从消失的次月起不再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七、考核资金的使用
各县(区)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结算后统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斧头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
(二)对在斧头湖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八、职责分工
(一)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考核断面(点位)的监测与数据汇总;加强对咸安区、嘉鱼县和咸宁高新区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本地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市财政局负责各考核断面(点位)补偿资金的结算。
(四)各县(区)要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加大考核不达标断面(点位)的水污染治理力度。对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的,或者连续3个月考核断面(点位)水质不达标的地方,市人民政府将对该地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5月29日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44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助力咸宁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我市自今年起启动咸宁风景道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咸宁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定位和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咸宁风景道建设批示精神,把“风景”理念融入咸宁城市高质量发展过程,推进所有道路都按风景道建设管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生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对外输出咸宁市的优美风景,对内带动风景道沿线的经济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二、建设目标
咸宁风景道规划全长977.953公里。其中步行骑行综合道:咸安区游客集散中心—古田11.5公里;骑行道:咸安区梓山湖环线—古田70.795公里;自驾游道:全长895.658公里,其中咸安区135.147公里,嘉鱼县103.303公里,赤壁市238.109公里,通城县83.22公里,崇阳县127.76公里,通山县208.119公里。各县(市、区)在保持策划方案总体线路框架基本完整,确保咸宁风景道品牌效应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规划和实际合理调整风景道的线路和规模。咸宁风景道于2020年启动建设,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打造成型。
(一)咸宁风景道2020年示范路建设任务。步行骑行综合道改造任务11.5公里,骑行道改造任务34.995公里,自驾游道改造任务217.203公里。(见附件1)
(二)咸宁风景道2021—2022年建设任务。骑行道改造任务35.8公里,自驾游道改造任务678.455公里,建设一级驿站1个、二级驿站5个、三级驿站3个。(见附件2)
三、基本原则
《咸宁风景道策划方案》是指导全市风景道具体创建工作的基础性、框架性蓝图,各县(市、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灵活设计原则。风景道是一种融合自然、人文景观和服务设施于一体的道路系统。在设计过程中,应尊重生态基底,充分结合公路现有条件,灵活选址,顺应自然机理,将对原生自然环境、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历史人文资源的干扰和影响降至最小,避免大拆大建。
——因地制宜原则。规划设计时应充分结合不同的现状资源与环境特征,充分挖掘沿线的人文底蕴,把握当地的产业发展趋势,突出地域风貌,展现多样化又极具契合性的特色风景道。
——以人为本原则。风景道作为附加功能丰富的综合体系,其服务对象为司乘人员和游客。道路建设在满足基本交通功能的同时,应注重人性化设计,完善服务设施,保证司乘人员和游客的必要需求和体验。
——统筹协调原则。风景道规划涵盖公路、规划、景观、建筑、市政、旅游等多个专业,涉及交通、林业、生态环境、文旅、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多个部门。在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加强部门协调和规划衔接,整合区域各种自然、人文、产业资源,促进城乡联系,发挥综合功能。
——简约集约原则。在风景道路域环境美化、景观点和相关服务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应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现有设施,严格控制新建规模,降低建设与维护成本。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技术、材料、设备等。
——综合效益原则。风景道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风景道建设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四、建设标准
(一)道路改造。风景道的主体是道路,优良的路况水平和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资源是项目建设的基本立足点。规划改建风景道全长977.953公里,分步行骑行综合道、骑行道、自驾游道三种类型,改建线位基本沿现状道路走廊带布设,充分利用既有道路资源。步行骑行综合道:结合规划及预留用地条件统筹断面布局,增设宽度不小于2.0m的综合道。骑行道:单侧增加不小于1.5m专用骑行道,根据现状断面实际情况确定拼宽或跳出方案。自驾游道:基本利用现状路面,根据现状路面性质及破损情况确定改造修复方案,完善沿线交安设施。
