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2020 年第 1 号( 总第 54号)
目 录
市政府令
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铁加仑咸宁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
第43号
《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远鹤
2020年1月20日
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
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在4人以下,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饭桌等个体经营者。
前款所称小饭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服务,就餐学生在30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者。就餐学生超过30人的,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巡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报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合法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接受并处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管辖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以下简称食品集中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集中经营场所建设,改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十二条 食品集中经营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供水、供电、排污、消防等设施。
第十三条 食品集中经营场所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
(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二)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
(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进入食品集中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不得少于100米;
(二)距离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未经登记的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登记卡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流程,压缩办证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食品摊贩登记提供便利。
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三)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者调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应当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小餐饮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三条小饭桌经营者须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安全卫生的建筑物内,不得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
(二)食品加工以及用餐场所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上下水畅通,有固定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和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就餐环境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并为就餐学生提供洗手设施;
(三)食物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当独立设置;提供休息场所的,休息场所不得与食品加工、就餐场所混用;
(四)配备食品贮存、冷藏、冷冻、消毒、保洁等设施;
(五)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操作能力,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六)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要求;
(七)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八)不得向就餐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或者消毒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不得将就餐学生餐具与家庭其他成员餐具混用;
(九)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十)餐厨废弃物应当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及时清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立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应当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抽检频次。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生产经营者、违法事项、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布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饭桌清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小饭桌清单,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法经营的小饭桌就餐。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每学期对学生就餐情况进行统计,掌握学生在小饭桌就餐情况,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本辖区内小饭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小饭桌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入场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进行查验,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小饭桌经营者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食品摊贩擅自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咸政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组织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
第七次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足保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选聘工作,妥善解决选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五、经费保障
全市第七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市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强化协作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积极支持做好入户登记调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四)做细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咸宁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 刚 副市长
副组长:熊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夏金平 市统计局局长
何永志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朝裕 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 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袁中华 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李 莹 市卫健委副主任
成 员:吴 波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黄国华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冯 权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徐亚宗 咸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
李文军 武警咸宁支队政治工作处副主任
李祖习 市教育局副局长
钟道梁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邓 鹏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爱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廖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郭金城 市农业农村局副调研员
胡正鹏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风光 市文旅局副局长
杨 平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王晓峰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李世海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钟晓辉 咸宁监狱副监狱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总统计师杨平兼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9〕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防疫生产两手抓,标本兼治重治本”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生猪生产发展基础,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绿色、高效、标准化的生猪产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上下贯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基本健全,确保我市全面实现猪肉产品自给。2019年、2020年、2021年生猪养殖规模化率分别达到48%、53%、58%,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2%、85%、90%以上,生猪存栏分别达到91.86万头、106.54万头、133.32万头;生猪出栏分别达到158.54万头、183.7万头、229.42万头,能繁母猪存栏分别达到6.74万头、8.09万头、10.33万头。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
1.建设高标准机构实验室。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明确市、县两级承担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健全运行和保障机制。建设高标准兽医实验室,确保实验室面积、人员、仪器设备等达到要求标准,真正发挥兽医实验室检测预警能力。鼓励县(市、区)结合自身情况先行试点,树标杆立示范,支持申报创建省级实验室。
2.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必要的工作力量。要加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以行政村为单元配备足额乡村防疫人员,以兽医实验室为单元配齐足额专业技术人员,以屠宰场为单元配备足额官方兽医。按照各类机构和主体承担防疫职能的不同,做好专业技能人才的选用配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防疫人员专业素质,确保各机构和主体防疫职能履行到位。
