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2020 年第 2 号( 总第 55号)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咸宁重点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的通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20年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的费用。收集,是指从指定垃圾收集设施至运输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处置,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条件的单位,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或者垃圾焚烧处理厂,免交相应环节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以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一)对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人或者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生活垃圾量征收垃圾收集、运输和中转费;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照营业面积计收;
(三)对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按照核定载重吨位或者座位计收;
(四)对房屋建筑工程,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收;
(五)其他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照月征收或者年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方式进行: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他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各类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收;
(三)营运车辆由交通运管部门代收,公务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四)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城区自来水供水部门代收;
(五)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征收;
(六)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七)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健全收费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部分用于补充建设资金,但必须确保3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市发改、财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之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依照2015年6月8日公布的《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执行。
附件: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外来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户每月3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人数计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单位按照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在校学生每人每期3元计算缴纳;
(四)垃圾收集、运输、中转费用按照垃圾量征收,受托清运每吨65元。
二、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以及其他各经营户按照以下标准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6元/天,501—1000㎡15元/天,1001—2000㎡25元/天,2001—4000㎡40元/天,4001—6000㎡65元/天,6001㎡以上85元/天;
(二)餐饮、酒店、快餐、早点、大排档、夜市、茶楼、药店等按照以下标准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10元/天,501—1000㎡25元/天,1001—2000㎡40元/天,2001—4000㎡60元/天,4001—6000㎡80元/天,6001㎡以上100元/天;
(三)宾馆、旅社、医院按照床位征收,每床每天0.5元;
(四)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每平方米每天1元。
三、交通运输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客车(城区始发站车辆)每座每月2元;
(二)货车每吨每月5元;
(三)出租车、城市公交、公务车每车每月20元;
(四)营运板车、人力三轮车每车每月5元;
(五)营运电动、机动、三轮车每车每月10元。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费(新建、改建、扩建、拆迁、装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一次缴纳。
五、其他
(一)车辆冲洗点每月每平方米5元;
(二)受托清扫保洁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化粪池清掏每立方米150元;
(四)受托清运垃圾每吨65元。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的通知
咸政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保障,推动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考察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加之年初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责任重、压力大。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瞄准全省领先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紧扣关键环节,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
二、细化责任分工。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市政府对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见附件)。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对标对表,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以创新思路和务实举措抓好各项政策落实,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统筹协调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要在慎终如始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的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附件: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
重点工作 | 主要 任务 | 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 |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2.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3.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 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4.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 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5月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 ||
5.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对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岗人员的职工薪酬支出费用给予补贴,对全省市场保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 ||
6.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第十四条 | ||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 7.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8.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 ||
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第二条 | ||
10.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1.6%。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 | 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1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 ||
(三)加强信贷纾困 | 11.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第六条 | |
12.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持续推进 | ||
13.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4.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6月30日 | ||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 15.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 |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6.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7.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农发行咸宁分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8.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9.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 20.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21.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22.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 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国家外汇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四条 | ||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 (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 23.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 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
24.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 市金投集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 ||
25.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 | 市金投集团、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六)对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支持 | 26.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 (七)阶段性减免税负 | 27.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5月 |
2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武昌海关咸宁办事处,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5月 | ||
(八)降低用工成本 | 29.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6月 | |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 30.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9月 | |
(九)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 | 31.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企业外(不包括化肥生产企业)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宁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6月 | |
32.2020年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及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的用电,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6月;《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指发〔2020〕111号)第一条第一款 | ||
(十)降低物流成本 | 33.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 3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十二)降低用地成本 | 35.对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工业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一年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三条 | |
(十三)清理拖欠延长合同 | 36.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 市国资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 |
(十四)降低物业服务企业成本 | 37.对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指发〔2020〕111号)第二条第八款 | |
三、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 | 38.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推动解除疫情地区人员返岗务工。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到等新型招聘模式。 |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39.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 | 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十六)加强大众创业支持 | 40.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十七)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 41.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配合落实“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 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42.充分发挥楚商和其他商会组织以及湖北校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人员的作用。 | 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十八)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 43.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44.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45.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第四条第十八款 | ||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 (十九)抓好稳链补链强链 | 46.加强各级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统筹,围绕重点产业建立救助机制,加大传统产业技改升级力度,防止产业萎缩或产业链迁移。 |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47.围绕疫情催生的新需求,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集成创新和发展壮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暴露的产业链短板,支持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加快发展。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48.各地对今年产业稳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列出具体目标,实行量化考核,优先纳入省及各地重点项目推进计划。 |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49.对新进规企业实施奖励政策。 | 市经信局、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二十)加强技改投入 | 50.对未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省级“三个一批”企业名单的市直新冠肺炎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改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生产疫情防护物资购置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直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按照《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应调整和优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支持方向,通过降低资金申报门槛、提高资金奖补比例等方式,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三个一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倾斜。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 (二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51.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做好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申报。与国开行、农发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支持复工复产融资对接工作机制,定期对接融资需求。与中国银行开展“抗疫情稳增长”专项融资工作。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咸宁分行、中行咸宁分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稳增长”专项融资工作的通知》 |