(二)景观提升。绿化设计要坚持以生态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为主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加强景观绿化的维护保养,持续保持良好视觉效果。
(三)公路驿站。公路驿站是服务设施综合载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驿站是风景道管理和服务中心,承担管理、综合服务和交通换乘功能;二级驿站是风景道服务次中心,承担售卖、租赁、休憩和交通换乘功能;三级驿站作为过往行人休息场所。驿站设置应优先利用现有建筑。
(四)形象标识。风景道道路标识(logo)在整个线路的转弯处或道路分叉处进行设置,提高辨识度,确保与周围景观的协调性与美观性。
五、建设任务
(一)打造示范引领线路。按照咸宁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要求,目前和今后实施的一、二级路新建、改扩建和公路大修工程项目都应按风景道建设管理,建一条路成一段风景。各县(市、区)要结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每年至少打造一条示范路,根据资源分布及景观文化特色确定主题定位,再围绕主题精心设计打造。
(二)加快步行骑行综合道等建设。加快建设咸安区游客集散中心至古田段11.5公里步行骑行综合道。推进古田至大桥、大桥至聂家、聂家至汀泗桥、黄荆塘产业路、向阳湖大道至农业观光园T字路口段70.795公里骑行道建设。
(三)打通断头路及瓶颈路段。加快咸安区宝八线农业观光园至五七二桥2.7公里道路升级改造,咸安区S360大向线五七二桥至桂乡大道路口13.3公里二级公路改造建设,并同步建设骑行道;加快咸安区S361大羊线1.53公里道路升级改造,顺接S319咸赵线和赤壁市S361大羊线风景道;加快赤壁市S361大羊线剩余7.06公里二级公路改造,畅通葛仙山樱花海、芳世湾等旅游线路;要重点推进G351潘家湾至嘉鱼县城段大修项目及嘉鱼县至赤壁市一级公路改扩建项目建设;要重点推进通山县慈口至乌岩段4.22公里断头路建设。
(四)注重提升绿化景观功能。各县(市、区)要立足区域实际,合理提升风景道沿线绿化景观功能,分段落进行主题景观营造,打造开合有度、富有韵律的动态景观带。
(五)大力开展公路路域环境美化。各县(市、区)要继续巩固提升现有路况及路容路貌水平。要对沿线裸土路段逐步进行治理,在具备条件的路段采取挂网喷播、三维土工网垫、加筋麦克垫等技术进行植草复绿,稳固路基护坡,加强生态保护;要选择主题鲜明的风景道路加强沿线形象文化塑造、布局景观小品、标注地面涂装,充分展示当地人文特色;要逐步推进普通国省道路肩绿化或硬化工作,探索建立普通公路路域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六)设置统一方便的标识系统。要选择位置优越、地势开阔的地段建设风景道入口段标志性构筑物。科学设置各类引导标识和标牌,用人性化、个性化标识加深路人的形象感知,打造道路景观特色品牌。
(七)拓展公路驿站服务功能。各县(市、区)可根据游客量、车流量大小来分批启动一、二、三级驿站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景区、旅游区服务中心或大型村庄配套具备商业、交通换乘、餐饮、停车、汽车充电、卫生等基本功能的公路驿站服务设施,远期可视市场需求逐步配套综合文化研学、休闲度假、高端商务、星级酒店、亲子乐园等服务系统
(八)打造智慧交通系统。各县(市、区)可选择具备条件且创建成型的路段,引进先进的旅游商务、大数据集成与信息服务等平台,让行人游客及时掌握旅游、交通等信息,提高路网通行能力,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九)产业融合带动新业态振兴。风景道创建要融入“美丽公路+”的理念,以“田园生活”为目标核心,加快现代农业、田园综合体、民宿休闲、房车营地等新业态与交通旅游的融合发展。
(十)拉通主骨架畅通小环线。各县(市、区)要依托交通路网、美丽村湾、乡村振兴、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继续巩固、扩充现有风景道主骨架,完善与美丽村湾创建等相协调的局部小环线,为咸宁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注入新动能,助力沿线地区经济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创建责任。风景道创建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政府成立市风景道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全市风景道建设的指导、协调、督办、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风景道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风景道创建各项任务稳步推进。
(二)全程跟进,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程跟进风景道创建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各项推进措施,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形成风景道创建的政策合力。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各类建设资金,形成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
(三)纳入考核,加大督查力度。将风景道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范围。适时开展督办检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通报。
(四)深入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介广泛宣传风景道建设成果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咸宁风景道2020年示范路建设任务清单