3.加强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优先满足动物疫情处置工作需要。
4.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严格落实“一封住七管住”防控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快补助资金发放。加强舆论引导,对群众投诉和信访,做到有人接访、有部门负责处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煽动公众情绪等违法行为。
(二)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1.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各地要加快对接温氏集团、正大集团等生猪行业大企业集团在我市的产业发展布局,抓好咸安生猪高效养殖小区项目、崇阳5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等重大项目实施,帮助解决所需土地、水、电等生产要素保障问题,加快办理规模养殖场环评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简化畜禽养殖用电程序,结合实际情况,改建新建一批绿色、高效、标准化的规模化养殖场,稳定生猪产业持续发展基础。
2.抓好现有养殖场生产恢复促进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生猪养殖龙头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生产经营、防控条件较好的养猪场,在生猪出栏后,尽快填栏补栏稳定生猪生产供应,帮助指导尚不具备条件的空栏养猪场进行改造,在做好消毒灭源、建好生物安全链的前提下,尽快填栏补栏恢复生产或转产。鼓励有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帮助中小养猪场(户)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散养农户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加快推广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提高生猪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效率。
(三)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禁养区的划定标准,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科学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各地要成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等配合参与的工作专班,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清理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做好划定方案调整,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四)加强生产监测和市场调控。
各地要制定生猪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和市场保供方案,加强对生猪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生猪养殖场存出栏量、屠宰加工企业屠宰量、生猪出栏价格、猪肉批发零售价格等数据,定期会商研判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完善猪肉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应趋紧时,针对性投放市场,切实保障市场供给稳定。要加强禽肉、禽蛋和牛羊肉等猪肉替代品的生产供应,多元化缓解市场供应压力。加大对屠宰加工、冷链物流企业冻存和上市销售等环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销售白条猪肉的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猪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
(二)部署落实阶段(2019年11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任务清单,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评估,并将自查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专班对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肉价监测和储备肉调度指导,支持生猪产业项目建设,提供农业生产用电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广科学绿色循环养殖,强化疫病防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的环境监管,依法及时办理生猪养殖场环评审批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生猪养殖场建设规划及用地选址和指导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林业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商务部门要关注市场动态,及时预警,制定保供预案;宣传部门要引导群众对猪肉的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各项措施,避免产生恐慌情绪。
(二)加强考核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动物防疫、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查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对工作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或者个人,严肃追责问责。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生猪存栏出栏下降势头,尽快恢复常年水平,按照统计数字标准对今明两年生猪存栏、出栏、能繁母猪存栏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到位,任务完成情况与“三农考核”、涉农资金分配挂钩;对工作完成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抢抓政策和市场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交通和自然资源优势,加快推动全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对标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新能源与新材料、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健康、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等六大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全市产业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引领产业发展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
(二)发展定位。
1.产业创新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引领,面向国家和省战略,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前沿技术研发平台;坚持新兴产业集聚,打造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高度集聚的新兴产业集群;坚持创新改革先行,形成创新驱动引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制度体系;坚持高端人才汇聚,造就一批国内外顶尖的科学家、企业家和一流创新团队,抢占人才高地,提升产业发展“含新量”。
2.先进制造业中心。着力推进产业信息化改造、品质化提升、智能化升级,大力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培育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在重点领域引领全国先进制造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含金量”。
3.融合发展先行区。以健全产业链为重点,以提升价值链为目标,不断提升产业融合水平,在一二三产业融合、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等领域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4.绿色发展示范区。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积极探索创新生态文明建设机制,大力推进长江大保护和沿江生态文明示范带建设。加快传统产业低碳化改造,推进新兴产业绿色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含绿量”。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重点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500亿元左右,引领带动全市初步形成5个千亿元产业、10个百亿元产业、10个细分行业“隐形冠军”发展架构。
1.产业水平提档升级。全市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力争达到85,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16%。
2.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在农产品加工、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部分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全社会R&D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
3.企业培育富有成效。重点产业累计培育“独角兽企业”10家、“瞪羚企业”2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达到1200家,上市企业达到3家,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4.绿色发展提质增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和提高,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45吨标煤以下(不含金盛兰冶金公司计划新上项目产能新增能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80%。
二、重点产业
(一)新能源与新材料。
1.思路与目标。
坚持新能源大规模利用和分散利用相结合,坚持新能源高效生产和装备开发相结合,提高新能源保障程度和利用水平。推进石化、冶金、建材向精细化工新材料、金属新材料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转型发展。重点发展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建设国家和省新材料研发与生产基地。到2022年,新材料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亿元。
2.发展方向。
(1)新能源利用。提升新能源装备制造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光伏、储能电池等电站级储能材料和装备研制。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能源综合梯级利用,突破风光互补、高效储能等新能源电力技术,加速融合储能、微网应用的分布式能源发展,大力推动综合能源系统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新能源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2)先进电力配套装备和智能电网。加快新能源并网、特高压交流输电、柔性直流系统相关技术和控制保护等相关设备研发应用,推动灵活交流输电、分布式能源并网、智能变电站集成、直流配电网等电网相关装备发展,提升智能电网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能力。
(3)新型功能材料。围绕信息、生物、能源、环保等高技术领域,发展新能源材料、化学新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新型生物医用材料、生态环境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重点支持纳米材料、智能材料、超导材料等前沿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强化材料基础支撑作用。