(二十二)大力提振消费 | 52.“危中寻机”大力推动线上消费,大力支持发展生鲜电商、在线诊疗、线上教育、网络视频、数字娱乐、无接触配送等“宅经济”“云生活”消费新模式。 |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53.协调网络通信运营商及楚天云、长江云等云平台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 | 市经信局,咸宁广播电视台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54.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市文旅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55.稳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在充电电费、停车费以及自用充电桩建设等使用环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性补贴政策。 |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56.调整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投向。 | 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57.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有序组织推动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景区、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消费领域企业有序恢复经营。 | 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二十三)加强对外开放 | 58.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中介组织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开通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绿色通道,协助外经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 | 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59.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业加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统筹现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对企业“走出去”项目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 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 (二十四)扩大项目投资 | 60.建立重大项目周调度机制,加快推进上半年875个拟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95个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及时制定新开工重大项目三个月滚动计划,制定在建项目复工、新项目开工推进方案。 | 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6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交通物流、5G网络、数据中心、医废处置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谋划建设,建立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62.抓紧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设以市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为基础、县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点)为补充的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争取鄂东南省级应急救援基地落户咸宁。以县级供销系统为依托建设县级生活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加大县级生活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资金保障力度。 |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在“抗疫”和“保供”工作中做好县级生活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管理的行动方案》(鄂合发〔2020〕11号) | ||
63.对2020年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新增相关领域100个补短板项目。 | 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二十五)争取专项资金 增加发债规模 | 64.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对我省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65.积极争取扩大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全年争取发行300亿元企业债券。与国开行、农发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专项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咸宁分行,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五、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 (二十六)强化规划支持 保障用地供给 | 66.加快编制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整体布局、用地指标、建设时序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医疗防疫、应急避难、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空间规划保障,加快推进城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管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一条第一款 |
67.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应在疫情期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免收顺延期间应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48号)第五条 | ||
五、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 68.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按程序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可与建设用地报批同步办理;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结束后应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林业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二条第四款 | |
69.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林业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二条第三款 | ||
70.确保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 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使用林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 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民生项目和为确保脱贫目标如期实现的脱贫攻坚项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允许先行使用林地,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向省林业局报备,并在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因脱贫攻坚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的道路、桥梁维修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的,不需要办理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24号)第一条、第二条 | ||
71.实施乡村用地分类管理,用好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款 | ||
(二十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 72.针对疫情暴露的短板和促进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最美逆行湖北”招商引资活动,鼓励湖北校友、武汉校友、楚商企业家开展“资智回荆楚”行动。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73.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推动尽快签约。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74.各地要用好用足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奖励力度。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六、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 (二十八)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 | 75.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引导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服务。有针对性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衔接,保证春耕需求。确保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 | 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76.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分别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77.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 | 市人行、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78.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79.规范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加快落实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加强生猪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休耕农田应与畜禽粪肥施用相结合,打通粪肥还田通道。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切实保障养殖用地需求。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 |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 | ||
80.统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 “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经营主体恢复生产。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支持湖北嘉安控投集团嘉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计划在原综合物流园3万吨冷库基础上新建15万吨冷库项目。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 ||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 (二十九)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 81.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实现应贷尽贷;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继续享受财政贴息等政策。对有贷款需求、具有带贫功能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每个县精选20家,每家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为贫困户量身打造“保灾+保价”扶贫双保险专属产品,每县投入“防贫保”资金不低于200万元,防止相对贫困人口成为贫困户。 |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3号)、《关于奋力夺取“战役”与“战贫”双胜利的通知》(咸扶组发〔2020〕1号) |
82.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的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支出;光伏收益可以对在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贫困户予以奖励,可以对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群众予以补助。 |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努力克服疫情影响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鄂扶组发〔2020〕2号) | ||
83.各县市区拿出三分之一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实施产业扶贫与就业扶贫“双奖励”政策;对吸纳贫困户就业的扶贫车间、就业车间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发挥贫困村产业指导员和贫困户结对帮扶人的作用,按照“五个一”排忧解难服务机制,组织抓好种子种苗、化肥、农膜等农资供应,指导和帮助贫困户恢复春耕生产。 | 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84.鼓励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工地和增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对弱劳动能力无法外出就业的,全市增设6000个扶贫专岗(每个县1000个),帮助就业。 | 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85.推进消费扶贫。广泛收集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农产品信息,通过“抗击疫情、公益助农”行动、上门收购、定点采购、电商销售、“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优先采购滞销扶贫农产品,着力解决贫困户农产品运输难、销售难问题。 | 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消费扶贫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2020年行动方案》(发改振兴〔2020〕415号) | ||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 (三十)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 86.落实“米袋子”“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市场不脱档、不断供,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 |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87.对参加基本医保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医保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先行垫付,所需资金从各级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以及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社发〔2020〕12号)第二条第一款 | ||
88.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对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按照城市人员不低于500元、农村人员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物资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孤儿,确诊患新冠肺炎的,按照2019年12月底的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救助金(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和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66号) | ||