2.咸宁风景道2021—2022年建设任务清单
附件1
咸宁风景道2020年示范路建设任务清单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线路编号 | 线路名称 | 路段明细 | 里程(KM) | 主要建设内容 | 备注 | |||
咸安区 | 步行骑行综合道 | G351 | 台小线 | 游客集散中心至S319三班口 | 2.9 | 78.995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19 | 咸赵线 | 三班口至太乙小桥 | 1.2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19 | 咸赵线 | 太乙小桥至古田 | 7.4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骑行道 | S360 | 大向线 | 五七二桥至桂乡大道路口 | 13.3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X022 | 汀古线 | 古田至大桥 | 3.525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X090 | 大铜线 | 大桥至聂家 | 5.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X092 | 汀赛线 | 聂家至汀泗桥 | 8.9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X103 | 长向线 | 向阳湖大道交叉口至京港澳高速桥下 | 1.91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X103 | 长向线 | 京港澳高速桥下至农业观光园T字路口 | 1.66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自驾游道 | G351 | 台小线 | 朱横线交叉口至集散中心 | 21.49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122 | 武咸路 | 铁军路交叉口至朱横线S356交叉口 | 11.01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嘉鱼县 | 自驾游道 | G351 | 台小线 | 高家岭至潘家湾 | 14.539 | 41.823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102 | 武嘉线 | 陶家墩至新街镇 | 27.284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赤壁市 | 自驾游道 | S361 | 大羊线 | 随阳至双泉 | 36.57 | 36.5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崇阳县 | 自驾游道 | S246 | 凤界线 | 金塘镇至塘口至界头塘 | 25.91 | 25.91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通城县 | 自驾游道 | S259 | 铜天线 | 大埚至天岳关 | 39.29 | 39.29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通山县 | 自驾游道 | S358 | 阳通线 | S209交叉口至大畈 | 18 | 41.11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209 | 咸通线 | 界水岭至山口 | 5.1 | |||||||
S415 | 厦塘线 | 界头塘至厦铺镇 | 18.01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合计 | 263.698 |
附件2
咸宁风景道2021-2022年建设任务清单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线路编号 | 线路名称 | 路段明细 | 里程(KM) | 主要建设内容 | 备注 | |
咸安区 | 骑行道 | 黄荆塘村产业路 | 黄荆塘村产业路 | 9.1 | 138.44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G351 | 台小线 | G351至向阳湖大道交叉口 | 1.4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梓山湖新城环线 | 22.6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X104 | 宝八线 | 农业观光园T字路口至五七二桥 | 2.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自驾游道 | G107 | 京港线 | 咸安绕城段 | 3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G351 | 台小线 | 向阳湖大道交叉口至高家岭 | 12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19 | 咸赵线 | 古田至西岭陈 | 10.036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铁军路 | 贺胜桥镇至武咸快速通道交叉口 | 10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56 | 朱横线 | 武咸快速通道交叉口至高桥镇至大幕至罗家垸区界 | 32.08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61 | 大羊线 | 西岭陈至宋家沟 | 1.531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一级驿站 | 黄荆塘驿站 | 新建 | ||||||
三级驿站 | 古田驿站 | 新建 | ||||||
景观节点 | 向阳湖 | 新建 | ||||||
黄荆塘 | 新建 | |||||||
铜钉坳 | 新建 | |||||||