(4)高性能复合材料。突破复合材料高效低成本成型、高效自动化成型、低温固化及新型固化成型等关键技术,重点发展非金属基复合材料。
3.重点布局。
(1)新能源。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产业基础、人才技术、环境容量、生产安全等因素,在通山进行核电等新能源开发;在符合开发条件的地区进行风电开发,建设生物质能和热电联产;在通山、崇阳等地开发水能。
(2)新材料。以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为载体,创建咸宁承接武汉新材料科研成果产业化平台,积极对接武汉相关院所、新材料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通过技术渗透,打造新材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与产业化发展,鼓励新材料产业向高端延伸。
4.重点企业。
中广核集团(咸宁核电)、中广核新能源湖北分公司(光伏发电)、中国水电顾问集团(风能开发)、中船海装(风能开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风能开发)、光谷蓝焰(通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热解联产联供)、咸宁市青源公司(生物质气化热电联产)、咸宁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南三县天然气、气化乡镇)、武汉喜玛拉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电池)、深圳市索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材料生产基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咸宁2-3MW风电主机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金盛兰、海威复合材料、华宁防腐、平安电工、南玻、崇阳钒企等。
(二)电子信息。
1.思路与目标。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产业链,着力夯实电子信息产业基础,规模化发展物联网相关硬件、基础电子、光电,创新研发集成电路、数字通信等,打造华中电子信息基础材料基地和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
2.发展方向。
(1)基础电子模组。重点发展以摄像头模组、显示模组、声学组件等环节为骨干,以电池模组、触控模组、新型印制电路板和覆铜板材料为支撑,以射频模组、整机组装、终端系统环节为导向的消费电子产业链,最终形成以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为特色的消费电子及配套产业集群。
(2)新型显示。重点发展激光电视、便携式投影机、影院级投影机、微型投影机、电子触摸屏、军事用途激光显示等配套设备;围绕武汉LTPS、OLED、柔性显示、可折叠面板等领域,加大招商力度,争取实现显示领域突破。
(3)智能终端。发展新一代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可穿戴终端产品及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语音、智慧安防、智能家居等领域智能终端产品。拓展产品形态和相关应用服务,着力完善终端产品产业链,加强整机企业和芯片、器件、软件企业协同发展。
(4)物联网相关硬件:重点发展磁电子芯片、低频和高频RFID(电子标签)、光纤光栅传感器、电子式光电互感器、磁传感器、二维条码、SPON(传感无源光网络)设备等传感设备、传输设备和处理设备。大力开展物联网在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能物流等方面的推广应用。
3.重点布局。
依托咸宁高新区、通城等地,建设国内一流的光通信技术研发基地、新型显示基地、光纤光缆生产基地、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等,辐射带动周边地区。
4.重点企业。
光谷南科技城、瀛通电子、三赢兴电子、维达力电子、光宝科技、湖北咸宁航星光电子集成高新科技园等。
(三)汽车及零部件。
1.思路与目标。
发挥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优势,加强协同创新,加强两化融合,引领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亿元。
2.发展方向。
(1)汽车及零部件。着力引进高端整车生产技术,加快新能源汽车规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推进动力总成、先进汽车电子、轻量化材料、模块化开发等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支持专用汽车企业差异化发展,增加品种,提升品质,塑造品牌。
(2)新能源汽车。依托新能源汽车重大项目,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突破“大三电”“小三电”等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瓶颈,推进新能源汽车轻量化技术研究与应用。加速大功率快充设备的研发与推广。积极推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规模化发展。
3.重点布局。
依托现有汽车产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在咸宁高新区、咸安、嘉鱼、赤壁、崇阳等地布局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在咸宁高新区、嘉鱼等地发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在咸宁高新区、咸安等地开发专用车。
4.重点企业。
三环方向机、北辰转动系统、华舟、嘉鱼裕华、赤壁天瑞、兴民钢圈、洪盛模具、湖北恒毅、合加新能源、喜马拉雅(氢燃料电池)等。
(四)医药健康。
1.思路与目标。
依托咸宁高新区、咸安、通城等生物产业基地,重点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技术,做大做强一批龙头企业和重点产品,提升生物产业影响力,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文化、健身、食品等深度融合,不断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实现康养多元化服务供给,积极创建国家级康养产业试验区,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
2.发展方向。
(1)生物制药。加快发展生物制药与疫苗、化学创新药物、现代中药、新医药研发与服务外包等产业;积极对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通过重大专项实施,打造现代中药、植物药、新型医疗器械、生物制造等特色产业集群。
(2)生物农业。重点发展生物育种、农业基因技术、生物兽药及疫苗、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等;推进微生物功能基因选择技术、生物合成基因技术、纳米载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绿色农药、生物兽药等产品。
(3)生物医学工程。开发适应个性化治疗、远程诊疗需求的高性能医疗器械和装备,带动新型生物医学材料制品产业化发展,加速现场快速检测的体外诊断及试剂的研发和产业化。
(4)高性能医疗器械。突破性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高性能医疗器械,打造特色品牌。充分发挥重点企业在激光、影像、自动化控制等领域的技术优势,重点打造高端影像类、激光类特色医疗器械产品。
(5)健康产业。构建科学健身、健康咨询与医疗服务三位一体的健康服务体系,推进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科学健身门诊部,推广“运动处方”,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健康促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融合创新,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加快移动医疗、远程医疗等“互联网+”医疗模式创新,发展个性化的智慧预防、康复、健康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以及远程健康管理、移动健身等移动健康服务。加快开发全方位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终端设备和个人可穿戴医疗设备,研制数字医疗系统和保健康复等产品。
(6)医养融合。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人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出台长期照护险政策。
(7)文化体育旅游。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文化、体育、旅游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多元化、多层次大健康产品,提供传媒、演艺、体育赛事、健身服务、休闲旅游等多维度、多样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8)健康食品。重点发展以配方奶粉为代表的高端乳业、优质蛋白和维生素、中药保健饮品等产业;延伸拓展茶深加工产业链,发展保健茶、药用茶等,扩大油茶种植规模及多领域、多品种深加工能力,建立保健食品研发和生产基地;大力引进国内外休闲食品龙头企业来咸设立研发和生产基地,重点发展饼干类、膨化食品类、糖果类等休闲食品产业。紧紧依托红牛、安利、维力刻等在咸基地,积极探索饮料产业转型之路,加大国际饮料行业龙头企业的招商力度,支持在咸饮料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世界级饮料生产基地。
3.重点布局。
(1)依托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生物产业,积极发展生物全产业链,在咸宁高新区布局生物制药、生物医学工程、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在咸安、通城发展生物制药、精准诊疗等;其他有条件县、市发展生物制药、生物农业等。
(2)综合考虑自然禀赋、人才技术、产业基础、交通条件等因素,构建以各县(市、区)为支撑的大健康服务网络体系和健康食品生产体系;鼓励梓山湖和幕阜山区等自然生态禀赋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康养旅游示范小镇、运动休闲特色小镇,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一批温泉、爬山、食疗、养老等特色康养基地;支持沿长江旅游景区提档升级,着力打造长江黄金文化旅游带,加快建设长江流域公园城市。
4.重点企业。
福人药业、稳健医疗、中健医疗、宝仕康药业、厚福医疗、绿雪生物、欣和生物,真奥金银花药业、健翔生物、九灵草生物科技、梓山湖大健康城、康美小镇、华夏幸福产业新城,红牛饮料、奥瑞金饮料、安利XS运动饮料、维力刻饮料、今麦郎饮品等。
(五)智能制造。
1.思路与目标。
滚动实施“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推动咸宁制造向高端提升,发挥装备制造的技术和产业优势,重点布局光电、智能机电、机器人、智能装备、应急装备等领域,建成省内先进的智能制造产业中心。推进传统制造转型升级,建设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
2.发展方向。
(1)光电。发展LED外延片、芯片、封装、半导体照明器具以及OLED光电材料生产线,完善产业链配套,建立光电产业基地。
(2)智能机电。重点发展高效节能机电设备、智能机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等,做大做强水利水电智能型发电机组,发展高耗能领域成套智能节能机电设备;重点发展变频电机、伺服电机、减速机和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加快发展精密研磨设备和数控机床;配套发展工程机械专用智能机电设备,有序发展电子信息、包装、印刷、纺织等领域专用智能装备。
(3)智能装备。重点发展精密、高速、高效、柔性的数控专用机床等,配套发展新型工业传感器、智能化工业控制系统等核心关键零部件。
(4)应急装备。着重发展应急舟桥、应急机械化桥、应急铁路站台等军事装备,应急码头、应急钢制桁架桥、铁路应急抢修钢梁等军民两用装备,以及直升飞机应急停机坪、机场应急跑道、拼装式停机库等航空应急抢通工程装备。发展各种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消防装备以及各种热气溶胶灭火消防装置。
3.重点布局。
以咸宁高新区为核心区,重点发展激光、人工智能、机器人等产业;以赤壁、嘉鱼、通城、崇阳为发展区,重点发展高端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
4.重点企业。
华舟重工、三赢兴、海威复合材料、同发机电、一束激光、华声机电、华博阳光、志研自动化设备、三六重工、三合机电等。
(六)集成电路。
1.思路与目标。
依托武汉国家存储器基地,重点发展光通信芯片,努力形成芯片制造为核心、封装测试与材料为配套的较为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力争到2022年,全市集成电路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