89.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将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至1.5倍、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抗击疫情的信息主体发生的逾期记录,适当提高容忍度。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恢复已暂停的咸宁市行政区域外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本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户籍地购买一手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户籍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各承办银行,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人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 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十一条 | ||
90.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加大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搜救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施救。城乡社区(村组)要加大对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走访探视力度,落实包保联系人,主动上门走访探视,提供生活、就医保障和帮助。对因离鄂通道管控滞留湖北生活困难的外地人员继续实施帮扶救助。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97号) | ||
9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 | 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92.加快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建立迅速发放机制。适当扩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将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纳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暂按 2020年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发放。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咸宁国调队、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97号) | ||
八、优化营商环境 | (三十一)加强企业精准帮扶 | 93.依托各级政务服务网,搭建问题诉求反映和快速反馈平台。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94.加强党对有序复工复产和“六稳”工作的领导,实行市领导分片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分片包乡(镇、办、场)的服务企业机制。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95.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下万村”活动,各地要组织服务企业工作队,网格化、全覆盖地宣传政策、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增强企业信心。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96.对全市所有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运营补贴。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和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帮助企业有序复工、给予财税优惠等政策的扶持范围,在税收、金融、社保减免、稳岗、房租等方面予以支持。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在岗职工和殡仪服务一线工作人员按政策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通知》(鄂防指发〔2020〕130号) | ||
97.及时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及时解决春耕生产和用工、用地、交通、原材料、设备、资金等问题。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98.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担保制,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人社部门应按条件提高效率及时返还。全面推行电子招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 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四)、(六)、(七)、(十) | ||
(三十二)优化审批服务 | 99.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统一反馈审批结果。 |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00.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 | 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八、优化营商环境 | (三十二)优化审批服务 | 101.依托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 |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102.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 |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03.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建立咸宁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展示市直各部门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 ||
104.对已经编制作业设计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创新作业设计审批形式,采用函评、视频会议、网上审批等非人员聚集方式进行评审批复,尽可能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对需要招投标的造林绿化项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量简化流程、简化环节、压缩时限,采取简易招标方式,加快造林绿化项目实施进度。 | 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序推进2020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0〕25号)第三条 | ||
105.优化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减少人员聚集,推进“零跑动”,充分应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电子证照共享应用、电子资料申报、数据在线核验,简化原件审核,优化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确需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地要提供电话预约服务,合理统筹预约人数,提供分时段预约,做好人员分流,提升现场办理速度,避免群众长时间聚集逗留。省内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 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省住建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零跑动”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
八、优化营商环境 | (三十二)优化审批服务 | 106.大力开展在线审批服务,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项目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等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四条第八款 |
107.全力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导企业通过网办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办理。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优先从快办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即到即办,确保受理当天办结。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三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 108.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 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09.减轻企业排污权交易成本,对转让方为市生态环境局的,即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三个月内,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对已申购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按合同约定,延期或分期缴纳排污交易费。对因配合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企业,可以不加处罚款(滞纳金)或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 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20〕15号) | ||
11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 | ||
111.实施《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复工复产期间,对不涉及“四大安全”的市场主体首次发生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支持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食协函〔2020〕21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咸宁重点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号)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办公室对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咸宁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请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责任分工,逐条对照,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咸宁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一、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
(一)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1.集中精力打好深度贫困歼灭战,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强化产业和就业扶贫,及时做好返贫、新发生贫困人口的监测和帮扶,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扎实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考核反馈问题整改。严把贫困退出关,提高脱贫质量,坚决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建立减少相对贫困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市政府扶贫办;责任单位: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确保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
2.聚焦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双十”工程,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坚决落实长江、汉江干流湖北段全面禁捕,持续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抓好河道采砂管理、矿山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深化河湖长制,基本消除劣五类国控断面。(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抓好“三江”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绿色工厂、绿色机关、绿色社区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10.强化政府属地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国安办、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积极稳妥化解各类风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隐性债务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保持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校园贷”高压态势。全面清退法人网络借贷机构。有序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金投集团、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网络安全、养老保险支付等方面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委国安办、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夯实稳增长基础
(一)做强做实有效投资。
15.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部署,抓住编制“十四五”规划契机,谋划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6.根本解决公路运输体系不优问题,打好“提质、增密、互通”三个硬仗,确保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三年内达到85%。开展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7.根本解决航空发展滞后问题,加快建设天河机场枢纽、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支线运输和通航服务网络三大工程,到2022年一、二类通用机场达到15个。(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根本解决“水袋子”“旱包子”问题,实施抗旱补短板四大工程,加快建设鄂北水资源配置二期、引江补汉、“一江三河”、引隆补水等重点项目。(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9.根本解决能源瓶颈制约问题,加速推进金沙江水电和陕北火电送湖北特高压输电工程,争取提高三峡电能湖北消纳比例,实施城市供电能力提升工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超前布局“新基建”,改造提升基于互联网的教育、医疗等网络硬件平台,加快5G、工业互联网、冷链物流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民生为导向,谋划实施一批供需共同受益、具有乘数效应的大项目,促进产业、消费“双升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1.用好国家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政策,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增强消费拉动力。
22.推进中部强大市场建设,扩大实物商品消费,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支持武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襄阳、宜昌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加快提升汉口北等大市场功能。培育引进一批消费类龙头企业。大力激活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县级电商服务中心建设,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3.完成供销社综合改革。(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4.推进老旧机动车、家电更新替代。完善便利店、社区菜市场等便民消费设施。加快城市商业街区、步行街改造提升,发展“小店经济”。拓展信息服务、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家政服务等新兴消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5.大力实施“荆楚优品”工程,推动湖北名优特产进商圈、进超市、进展会、进电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6.加快楚菜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7.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湖北”活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着力扩大对外贸易。
28.持续推进“百展行动”,重点开拓“一带一路”市场,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扩大高技术、高品质、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用好进博会等重大平台,创建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发展“一县一特”外贸产业。完善跨境电商产业生态链,健全“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体系。深化武汉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压缩通关时间和成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千方百计稳定就业。