嘉鱼县 | 自驾游道 | S359 | 石铁线 | 嘉鱼县三环线路口至朱砂村 | 5.28 | 61.48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G351 | 台小线 | 新街镇至石埠塘 | 18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扶贫大道 | 舒桥至陆溪镇 | 27.8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绕城公路 | 朱砂村至罗家州 | 10.4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二级驿站 | 珍湖驿站 | 新建 | ||||||
赤壁市 | 自驾游道 | S246 | 凤界线 | 双泉至东流港 | 5.03 | 201.539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418 | 枫渣线 | 渣田畈至枫树岭 | 31.6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G351 | 台小线 | 赤壁市一中至三国古战场 | 34.5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246 | 凤界线 | 赤壁市一中至凤凰山 | 12.8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61 | 大羊线 | 宋家沟至随阳 | 7.059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G107 | 京港线 | 汀泗桥至羊楼洞 | 68.4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G351 | 台小线 | 石埠塘至G107交叉口 | 10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61 | 大羊线 | 羊楼洞至双泉 | 32.15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二级驿站 | 葛仙山驿站 | 新建 | ||||||
朱巷驿站 | 新建 | |||||||
三级驿站 | 观音寺驿站 | 新建 | ||||||
崇阳县 | 自驾游道 | S362 | 金保线 | 高枧至金塘镇 | 17.79 | 101.85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市政道路 | 人民大道 | 五里界至浪口大桥 | 2.25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市政道路 | 天城大道 | 人民大道交叉口至铜钟 | 6.05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246 | 凤界线 | 东流港至五里界 | 15.8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259 | 铜天线 | 铜钟至大埚 | 45.56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59 | 石铁线 | 浪口大桥至S359石铁线柳林出口处 | 14.33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二级驿站 | 盘山公路驿站 | 新建 | ||||||
随阳竹海驿站 | 新建 | |||||||
三级驿站 | 洪下驿站 | 新建 | ||||||
景观节点 | 十里画廊绿水青山 | 新建 | ||||||
通城县 | 自驾游道 | G353 | 宁福线 | 麦市镇李塅至北港镇庄前 | 38.787 | 43.93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474 | 庄大线 | 北港镇庄前至大坪乡 | 5.143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通山县 | 自驾游道 | S209 | 咸通线 | 厦铺至S358交叉口 | 21.22 | 167.009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G106 | 京广线 | 九宫山镇至G106交叉口 | 29.05 | |||||
S209 | 咸通线 | 厦铺至九宫山镇至铜鼓包 | 61.549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58 | 阳通线 | 大畈至慈口富水水库桥头 | 21.2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58 | 阳通线 | 慈口富水水库桥头至S356交叉口 | 4.22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S356 | 朱横线 | S358交叉口~罗家垸区界 | 29.7 | 道路改造、景观提升、文化塑造 | ||||
景观节点 | 东岸 | 新建 | ||||||
合计 | 714.25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帮助我市旅游行业摆脱困境,促进景区人气早日复苏,逐步恢复旅游市场信心,根据省政府近期出台的《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1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刺激广大居民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健康出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0年5月22日—8月31日。
二、活动主题
抗疫有我,健康生活,乐游咸宁。
三、活动对象
持咸宁本地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工作证、单位或村、社区证明等佐证资料的咸宁人或咸宁常住人口均为活动对象。
四、具体措施
1.工会福利刺激政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应从本年度会员会费中每人列支不超过200元,用于购买咸宁景区景点门票(景区景点按五折售卖,实际门票面值不低于400元),鼓励工会会员携家属出游消费。
2.单位团建刺激政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团建活动,促进旅游消费。同时鼓励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3.咸宁优品刺激政策。鼓励本地农特产品企业在重点景区景点通过降低价格等方式开展优惠购活动,增强吸引力,提升景区景点人气,同步带动咸宁优品销售。