2.发展方向。
(1)芯片制造。重点推动现有光通信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产能扩张、规模发展,兼顾其他特色半导体工艺生产线建设,提升先进生产制造工艺对集成电路设计的服务能力。
(2)封装测试与材料业。加快引进和建设芯片封装、测试等生产线,加快发展硅片、封装胶等集成电路配套材料,加强引线框架、合金键合线等关键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
3.重点布局。
以咸宁高新区为核心发展区,建设航星光电子集成高新科技园,重点布局光通信芯片、车用元器件及配套产业等。
4.重点企业。
湖北咸宁航星光电子集成高新科技园、光谷南科技城等。
三、实施举措
(一)制定实施方案。由市直相关部门根据省级重点产业专项发展规划,配套制定专项产业政策。各地要围绕专项规划,按照重点领域和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专项规划和本地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行动计划,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实施时间表、路线图,逐年逐项落实目标任务。(市发改委负责集成电路、汽车、新能源等方面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电子信息、智能制造、食品饮料等方面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数字、新材料等方面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健康、医养等方面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文化创意等方面工作。)
(二)搭建创新平台。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双创”基地建设,搭建全要素、全创新链资源集聚的“双创”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双创”平台,大力推进省级制造业“双创”示范平台(企业)建设。支持咸宁高新区加快发展,推进各县(市、区)多层次创新示范。大力实施咸宁市技术创新工程,积极扶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争到2022年建成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30家,30%左右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建设高校及科研院所,形成10个具有鲜明特色的科学研究中心。强化产业创新体系建设,统筹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在通讯芯片、智能汽车、智能制造等领域组建10个产业创新中心,建成市级以上创新平台50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倍增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力争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家,培育省、市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100家。推进创新企业百强工程,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骨干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打造产业集群。着力在重点产业打造一批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智能机电产业集群、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等现有优势产业集群。强化产业链配套和延伸,针对性地实施“补链”招商,谋划建设完善5条左右链条完备、层次较高、竞争力强的骨干产业链。加快特色新兴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研发水平领先、知名度较强、拥有知名品牌、主营销售收入高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小微企业上规模、成长型企业上市专项行动,培养一大批“专精特新”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梯队。(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与省长江产业基金、省高投等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推进全周期金融服务。加快全市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担保“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整合设立咸宁绿色崛起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全市绿色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重点产业项目。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到2020年力争实现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3家。对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企业上市(挂牌)、金融业务重大创新等给予奖励。财政部门在选择确定专项资金存放银行时,要把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贡献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优势品牌。完善品牌培育、评价、扶持机制,积极创新培育一批新兴品牌。加强品牌宣传,巩固提升一批优势品牌,激活振兴一批老字号品牌,积极打造千亿级名品名企。完善和落实对创建名牌产品的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行业标准、名优特色产品的培育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培养人才队伍。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南鄂英才计划,深入推进“我选湖北·志在咸宁”计划,吸引更多大学生来咸实习实训、就业创业,重点制定出台企业人才支持计划、“咸宁工匠”培养计划等各类人才新政,提高“招硕引博”政策待遇,降低人才流失率,支持咸宁高新区设立人才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柔性引才”和“海外引才”模式,加快建设区域性人才高地。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赋予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更大的流动自主权,打通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双向流动通道。深化校企、校地协同育人机制,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引导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建立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重大项目。发挥重大产业项目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建设5千亿元以上的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每年储备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总量必须达到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总量的2倍以上,年度可审批和可开工的项目不低于储备项目数的30%。开展定时、定向、定项调度,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建立入库项目“绿色通道”机制,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融资、服务保障等方面优先支持,优先安排新经济项目配套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廊道规划。建立市、县两级领导领衔推进重大项目的工作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班服务、一个项目秘书的“五个一”包保机制,力争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不少于200个。(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基础设施。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建立保税物流中心,加快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持续扩大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合作,加快推进咸宁机场、武汉经咸宁至南昌高铁、咸宁至平江高铁、咸宁铁路货场搬迁及通港铁路工程、咸宁港区等项目建设,完善多式联运配套,持续降低物流综合成本,大力提升产业物流保障水平。支持赤壁、崇阳、通山与毗邻地区在基础设施、市场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支持通城建设内陆地区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加快推进“通平修”次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着力完善城乡通信网络设施,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北斗基站、5G规模组网、骨干光纤网、量子保密通信骨干网及城域网等新一代信息网络设施,不断提升产业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领域公共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全覆盖。探索建设自动驾驶、无人机/无人船测试场、数字工厂、智能社区、城市大脑、智能家居展厅等应用示范场景。(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创建智库联盟。成立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智库团,推进每个产业成立一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充分发挥智库优势,深入研究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投资结构调整提供咨询,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进和研发提供指导,为企业新产品推广提供指导。充分发挥联盟(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加强分工协作,加强行业自律。(按规划分工)
(十)狠抓协同推进。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打破行政壁垒,优化产业布局,形成地区合作共赢、部门协同共进的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市产业规划、项目谋划、招商引资、成果转化等重大问题,每个重点产业安排一名市领导挂帅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规划和项目谋划专班设在市发改委,招商引资专班设在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成果转化专班设在市科技局,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到专班办公。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及工作专班。每个季度召开产业发展推进会,加大各地各部门间协调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产业发展遇到的难题。加快制定完善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组织评估,加强考核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建立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如国家、省出台调整基准费率政策,以国家、省新政策为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等因素,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执行省政府发布的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据实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三)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市级统筹、累计计算、分级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统一设置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支出专户或专账。各级政府组织审计部门对统筹前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财政、人社部门。