29.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就业提升、返乡创业和青年见习四项计划。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和托底保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开展更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0.建设培育100家左右产教融合型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31.启动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促进汽车、食品等重点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加强对制造业龙头企业支持,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2.新开工268个重点技改项目。(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培育壮大以“芯屏端网”为重点的世界级产业集群。
33.聚焦四大国家级产业基地和十大重点产业,瞄准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光通信、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等细分领域,培植一批龙头企业,集聚更多第二总部和独角兽企业。加快国家存储器基地二期、天马G6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依托3个国家级创新中心,重点突破中高端芯片等关键核心技术。支持武汉打造全球智能终端高地。培育工业互联网顶级节点产业生态,加快IPv6规模化改造和5G商业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34.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编制“四基”创新突破项目库,推动协同攻关和应用示范。加快建设10个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施强链补链稳链工程,培育壮大20条核心产业链,打造3—5家千亿元级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壮大50家百亿元级龙头骨干企业,培植一批专精特新的单项冠军和行业“小巨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5.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000家。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配套,建立产业协作联盟。(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6.推进质量强省、品牌强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产业融合发展。
37.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和现代科技创新推动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深入实施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互联网+”高效物流,加快建成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8.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快发展航空航天、北斗导航、海洋装备等重点产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9.支持随州、咸宁建设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0.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两化融合,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型通用技术引领带动,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依靠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41.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2.创新“互联网+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加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3.推进区域性统一评价、“先建后验”、标准地出让改革。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深化“四多合一”改革。(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4.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开展“一照通”试点,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1天以内。(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5.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一站办理、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6.营商环境评价扩展到县(市、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财税金融改革。
47.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适当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下划地方,让市县财政有更多稳定收入来源。优化财政资金配置,重点保障教育、三大攻坚战、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8.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积极争取并用好政府专项债券,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9.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进省农信联社改革试点。推动中小银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
50.加快湖北自贸区改革创新,推出一批原创性、突破性、可复制的成果,构建制度型开放新优势,提升产业集聚能力。提升中欧班列(武汉)运营能力,开通与北欧空中通道,开展日韩近洋直航。以湖北建设军团为先锋,推动更多优质企业“走出去”。突出招龙头、引总部、聚相关,强化招商引资,积极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委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1.推进中外合作共建高科技产业园。(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委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2.拓展友城合作。(牵头单位:市委外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3.做实做优中国中部国际产能合作论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委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4.做实做优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等重大开放平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55.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国资国企“顶梁柱”做优做强,让民营企业“自己人”清上加亲。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与央企战略合作,推动省属国企战略性重组。(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6.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国企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7.加快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把着力点聚焦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势产业培育上来。(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8.全面落实中央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新28条”,确保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9.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坚决把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咸宁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0.引导金融资金“精准滴灌”,加大对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投集团、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1.健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时掌握企业困难和诉求,该支持的坚决支持、能办的尽快办。(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打造创新发展强大引擎
(一)提升创新平台功能。
62.推动19家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63.推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向鄂州、黄石、黄冈、咸宁延伸。加快建设光谷科学岛。东湖实验室争进“国家队”。推进生物医学成像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更多“国之重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4.鼓励在汉高校与市州合作办学、建设产业研究院。(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5.支持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创新主体作用。
66.建立企业创新主体梯次培育工作机制,培育引进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以上。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发展市场化新型研发机构。推动重大科研设施、基础研究平台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协、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7.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技术攻关转化。
68.加大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支持力度。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推进人工智能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出资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实行科技项目揭榜制。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工程,加强产学研金联动,加快建设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扩大科技金融信贷投放,推动更多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建设创新人才高地。
69.实施楚才引领计划,培养更多高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引进一批世界级科学家、企业家和投资家。大力发展院士经济。(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科协、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0.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全力为科研人员加油减负,最大限度降低各种表格、报销、“帽子”“牌子”等对科研的干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一)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71.把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头等大事,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负责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2.建设高标准农田340万亩,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在500亿斤以上。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推动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稳步发展“虾稻共作、稻渔种养”模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3.加快建设湖北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4.持续开展农业科技“五个一”行动,打通科技成果下乡“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农科院;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5.大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和品牌培育行动,积极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6.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7.积极发展富民乡村产业,稳定农民工就业,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深化农村改革创新。
78.落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稳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稳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六有”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9.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0.启动实施《乡村振兴考核办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81.制定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村庄清洁行动。全面推进全城国土综合整治,加快推进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4000个整治村和1250个农村社区试点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2.全面完成“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推进农村改厕、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3.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升级“四好农村路”,加快宽带进村、快递进村。(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咸宁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4.对4类重点对象新增危房及时改造。(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着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一)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承载能力。
85.发挥武汉超大城市优势,推动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做强全省高质量发展“火车头”。支持襄阳、宜昌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其他城市各展所长,形成更多亮点板块。(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6.打造武汉城市圈升级版,提高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公共服务等一体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医保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提升县域经济活力。
87.支持县域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加快建成一批新型工业强县、特色农业大县、魅力文旅名县。(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8.用好100亿县域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100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债券。加快打造100个重点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金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9.推动21个高质量发展重点县(市、区)做优做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0.加快发展重点镇、口子镇、特色小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91.加强跨省交流协作,拓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重点事项,支持市县参与汉江生态经济带、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协同发展。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和民族地区、困难地区支持力度。推动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宗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2.加强援藏援疆、京鄂对口协作、“616”对口支援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
93.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完善武汉积分落户政策,其它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4.加快构建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5.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加快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成4.7万套棚户区、2737个老旧小区改造,加强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擦亮小城镇”行动。落实因城施策,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提升湖北文化魅力