4.财政补贴门票刺激政策。引导全市各景区景点在活动期间,对咸宁游客给予大力优惠。包括:首道大门票对60岁以上和16岁以下咸宁市居民免票,对咸宁市其他游客实行五折优惠;景区内酒店住宿不低于五折优惠;景区内的餐饮不低于八折优惠。市财政从2020年文旅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50—100万元,对全市参与优惠活动的3A级收费景区给予3万元补助,4A级收费景区给予5万元补助,5A级收费景区给予6万元补助;县级财政参照市财政补贴政策,从本地2020年度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本地参与优惠活动的其他收费景区给予适当补助。
5. 2.5天周末刺激政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优化工作安排,试行周末2.5天弹性休息模式,有序组织干部职工休年假,倡导干部职工就近旅游消费。
五、责任分工
1.市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加强旅游企业的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
2.市文旅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做好防控措施和接待服务,并组织一系列参与性强、娱乐性强、教育性强的主题体验活动,丰富活动内容。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主要旅游景区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销售商店的食品安全隐患检查。
4.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优惠活动的收费景区给予一定补助。
5.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咸宁农特产品企业积极参与景区景点优惠购活动。
6.市总工会负责落实全市各级工会用会员费购买景区景点门票,按规定在市内组织劳模和职工到景区景点开展疗养、团建等活动。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活动的重大意义,在经费、时间等保障方面予以支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示范,以实际行动支持旅游消费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高出游热情。
(二)做好防控。一是坚持防控为先,实行限量开放。旅游景区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二是强化流量管理,严防人员聚集。旅游景区要建立完善预约制度,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三是细化管理措施,规范游览秩序。旅游景区要配备必要人员设备,加强清洁消毒,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结合实际,配套使用“健康码”核验等手段。要安排专人在旅游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等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区域加强疏导,避免拥堵,确保防控到位。
(三)加大宣传。咸宁日报、咸宁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要加强活动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引导更多的市民自发出游,提振消费。
(四)审批汇总。各地各单位要对本地、本系统(单位)干部职工利用2.5天周末在市内开展旅游活动实行申报审批(见附件1),并将2.5天周末旅游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定期(具体见说明)报送至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柴倩;联系电话:8259192,15872782769;邮箱:289738156@qq.com)
附件:1.利用2.5天周末在市内开展旅游活动申报表
2.利用2.5天周末在市内开展旅游活动统计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利用2.5天周末在市内开展旅游活动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 申报人 | 出游时间 | 出游人数 | 出游目的地 | 备注 |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出游时间:指周五下午至周日,x月x日下午—x月x日。
2.出游人数:指申报人和携带的家属。
3.出游目的地:填所到达的咸宁市xx县(市、区),可以填多个。
4.申报要求:申报人每周四前将申报表报单位审批,以便各
单位统筹安排。
附件2
利用2.5天周末在市内开展旅游活动的统计表
填报单位:xxx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 出游时间 | 出游人数 | 主要去向 |
说明:1.单位:县市区填“xxx县(市、区)”;市直单位填“单位名称”。
2.出游时间:5月22日—6月1日,指周五下午至周日,x月x日下午
—x月x日;6月2日—8月31日,指x月x日—x月x日。
3.出游人数:指本地(县市区)、本系统(单位)(市直单位)
汇总统计经各单位批准的《利用2.5天周末在市内开展旅游活动
的申报表》中的出游人数。
4.主要去向:指出游人员的主要旅游目的地,如赤壁古战场x人。
5.报送要求:5月22日—6月1日,每周一下午5:30前将本地、本系
统(单位)上一周出游情况的统计表汇总报咸宁市全域旅游领
导小组办公室;7月1日、8月3日、9月1日下午5:30前分别将本
地、本系统(单位)6月、7月、8月出游情况的统计表汇总报咸
宁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柴倩;联系电话:
8259192,15872782769;邮箱:2897381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