实行工伤保险备付金制度。市级统筹实施时,以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月均支出除以原统筹地区个数为基数,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将历年基金结余留存2个月备付金,其余部分全额上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记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月5日前将上月待遇实际支付明细,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汇总,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给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拨付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预算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支付相关待遇及弥补基金收支赤字,共同防范基金风险。
建立基金收支赤字分担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确保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由于未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或放宽待遇审核条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等违规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齐。实行市级统筹后,由于费率调整、待遇调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基金出现赤字的,依次由市级统筹后的结余基金和风险储备金弥补;仍有赤字的,由市、县按2:8比例分担,并先通过各自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工伤认定在市、县两级人社行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出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事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部门报告,市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的答复、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具体作出行政决定的人社部门承担。全市统一工伤认定办法,明确工伤认定的程序、时限、文书格式及送达要求等。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文书送达等具体事务。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及长期待遇标准与职工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市人社部门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在市本级建立工伤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市、县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数据归集到市人社部门,实行联网管理和监控。
三、实施步骤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对本地近三年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上报市人社、财政部门。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留2个月备付金,其他结余基金上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从2020年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次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统一上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提高站位。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利于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为实行省级统筹打下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作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咸宁市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压实相关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衡衔接,统筹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宣传,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基金监管措施;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保障工伤保险机构经费和工伤保险预防经费,支持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严格按国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征收保费,做到应收尽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顺利推进。
附件:咸宁市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咸宁市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开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复兴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熊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鲁恩旺 市财政局局长
毛秀君 市人社局局长
任 伟 市税务局局长
郑华成 市审计局局长
吴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周 华 咸安区委常委、副区长
李 振 嘉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洪金虎 赤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朱凤英 通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毛崇谋 崇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吴 涛 通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吴国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9号)精神,切实抓好我市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体系,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我市“133”区域和产业布局,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化交通运输组织方式为目标,以“公转水”“公转铁”为重点,统筹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构建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更好服务交通强市和全面小康建设。
二、工作目标
近期至2020年,水路、铁路承担的货运量显著提升,与2017年相比,全市水路货运量增加2万吨,铁路货运量增加6万吨。远期至2025年,多式联运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路承担运输量占比下降至合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铁路运输能力。
1.推进铁路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既有铁路运输效率,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大力推进咸宁火车站货场搬迁项目实施。加快武咸城际铁路延长线、咸宁至潘家湾(预留延伸至簰洲湾)货运铁路专线、咸宁至黄石(鄂州)货运铁路专线、沿江铁路和赤壁港陆水河蒲圻港区铁路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一批铁路项目,形成新的铁路运输能力。(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提高铁路服务水平。加快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我市港口、物流园区、大型企业、物流企业等开展合作,减少铁路两端短驳环节,推动降低接驳转运等收费水平,构建合作共赢关系。对接国家铁路发展战略,围绕大宗货物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开展一批铁路专用线前期研究,助推我市重点企业和物流园区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实施水运振兴工程。
3.推进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我市长江境内“645”整治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簰洲湾港区开发项目和潘家湾多用途码头前期工作,适时启动潘家湾临时砂石集并中心、石矶头临时砂石集并中心等一批沿江码头建设。加快推进核电码头转为民用工作,启动一批内河港口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19年底启动陆水流域赤壁港区(一期)工程建设,陆水河航道整治二期完工。(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岸线资源清理整治。持续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成果,对长江港口岸线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加强现场巡查监管,巩固非法码头治理工作成效,因地制宜做好非法码头取缔后恢复岸滩原貌和滩地补植复绿工作。加大内河流域非法码头整治力度,确保如期完成陆水河流域非法码头取缔、规范、提升整治任务,对已取缔码头岸线进行清退覆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参与,赤壁市、嘉鱼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推进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港口多式联运,依托嘉鱼港现有码头设施,着力完善物流园区布局,强化公水、公铁、铁水衔接,扩大港口集疏运体系服务覆盖区域。加快推进省道359朱砂至白果树一级公路改扩建、省道102武赤线、国道351路面改造等项目建设,打通进港“肠梗阻”问题。(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赤壁市、嘉鱼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道路货运提质工程。
6.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属地政府治超主体责任,推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落实“一超四罚”、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鼓励骨干运输企业加快行业整合,实现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建设。健全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杜绝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稳步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近期完成不合规车辆退出任务,货运车型标准化比例稳步提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推进柴油货车尾气达标排放治理。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到2020年底,形成清洁高效的货物运输体系,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95%以上,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完善物流配送体系。