(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96.深入开展“我们的价值观”宣传普及活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7.持续抓好荆楚大遗址传承发展工程和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文化活起来、红色基因传下去。推进万里茶道、关圣史迹等申遗。加强荆州古城疏散保护。支持随州建设国家青铜文化展示中心、孝感建设孝文化名城。(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98.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9.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咸宁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0.抓好重大题材文艺创作。持续推进《荆楚文库》重大文化典藏工程。完成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出版。加快振兴武汉戏曲“大码头”,办好第四届湖北地方戏曲艺术节。完成省博物馆扩建、省科技馆新建工程。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咸宁广播电视台、市史志研究中心、市文联、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1.推动全民阅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2.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打造文旅产业升级版。
103.实施“文化成景区、文化进景区”行动计划,擦亮长江文明、三国文化、武当古建等标志性文旅品牌,建设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核心区。(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4.推动影视出版、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产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咸宁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5.办好长江文化旅游博览会。加快发展智慧旅游。构建“快进慢游”交通网络。(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做深做细做实民生工作
(一)优先优质发展教育事业。
106.提高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教育投入“两个只增不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完成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任务。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向优质均衡迈进,基本消除“大班额”,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问题。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稳步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办好特殊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双高”建设,扩大职业院校招生规模。加强高校“双一流”建设,支持省属高校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数字校园全覆盖。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系统推进教育减负,促进校长潜心办学、教师静心教书、学生专心学习。(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107.打造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动县域医共体提质增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8.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全面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大力实施村医保障工程。(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咸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9.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0.推进道地药材“一县一品”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1.普及急救知识。加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2.严格疫苗、食品药品全链条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113.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落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4.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养育等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残疾人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扶贫办、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5.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6.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7.支持咸宁、随州深化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8.全面实施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冬暖工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19.免费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0.发展多种形式的就近便捷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1.稳步扩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122.坚持共建共治共享,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双基强化、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3.深入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化解。(牵头单位:市信访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4.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完成“七五”普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5.加快“雪亮工程”“智慧平安小区”建设,纵深掘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7.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8.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9.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牵头单位:市民宗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0.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完善国防动员新机制,扎实做好动员准备、征兵改革、国防教育、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等工作,巩固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动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咸宁广播电视台、咸宁日报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全面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一)坚持党的领导。
131.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落实省委工作要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依法全面履职。
132.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4.自觉接受人大法律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意见,更好发挥新型智库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5.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6.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探索综合执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37.倡行守信践诺,强化失信惩戒,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信用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人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担当作为。
138.全面增强“八个本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鼓励创造性推进工作,倡导小切口工作法,落实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创新行政方式,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提升治理效能。建立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执行落实重大政策不搞“急就章”“一刀切”。严厉整治文山会海、痕迹主义,严格控制各级开展监督检查、索要材料报表的总量和频次,给基层腾出更多时间精力抓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持清正廉洁。
139.坚守节用裕民,省政府带头过“紧日子”,从严控制新增项目支出,财政一般性支出再压减10%。省财政厅加强廉洁政府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自觉接受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严肃整治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改善我市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以改善民生为核心,站位建优建美长江流域公园城市建设高度,围绕全国最适宜人居城市的要求,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探索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打造一批功能完善、环境整洁、文脉浓厚、管理有序的居住小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改造原则。
1.属地推进,居民主体。按照市级谋划、县级统筹、社区组织、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坚持以居民为主体,调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老旧小区“改不改”“改什么”“怎么改”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推进居民、市场、政府多方共同出资,实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重点对基础设施差、管理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等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先行整治,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规划后建设、先功能后景观、先地下后地上、先局部后整体”的改造要求,因地制宜、因区制策,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3.建管并举,注重长效。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抓好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严控工程质量。坚持改造与管理相结合,构建“社区+业委会+物业”联动平台,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4.特色营造,彰显文脉。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尊重、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小区文化、街巷道路和特色景观,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注重特色营造,有机整合特色文化创意元素和生活元素,实现“一区一特”,保持小区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全面启动,各县(市、区)开展老旧小区摸底,建立老旧小区台账,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统筹安排符合条件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2020年,全市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全面铺开,并取得明显进展;2025年,全市列入改造范围、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基本改造完成,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的目标。
二、改造对象
位于咸宁城区、各县(市、区)中心城区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破损严重、功能不完善、公共服务及社会服务不全的住宅小区。
已纳入房屋征收计划,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内容
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项目(民生项目)和提升类项目两类。
(一)基础类项目(民生项目)及改造内容。小区内以及小区红线外与小区直接相关的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行、停车、消防、安防、公共环境、服务设施、建筑修缮等。重点实施水、电、路、气、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内容。其中,无障碍环境建设、雨污分流、弱电入地及垃圾分类等四个子项目为必改内容。具体包括:
1.供水设施:市政供水管线、入户管线与表阀、二次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雨污分流管网、化粪池、屋面落水、阳台水,实施分类组织排放。
3.供电设施:供配电设备、电力线路、照明设施、弱电设施,管线组织(入地)、进户组织、表箱安装。
4.供气设施:天然气管网接入、燃气入户等。
5.通行设施:外部联系通道、内部车行道、步行系统、无障碍及适老设施建设。
6.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位建设、非机动车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建设等。
7.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建设、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报警设施)等。
8.安防设施: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大门门禁系统、单元门禁系统等。
9.公共环境:景观绿化、小区围墙、信息标识等。
10.服务设施:环卫设施(垃圾分类)、文体活动设施(健身场所、小广场)、公共晾晒设施等。
11.建筑修缮:建筑物楼道、外墙、屋面修缮等。
(二)提升类项目及改造内容。有条件的小区同步配套养老、抚幼、医疗、助餐、停车库(场)、体育健身器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等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开展小区内房屋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可将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等纳入改造范围。具体包括:
1.建筑品质:电梯加装、空调机位整治、屋顶整饰、建筑节能改造、建筑排水、白蚁防治等。
2.环境美化:景观家具、立体绿化、海绵设施建设等。
3.功能提升:公共管理、文化活动、老人服务设施建设等。
4.智能服务:智慧社区、智慧便民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
各县(市、区)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根据小区现状条件、群众改造意愿及项目成熟条件等因素,从项目库中逐批遴选,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老旧小区改造时序,合理确定年度改造任务。
(二)项目申报。
1.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组织对街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深入老旧小区开展广泛宣传。对项目库中拟改造的小区开展问卷调查,有效问卷反馈中2/3以上居民有改造要求的方可申请改造。
2.提出改造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小区按照《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在所在街道社区的统一指导下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代表全体业主履行小区改造牵头责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向所在乡镇(街道办)提出书面改造申请。
3.制定初步方案。各街道社区以小区居民意愿为主,结合小区实际,组织制定初步改造方案,报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改造方案包括改造项目设计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案、后续管理模式及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等内容。鼓励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距离较近的老旧小区归并整合,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实施改造。