9.合理布局物流园区。依托交通骨干网络,合理选址物流园区,减少物流转运环节,加快推动泉都物流中心、公铁物流园区、簰洲湾物流园区、咸安区官埠桥智慧物流园区、赤壁现代物流园等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拓展我市高铁站场货运服务功能,提升货运装卸作业质量和效率。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对物流设施进行整合和提标发展。大力发展冷链物流,规划建设相匹配的附属设施。按照标准化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原则,建设以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为中枢、镇级农村物流综合服务站为支点、村级物流综合服务点为终端、物流班车为纽带的“一点多能、一网共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三级配送体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推进城市绿色配送工程。鼓励邮政快递、城市配送等企业推行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配送方式;探索建立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补助政策,进一步拓宽公共充电桩辐射范围。加快推进城市货物运输集散中心及城市货运集中配送网络建设,近期在横沟桥镇区域规划城市货物运输集散中心,并以此为依托,打造城市货运集中配送中心。争创国家城市绿色货运试点。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提升物流配送体系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实施信息资源整合工程。
11.推进智慧交通平台建设。将县(市、区)水运、运政、路政、物流等信息资源整合并入市级智慧交通平台,加强市级平台与国家、省级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推进数据仓库建设和应用,为全市运力调整和运输结构优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重大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项目审批等方面强化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运输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为运输结构调整各项任务的落实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资金支持。利用部、省交通运输领域现有资金,重点支持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运力结构调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路运力建设,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运输结构优化。
(三)落实用地支持政策。加大铁路专用线用地和港口后方陆域用地支持力度,对本方案支持的铁路专用线路项目和港口开发项目,属于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纳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受理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运输市场主体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需动态,促进各项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服务,积极培育拓展新兴市场,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9〕88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政府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加快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为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的政策导向、监管机制和发展环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合力。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眼长远发展,围绕居家和社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做好顶层设计和分步实施计划,先行先试、协调发展。
(三)突出重点,强化服务。重点保障困难、高龄、失能、失独、留守等特殊困难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培育服务机构,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需求。
三、试点目标及任务
(一)试点目标。
全面构建与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满足全体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和日间托养等养老需求为目标,出政策、强机制、建体系、优服务。落实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1346行动计划”,着力建好1个智慧养老平台,切实落实好老年人福利、养老设施建设与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体运营支持等3项政策,建立完善信息联通、定期探望、守望互助、签约服务等4个机制,大力实施人才保障、优质服务、老年兴业、金融助老、家庭尽责、标准体系建设等6大工程。到2021年,培育3家以上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品牌,建成8家以上社会化运营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建成30个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创建50个以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2个以上养老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区),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农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覆盖率达90%以上,让更多老年人享有更高质量的晚年生活。
(二)具体任务和措施。
1.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进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投入保障、决策咨询和考核评价等五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跟踪指导、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比照市级成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养老服务决策咨询机制,与专业养老服务咨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打造咸宁养老服务的“思想库”“智囊团”,让决策更加科学,让政策更具创新性、战略性,让改革更有成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比照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务落实、下同。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全面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对全市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摸查工作,绘制集老年人动态管理数据库、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档案、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设施于一体的养老“关爱地图”,搭建起供需精准对接平台,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精准快速求助信息,为老人提供服务组织信息。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全覆盖。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联通、定期探望、守望互助、签约服务四个机制。通过社工、志愿者介入,重点为空巢老人做好精神慰藉服务。开展签约医疗服务,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试点期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为不少于600户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开展“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培育扶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应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41号)精神,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落实地方支持政策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引进一批有规模、有实力、有品牌的居家养老服务连锁企业。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管理和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在试点期间,对兴建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家的建设补贴;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家的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全面推进居家和社区智慧养老。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对接服务,实现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智慧服务。收集录入老年人信息,建立老年人信息台账管理系统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监管,建立完善服务评价、评级系统。推进智能养老设备产业发展,开展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2019年在市本级建立智慧养老服务总平台,在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建立分平台。2020年在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推动建立分平台。2021年在全市建成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督、全天候响应的智慧养老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服务价格的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按照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至一级),对取得国家护理员职业证书的护理员,分别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依托院校和专业组织,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充分发挥院校办学优势,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探索建立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建立咸宁市养老服务专家组,组建养老服务人才库。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发展。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全市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每年实现全覆盖,3年时间对养老护理员轮训、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宣传培训实行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推进落实我市探索形成的“签约医、医融养、养办医、医入户”医养结合模式。