4.确定改造小区。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根据现状条件、居民意愿、资金筹集、初步改造方案可行性等方面,按照“有条件申报,竞争性入围”的原则,组织对申报小区进行审核,甄选确定改造小区。“两委”“两率”达到要求,即小区建立了党支部(或党小组)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入户调查率和群众支持率达到80%及以上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反之,暂缓纳入。
5.纳入改造计划。确定改造的小区经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定后纳入下年度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三)项目实施。
1.确定方案。各街道社区根据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对项目改造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改造方案需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签字确认后,报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2.组织施工。按照小区改造方案,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工程设计、造价咨询、立项审批、财政评审、工程招投标等程序,完善小区改造操作流程、技术规范、施工管理、工程考核等管理制度,统筹施工时序,避免重复开挖、重复建设。水、电、气、弱电等管线单位应按照改造工作统一安排,协同进行方案设计和改造实施。
3.竣工验收。改造工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验收通过并签字确认后,由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管理。
4.长效管理。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引导小区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多主体参与的小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加强宣传指导,建立归集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并形成机制;加强小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党建、文明创建等活动,增强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获得感。
5.归档总结。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改造小区建档立卡,收集、整理改造成果材料及图片,注重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机制,定期形成总结报告报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坚持“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完善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统筹使用“三供一业”等各类改造资金,整合养老、文教、体育等事业发展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养老、公共活动场所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1.财政资金。县(市、区)级财政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2.单位投资。有产权单位的小区,原产权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专营管线单位通过组织实施专营管线改造的方式参与项目,负责分摊承担管线迁改费用,各县(市、区)级财政以奖代补20%;管线工程施工涉及的路面开挖、恢复工程统一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避免重复施工,以上费用在财政筹集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中解决。
3.居民出资。鼓励居民参与改造工作,居民自筹资金、小区内公共停车或广告等公共收益,经居民自治小组或经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用于小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建筑物本体维修和多层楼房加装电梯以居民出资为主、其他资金为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多层楼房加装电梯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老旧小区改造预算进行审核把关,最大限度节省开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审计、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确保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及其他改造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六、政策支持
(一)允许居民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适用范围。
(二)允许有条件的小区改变部分建筑使用功能或配建公共配套用房,增设收费停车场等,并对这些可产生持续性收益的设施进行确权。
(三)涉及规划、设计、土地、施工、消防审批的,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审批速度,审批时限控制在50个工作日内。
(四)允许物业服务企业依托自身优势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围绕物业服务,自主开展养老、家政、维修、安装、代买代卖、老人陪护、“小饭桌”等多种经营服务,相关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支持。
七、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成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政策制定等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老旧小区的调查摸底,确定改造范围和内容;研究制定改造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落实改造资金;协调处理改造工作中各类矛盾纠纷,组织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创新老旧小区管理模式,实现小区改造后管理的规范化、智能化、现代化、专业化。
(二)市住建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事项协调和日常性工作;对安全生产、施工质量进行指导监督。
(三)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积极申报改造计划,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并指导资金专项使用。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老旧小区改造财政性资金的筹集,会商市住建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相关用地、规划服务工作。
(六)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市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清除小区小广告、违规户外广告和各类违章建筑等非法设施;指导老旧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协调老旧小区水、气设施及管道维护和改造;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完成有关管道与市政管道的对接、改造和小区道路维修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老旧小区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七)市审计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实施过程中资金审计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监控、智慧安防设施的安装与维护,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开展改造工作。
(九)市供电公司负责产权分界点以上公共电网部分改造。
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电信、移动、联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的配合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扎实推进本辖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二)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力推进16个省老旧小区改造试点项目建设,向社会充分展现改造效果,真正发挥试点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三)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认识与支持。坚持党建引领,做到改前问需于民,形成共识;改中问计于民,形成共建;改后问效于民,形成共管;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
(四)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南(试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化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各方主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五)注重长效管理。根据老旧小区实际,理顺小区管理体制,细化长效管理具体措施,提高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覆盖率和物业管理水平,及时有效解决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六)严格督导考核。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市住建局制定具体督导考核办法,定期督导考核各县(市、区)改造计划制定、任务落实、群众满意度、档案管理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的通报
咸政办函〔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综合排名仅次于武汉市、襄阳市,位居全省市州第3名。全年共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996条,被采用122条;向国务院办公厅输送信息95条,被采用31条,共获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签批19条。我市报送的政务信息为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及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务信息工作是省政府对我市综合考核的四项指标之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对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等7个2019年度信息工作突出单位、徐鹏等11名2019年度信息工作突出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希望上述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信息工作排名靠后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努力赶超。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质效,努力用高质量政务信息服务咸宁高质量发展。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的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常抓不懈,确保高质量完成政务信息工作。二要强化队伍建设。要安排相对固定、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同志负责政务信息工作,保持队伍稳定性,提高信息采用率。三要强化信息调研。要将信息调研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来抓,及时发现和反映基层情况,提高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四要强化督查考核。要抓好政务信息的选题、编写工作,全面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任务。要加大奖励力度,将信息工作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附件:1.各县(市、区)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2.市直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3.2019年度信息工作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各县(市、区)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单 位 (按全年 得分排序) | 政务信息 | 政务要情 | 政务特刊 | 简讯 | 咸宁快报 | 约稿 | 舆情摘报 | 舆情转发 | 信息 送阅件 | 省厅采用 | 湖北快报 | 湖北 快报 (综合) | 舆情采用 | 湖北政务信息 | 湖北政务要情 | 决策调研 | 国务院采用 | 国务院 采用 (综合) | 舆情领导批示 | 领导批示 | 全年 得分 | 排名 |
崇阳县 政府办 | 9 | 11 | 1 | 2 | 75 | 22 | 2 | 78 | 1 | 7 | 10 | 26 | 3 | 1 | 0 | 1 | 1 | 3 | 0 | 2 | 2078 | 1 |
咸安区 政府办 | 9 | 8 | 0 | 3 | 87 | 17 | 4 | 6 | 0 | 5 | 8 | 35 | 2 | 1 | 0 | 0 | 2 | 4 | 0 | 2 | 1866 | 2 |
通山县 政府办 | 12 | 5 | 1 | 1 | 59 | 22 | 1 | 19 | 0 | 5 | 14 | 19 | 9 | 1 | 0 | 0 | 3 | 2 | 0 | 1 | 1820 | 3 |
赤壁市 政府办 | 7 | 5 | 0 | 3 | 29 | 10 | 17 | 264 | 0 | 6 | 3 | 12 | 50 | 1 | 0 | 0 | 0 | 0 | 1 | 0 | 1444 | 4 |
通城县 政府办 | 2 | 5 | 0 | 3 | 39 | 8 | 4 | 9 | 0 | 3 | 6 | 19 | 1 | 1 | 0 | 0 | 0 | 0 | 0 | 2 | 1078 | 5 |
嘉鱼县 政府办 | 8 | 3 | 0 | 2 | 44 | 4 | 2 | 102 | 2 | 0 | 3 | 10 | 8 | 1 | 0 | 0 | 0 | 2 | 0 | 1 | 947 | 6 |
附件2
市直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统计表
单 位 (按全年 得分排序) | 政务信息 | 政务要情 | 政务特刊 | 简讯 | 咸宁快报 | 约稿 | 舆情摘报 | 舆情转发 | 信息 送阅件 | 省厅采用 | 湖北快报 | 湖北快报 | 舆情采用 | 湖北政务信息 | 湖北政务要情 | 决策调研 | 国务院采用 | 国务院采用 (综合) | 舆情领导批示 | 领导 批示 | 全年 得分 | 排名 |
市财政局 | 5 | 6 | 0 | 2 | 3 | 8 | 1 | 25 | 1 | 1 | 4 | 1 | 2 | 1 | 0 | 1 | 1 | 0 | 0 | 3 | 681 | 1 |
市人社局 | 4 | 4 | 0 | 1 | 19 | 5 | 0 | 16 | 0 | 0 | 3 | 3 | 3 | 2 | 1 | 0 | 0 | 0 | 0 | 0 | 551 | 2 |
市住建局 | 0 | 1 | 1 | 0 | 7 | 11 | 1 | 0 | 1 | 0 | 4 | 4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485 | 3 |
市教育局 | 3 | 1 | 0 | 0 | 5 | 5 | 0 | 0 | 1 | 0 | 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470 | 4 |
市农业农村局 | 1 | 0 | 0 | 0 | 4 | 7 | 1 | 0 | 1 | 3 | 6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465 | 5 |
市卫健委 | 2 | 0 | 0 | 0 | 4 | 2 | 0 | 0 | 0 | 1 | 5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440 | 6 |
咸宁高新区 | 2 | 4 | 0 | 0 | 11 | 1 | 0 | 143 | 0 | 0 | 0 | 3 | 12 | 0 | 0 | 0 | 0 | 0 | 0 | 0 | 437 | 7 |
市发改委 | 0 | 1 | 0 | 1 | 12 | 10 | 0 | 31 | 0 | 0 | 2 | 5 | 6 | 0 | 0 | 0 | 0 | 0 | 0 | 0 | 411 | 8 |
市市场监管局 | 3 | 4 | 0 | 1 | 9 | 4 | 0 | 0 | 0 | 2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60 | 9 |
市税务局 | 1 | 5 | 0 | 0 | 12 | 3 | 0 | 0 | 1 | 1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05 | 10 |
市生态环境局 | 1 | 4 | 0 | 0 | 8 | 4 | 1 | 0 | 0 | 2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90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0 | 0 | 0 | 0 | 4 | 4 | 0 | 0 | 0 | 0 | 2 | 7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280 | 12 |
咸宁国调队 | 3 | 0 | 0 | 0 | 8 | 1 | 0 | 8 | 1 | 2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263 | 13 |
市民政局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4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40 | 14 |
市经信局 | 1 | 2 | 0 | 0 | 5 | 6 | 0 | 0 | 0 | 0 | 1 | 5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235 | 15 |
市商务局 | 3 | 0 | 0 | 0 | 4 | 4 | 0 | 0 | 0 | 0 | 1 | 2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210 | 16 |
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1 | 3 | 0 | 0 | 6 | 1 | 0 | 6 | 0 | 1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1 | 17 |
市城管执法委 | 2 | 0 | 1 | 1 | 8 | 6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0 | 18 |
市政府研究室 | 0 | 0 | 0 | 0 | 4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 | 190 | 19 |
市政府扶贫办 | 2 | 3 | 0 | 0 | 3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60 | 20 |
市文旅局 | 1 | 3 | 0 | 0 | 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40 | 21 |
市人行 | 1 | 1 | 1 | 0 | 3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25 | 22 |
市科技局 | 0 | 0 | 0 | 0 | 4 | 2 | 0 | 0 | 0 | 1 | 1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10 | 23 |
市公安局 | 1 | 1 | 0 | 0 | 4 | 1 | 0 | 12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97 | 24 |
市统计局 | 0 | 0 | 0 | 3 | 2 | 1 | 0 | 0 | 1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5 | 25 |
咸宁银保监分局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5 | 26 |
市供销社 | 2 | 0 | 0 | 0 | 1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1 | 27 |
市审计局 | 1 | 0 | 0 | 0 | 0 | 0 | 0 | 8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0 | 28 |
市司法局 | 1 | 0 | 0 | 1 | 1 | 0 | 0 | 6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57 | 29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1 | 0 | 0 | 1 | 0 | 1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6 | 30 |
市地方金融 工作局 | 0 | 1 | 0 | 0 | 2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5 | 31 |
市医保局 | 0 | 0 | 0 | 0 | 2 | 1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50 | 32 |
市招商和 投资促进局 | 0 | 0 | 0 | 0 | 1 | 1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5 | 33 |
市退役军 人事务局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5 | 34 |
市林业局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5 | 35 |
市应急管理局 | 0 | 0 | 0 | 0 | 3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7 | 36 |
市气象局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37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37 |
咸宁广播电视台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 | 37 |
咸宁供电公司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40 |
市国资委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1 |
附件3
2019年度信息工作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名单
一、突出单位(共7家)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财政局办公室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住建局村镇科
市教育局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党委办公室
二、突出个人(共11名)
徐 鹏 崇阳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万李超 崇阳县肖岭乡纪委副书记
黄梦莹 咸安区委政策研究室干部
庞尤优 咸安区向阳湖镇人民政府科员
阮雨萌 通山县厦铺镇人民政府科员
李 旭 市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潘 勇 市人社局办公室副科长
陈隽勋 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余 茹 市教育局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冯 伟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科长
孙 诚 咸宁国调队综合法纪科副科长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脱贫攻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脱贫攻坚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谭海华 副市长
副组长:顾兴旺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扶贫办主任
胡 敏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队长
夏金平 市统计局局长
张志才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党建办主任
杨志文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万维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施继武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魏祖健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宋长松 市经信局副局长
叶 毅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鄢剑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孙金兰 市住建局副局长
喻 彬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徐家宏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调研员
徐晓阳 市农业农村局副调研员
章烈开 市卫健委副主任
王震宇 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邹圣安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副队长
熊新元 市医保局副局长
李强海 市政府扶贫办副主任
饶 虹 市残联副理事长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承担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副队长邹圣安和市政府扶贫办副主任李强海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三)通城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20年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10号
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2020年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2020年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斧头湖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原则,以斧头湖保护为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工业、生活、农业污染“三源齐控”为主线,推进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协同共治,多措并举打好斧头湖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力争2020年咸宁斧头湖水质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工程措施。
1.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依据适宜条件,在斧头湖适当水域人工种植水生植物,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斧头湖管理局)
实施咸安区官埠桥镇大洲湖退垸还湖生态修复工程。(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制定斧头湖黄沙湾水生态修复工程方案并推动实施,完成东湖围堤加固全部工作任务,种植水生植物。(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
制定斧头湖嘉鱼县入湖排口水质达标治理工程方案,推动实施各入湖水体水质改善工程。(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
2.实施斧头湖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实施斧头湖生态保护带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
实施斧头湖入湖河流河口湿地工程,建设淦河入湖口生态湿地和北洪港河上游生态河道。(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3.实施斧头湖淦河入湖口疏浚工程。
采取工程措施对斧头湖淦河入湖口河道实施疏浚,增加河湖水交换,提升自净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和湖泊局、省斧头湖管理局)
4.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整治效果。
进一步优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制定优化项目工程清单,推进工程实施,重点推进浮山河、滨湖港等水体水质改善;完成示范城市延伸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实施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工程。
加强斧头湖周边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咸安区向阳湖镇、官埠桥镇和嘉鱼县潘家湾镇、渡普镇)及配套管网建设,咸安区贺胜桥镇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应收尽收;强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
6.推进实施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部分污染物指标深度净化。
完成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梓山湖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办、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及尾水总磷提标升级改造工程,进一步降低尾水总磷排放浓度。(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安区人民政府、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和永安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等尾水净化工程,确保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污染因子满足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人民政府)
加快贺胜桥镇集镇污水管网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全部接入梓山湖污水处理厂;加快梓山湖污水处理厂湿地建设,发挥湿地环境效益。(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7.完成配套管网建设与截污工程。
完善107国道横沟桥镇区段污水主管网建设,完成职教城等污水管道与市政污水主管道的对接。对咸宁高新区园区和横沟桥镇污水排口进行排查整改,分流改造,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全面完成退垸还湖任务。
按照《湖北省退垸(田、渔)还湖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全面完成省定退垸还湖圩垸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9.完成“两湖”连通工程。
完成斧头湖、西凉湖“两湖”连通工程,实现湖水互通。(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10.淦河下游河段实施清淤工程。
完成淦河咸高西河桥至熊家湾脱胶中心全长约2500m河段河道清淤工程。(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二)管理措施。
11.保障湖泊生态水位。
协调省有关部门通过枯水期蓄水、丰水期调度等方式,合理调节斧头湖生态水位和淦河生态流量,提升水体自净能力,保障斧头湖植草工程水位需求。(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省斧头湖管理局)
12.扎实推进禁渔工作。
协调省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斧头湖禁渔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省斧头湖管理局;责任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
13.打捞对水质产生影响的水草。
根据水生植物的生长周期,科学及时组织打捞对水质有害的水草,确保水生植物的生长、腐烂等不对斧头湖水质产生影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省斧头湖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草打捞调度工作,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为水草打捞主体)
14.科学合理增殖放流。
积极开展斧头湖及入湖水体增殖放流活动,科学确定入湖鱼种、大小配比等,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充分发挥生物治污作用。(牵头单位:省斧头湖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整治流域排污口,提升地表水水质。
制定斧头湖流域排口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流域排口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强化浮山河、横沟河、官埠河排污口、沿岸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巡查、检查,巩固横沟河黑臭水体整治,浮山河和官埠河综合整治成果。(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6.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建设。
加大健康养殖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等形式,提高渔民健康养殖意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
巩固扩大2019年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建设带动效益,积极争取各级项目资金,通过项目实施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对斧头湖畔农业生态园950亩养殖基地进行养殖尾水治理。(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
17.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企业非法排污,确保流域范围内涉水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持续开展流域“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加大斧头湖巡查管控力度。
开展清湖保护、联合执法、“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建设、破坏水资源、非法圈圩、取土和其他影响河湖功能发挥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省斧头湖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9.确保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任务。
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斧头湖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对先期通过验收合格的开展回头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完成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减量工作。
在斧头湖流域开展农作物绿色防控工作,通过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手段减少农药的使用。通过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手段减少化肥使用。实现农药、化肥施用量零增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21.落实斧头湖生态补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落实相关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2.加强经费保障。
斧头湖综合治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原则,市、县(区)财政要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统筹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切实保障项目资金需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3.强化督办考核。
每季度对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进行函告、通报或者约谈;年终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专报市考评办。(牵头单位: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三、相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把斧头湖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利用科技手段,精准施策,力争更大成效。要对照重点工作清单逐项研究细化,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按月推进计划清单,推动年度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地、各单位要于4月10日前将详细工作清单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郭晓蕾;联系电话:0715-8898863,15997954377)。