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开展医疗签约服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到2021年,依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建设不少于10家具备护理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在全市开展标准化服务试点并逐步推广,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制定印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规范》《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住宅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坚持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做好新建、在建、已建、老旧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情况清查工作,建立“一区一策”工作台账,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由同级民政部门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到2021年,所有新建、在建、已建、老旧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要全部配建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家庭尽责工程,强化家庭对养老的支持功能。试点期间,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宣讲员、依托社区组织家庭成员开展失能失智居家养老护理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每年培训不少于3000户家庭。结合脱贫攻坚,夯实镇村组三级养老阵地,对地广人稀无法建立集中活动场所的农村,通过“多村联建、多村共享”方式打造养老服务分中心。2020年,完成现有的30%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提档升级;2021年完成现有的50%的农村互助养老中心提档升级。坚持“阵地跟着老人走”,每个县(市、区)在老人易聚集地点至少建一个老人服务点。制定出台《农村互助养老中心运营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结合的原则,明确老年之家不设专门的服务人员,实行村委会+老年协会+居家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社会志愿服务五位一体的运行方式和互助+自助的服务模式。农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覆盖率2019年达到65%,2020年达到80%,2021年达到90%以上。改善农村乡镇福利院的设施环境、管理营运,支持乡镇福利院等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每个县(市、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村福利院建成1个区域性示范养老服务中心或建设1个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信息联通、定期探望、守望互助、签约服务四个机制,满足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每年开展一次敬老孝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营造关爱老年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改善居家和社区养老环境。结合我市创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大力促进社区治理和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积极打造老年宜居社区,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开办社区幸福食堂,推进老年人居住区设施无障碍设计、建设、改造,居住小区道路、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全面达到无障碍设计标准。2020年在市区开办1个社区幸福食堂,2021年在全市推广开办食堂经验,在每个县(市)开办一个社区食堂。推进老年人住宅适老化改造,配置适老化设施,试点期间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家庭按实际改造资金的50%给予补助,每户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元。2021年完成12个市级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50%的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积极作用。积极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探索建立老年人社会参与机制,实施老年兴业工程,鼓励老年群体创业,并将老年人创业纳入全市创业政策支持范围。积极拓展老年人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多方搭建老年人发挥作用的平台,鼓励老年人在调解社区矛盾、社会组织党建、舆情预警与化解、技术服务和参谋咨询、公益服务等方面更多参与,发挥威望优势和人脉优势,参与矛盾调解,发挥对年轻人的传帮带作用,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金融政策助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政策,形成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合力,破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不足难题。实施金融助老工程,探索推进社区公共钱包助老、以资产收益养老、时间银行养老、积分养老等模式,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支持社区引进中商优享等零售专柜为社区“公共钱包”增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9年12月)。制定印发《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召开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目标,明确职责任务、时间表和线路图。
(二)推进实施(2020年1月-2021年6月)。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督办机制,加大督办、检查和考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试点工作情况。2020年8月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接受中央、省中期评估督查。
(三)评估验收(2021年7月-10月)。各责任单位准备好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及资料台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预评估,查找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完善,确保顺利通过民政部、财政部项目总体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已建立,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出现的问题,研究推进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财政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支持力度,每年保持一定比率的增长。严格资金核算、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立完善民间资本、慈善基金、彩票公益金等多元投入机制,为咸宁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形成广泛参与、家喻户晓的舆论氛围,提升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和水平,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改革试点情况督办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问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高效推进。坚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相关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咸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任务分工表
任务清单 | 目标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推进机制 |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投入保障、决策咨询和考核评价等五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 2019年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比照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务落实、下同。(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 |
各县(市、区)比照市级成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效推进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 | 2019年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2.全面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 | 对全市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摸查工作,绘制集老年人动态管理数据库、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档案、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设施于一体的养老“关爱地图”。 | 2020年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全覆盖。 | 2019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联通、定期探望、守望互助、签约服务四个机制。 | 2019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通过社工、志愿者介入,重点为空巢老人做好精神慰藉服务。 | 2019年启动,并长期实施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开展签约医疗服务,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 2019年-2021年每年实施 |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试点期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为600户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开展“喘息服务”。 | 2020年-2021年每年实施 | 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每个县市区每年落实不少于100户 | |
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育3家以上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品牌。 | 2021年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争取每个县市区培育1家 |
建成8家以上社会化运营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 | 2021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 | 市区3家,其他县市各1家 | |