附件:咸宁市2020年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强化攻坚重点工作
清单
附件
咸宁市2020年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强化攻坚重点工作清单
序号 | 类别 | 治理任务 | 具体措施及要求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工程措施 |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 实施咸安区官埠桥镇大洲湖退垸还湖生态修复工程。 | 市城发集团 | 咸安区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2 | 制定斧头湖黄沙湾水生态修复工程方案并推动实施,完成东湖围堤加固全部工作任务,种植水生植物。 | 嘉鱼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3 | 制定斧头湖嘉鱼县入湖排口水质达标治理工程方案,推动实施各入湖水体水质改善工程。 | 嘉鱼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4 | 依据适宜条件,在斧头湖适当水域人工种植水生植物,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 市生态环境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省斧头湖管理局 | 2020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 ||
5 | 实施斧头湖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 实施斧头湖生态保护带建设工程。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湖泊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6 | 实施斧头湖入湖河流河口湿地工程,建设淦河入湖口生态湿地和北洪港河上游生态河道。 | 咸安区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7 | 实施斧头湖淦河入湖口河道疏浚工程 | 采取工程措施对斧头湖淦河入湖口河道实施疏浚,增加河湖水交换,提升自净能力。 | 市生态环境局 | 咸安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和湖泊局 省斧头湖管理局 | 2020年12月底前 | |
8 | 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整治效果 | 进一步优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制定优化项目工程清单,推进工程实施,重点推进浮山河、滨湖港等水体水质改善;完成示范城市延伸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 | 市住建局 市城发集团 |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城管执法委 市农业农村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底前 | |
9 | 工程措施 | 实施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工程 | 加强斧头湖周边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咸安区向阳湖镇、官埠桥镇和嘉鱼县潘家湾镇、渡普镇)和咸安区贺胜桥镇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应收尽收;强化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发挥减排效益。 | 市住建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 | 2020年12月底前 |
10 | 推进实施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部分污染物指标深度净化 | 完成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梓山湖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办、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及尾水总磷提标升级改造工程,进一步降低尾水总磷排放浓度。 |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安区人民政府 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市住建局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2月底前 | |
11 | 推进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和永安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等尾水净化工程,确保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污染因子满足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住建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 2021年6月底前 | ||
12 | 加快贺胜桥镇集镇污水管网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全部接入梓山湖污水处理厂;加快梓山湖污水处理厂湿地建设,发挥湿地环境效益。 | 咸安区人民政府 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2020年12月底前 | |||
13 | 完成配套管网建设与截污工程 | 完善107国道横沟桥镇区段的污水主管网建设,以及职教城等污水管道与市政污水主管道的对接。对咸宁高新区园区和横沟桥镇污水排口进行排查整改,分流改造,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 |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12月底前 | ||
14 | 全面完成退垸还湖任务 | 按照《湖北省退垸(田、渔)还湖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全面完成省定退垸还湖圩垸工作任务。 | 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市农业农村局 | 2020年12月底前 | |
15 | 完成斧头湖、 西凉湖“两湖” 连通工程 | 2020年3月至5月,完成穿G351国道箱涵和两湖联通的护坡和脚槽;12月底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实现湖水互通。 | 咸安区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16 | 淦河下游河段实施清淤工程 | 实施咸高西河桥至熊家湾脱胶中心全长约2500m河段河道清淤工程。 | 咸安区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17 | 管理措施 | 保障湖泊生态水位 | 协调省有关部门通过枯水期蓄水、丰水期调度等方式,合理调节斧头湖生态水位和淦河生态流量,提升水体自净能力,保障斧头湖植草工程水位需求。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省斧头湖管理局 | 2020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
18 | 扎实推进禁渔工作 | 协调省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斧头湖禁渔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省斧头湖管理局 |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19 | 打捞对水质产生影响的水草 | 根据水生植物的生长周期,科学及时组织打捞对水质有害的水草,确保水生植物的生长、腐烂等不对斧头湖水质产生影响。 | 市生态环境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市农业农村局 省斧头湖管理局 | 长期坚持 | |
20 | 科学合理增殖放流 | 积极开展斧头湖及入湖水体增殖放流活动,科学确定入湖鱼种、大小配比等,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充分发挥生物治污作用。 | 省斧头湖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5月底前 | |
21 | 整治流域排污口,提升地表水水质 | 制定斧头湖流域排口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流域排口综合整治,改善斧头湖水质。 | 市生态环境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住建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底前 | |
22 | 强化浮山河、横沟河、官埠河排污口、沿岸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巡查、检查,巩固横沟河黑臭水体整治,浮山河和官埠河综合整治成果,避免“死灰复燃”。 |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
23 | 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技术,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建设 | 加大健康养殖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等形式,提高渔民健康养殖意识。 | 市农业农村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24 | 巩固扩大2019年养殖尾水治理示范建设带动效益,积极争取各级项目资金,通过项目实施推进养殖尾水治理。 | 市农业农村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2月底前 | ||
25 | 对斧头湖畔农业生态园950亩养殖基地进行养殖尾水治理。 | 嘉鱼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26 |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 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企业非法排污,确保流域范围内涉水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持续开展流域“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 市生态环境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
27 | 管理措施 | 加大斧头湖巡查 管控力度 | 开展清湖保护、联合执法、“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做到常态化巡湖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建设、破坏水资源、非法圈圩、取土和其他影响河湖功能发挥的违法行为。 |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生态环境局 省斧头湖管理局 | 市农业农村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 长期坚持 |
28 | 确保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任务 | 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斧头湖流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对先期通过验收合格的开展回头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 市农业农村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2月底前 | |
29 | 完成斧头湖水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减量工作 | 在斧头湖流域开展农作物绿色防控工作,通过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手段减少农药的使用。通过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手段减少化肥使用。实现农药、化肥施用量零增长。 | 市农业农村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底前 | ||
30 | 保障措施 | 落实斧头湖生态 补偿机制 | 进一步完善《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落实相关措施。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2020年5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 |
31 | 加强经费保障 | 斧头湖综合治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原则,统筹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编制斧头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预算,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监管力度,确保中央、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 市财政局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
32 | 强化督办考核 | 每季度对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进行函告、通报或者约谈;年终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专报市考评办。 | 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 2020年12月底前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武汉—咸宁—南昌高铁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4月2日全市项目策划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武汉—咸宁—南昌高铁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将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武汉—咸宁—南昌高铁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熊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魏朝东 咸安区区长
郑俊华 崇阳县县长
陈洪豪 通山县县长
黄汉强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 鸿 市经信局副局长
黄学农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振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游大龙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孙金兰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永红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肖唐国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邹 飞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付 冬 市审计局副局长
阮班全 市林业局副局长
章 化 市文旅局副局长
曾 勇 市城发集团总经理
古 祎 市铁路办主任
(二)办公室成员。
主 任: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副主任: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古 祎 市铁路办主任
万正全 市铁路办副主任
梁 甜 市铁路办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设在市铁路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统筹安排项目推进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打好主动仗,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争取项目早日纳入国家相关规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时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保障项目顺利推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敢于担当,全力以赴服务好项目建设。
(二)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扎实做好项目推进和实施工作,形成推动项目落地的强大合力。
(三)完善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何开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熊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
成员:杨志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祝文广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卫东市发改委副主任
金汉才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支队长
黄学农市财政局副局长
柯传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祖文普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汪曙东市住建局副局长
吴翚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毛尔根市商务局副局长
雷跃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
龙新文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伟市税务局副局长
郑奇明咸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李振嘉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洪金虎赤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朱凤英通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毛崇谋崇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吴涛通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周松清中石化咸宁石油分公司副经理
史业鹏中石油咸宁销售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苏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