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41号)和《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在土地、规划和报批建设、财税、金融及其他政策方面,对养老服务供应商给予支持。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 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引进一批有规模、有实力、有品牌的居家养老服务连锁企业。 | 2019年-2022 | 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管理和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 2019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在试点期间,对兴建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家的建设补贴;对中心辐射式服务网点,按照室内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家的建设补贴。 | 2019年-2021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4.全面推进居家和社区智慧养老 | 收集录入老年人信息,建立老年人信息台账管理系统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监管,建立完善服务评价、评级系统。推进智能养老设备产业发展,开展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2019年在市本级建立智慧养老服务总平台,在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建立分平台。2020年在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推动建立分平台。2021年在全市建成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督、全天候响应的智慧养老服务网络。 | 2019年-2021年 | 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5.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服务价格的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信息信用管理。按照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至一级),对取得国家护理员职业证书的护理员,分别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养老护理员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 2020年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依托院校和专业组织,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充分发挥院校办学优势,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探索建立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支持服务模式。 | 2020年 | 市教育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建立养老服务专家组,组建养老服务人才库。 | 2020年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发展。 | 2019年-2021年每年实施 | |||
每年对全市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实现全覆盖,3年时间对全市养老护理员轮训、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宣传培训实现全覆盖。 | 2019年-2021年每年实施 | |||
6.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服务;开展医疗签约服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 2019年-2021年每年实施 |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依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建设不少于10家具备护理功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 | 2021年 | |||
7.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 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在全市开展标准化服务试点并逐步推广,规范养老服务行为。 | 2020年 |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8.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 制定印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规范》《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住宅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坚持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做好新建、在建、已建、老旧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情况清查工作,建立“一区一策”工作台账,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 | 2020年 |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所有新建、在建、已建、老旧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要全部配建到位。 | 2021年 | |||
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 长期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9.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 实施家庭尽责工程,强化家庭对养老的支持功能。试点期间,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宣讲员、依托社区组织家庭成员开展失能失智居家养老护理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每年培训不少于3000户家庭。 | 2019年-2021年每年实施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训不少于500户 |
结合脱贫攻坚,夯实镇村组三级养老阵地,对地广人稀的农村无法建立集中的活动场所的,通过“多村联建、多村共享”方式打造养老服务分中心。 | 2021年 |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对现有的30%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中心提档升级。 | 2020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对现有的50%的农村互助养老中心提档升级。 | 2021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坚持“阵地跟着老人走”,在老人易聚集地点建立老人服务点。 | 2020年 |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每个县(市、区)在老人易聚集地点至少建一个老人服务点 | |
制定出台《农村互助养老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 2020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改善农村乡镇福利院的设施环境、管理营运,支持乡镇福利院等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 2020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每个县(市、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村福利院建成1个区域性示范养老服务中心或建设1个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2020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农村社区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覆盖率达2019年达65%,2020年达80%,2021年达90%以上。 | 2019年-2021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实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信息联通、定期探望、守望互助、签约服务四个机制,满足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 2020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每年开展一次敬老孝老爱老助老评选表彰活动,营造关爱老年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 2019年-2021年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10.改善居家和社区养老环境 | 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推进老年人居住区设施无障碍设计、建设、改造,居住小区道路、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全面达到无障碍设计标准。 | 2021年 |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建成30个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创建50个以上老年宜居社区,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 | 2021年 | 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建设2家以上养老综合改革示范县(市、区)。 | 2021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各县市区积极争创 | |
2020年在市区开办1个社区幸福食堂,2021年在全市推广开办食堂经验,在每个县市开办一个社区食堂。 | 2020年-2021年 |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推进老年人住宅适老化改造,配置适老化设施,试点期间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家庭按实际改造资金的50%给予补助,每户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元。 | 2020年-2021年每年实施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11.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积极作用 | 积极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探索建立老年人社会参与机制,实施老年兴业工程,鼓励老年群体创业,并将老年人创业纳入全市创业政策支持范围。 | 2021年 | 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积极拓展老年人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多方搭建老年人发挥作用的平台,鼓励老年人在调解社区矛盾、社会组织党建、舆情预警与化解、技术服务和参谋咨询、公益服务等方面更多参与,发挥威望优势和人脉优势,参与矛盾调解,发挥对年轻人的传帮带作用,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 2020年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12.金融政策助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 实施金融助老工程,探索推进社区公共钱包助老、以资产收益养老、“时间银行”养老、积分养老等模式,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支持社区引进中商优享等零售专柜为社区“公共钱包”增资。 | 2020年 | 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财税支持政策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精神,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点对点开展政策宣传。采取电话联系、线上辅导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防疫期间的税收减免、退税、抵扣计提、延期申报缴纳政策,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知尽知。
(二)摸清相关基础数据。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调查、网上搜索等途径,摸清红十字会、慈善会接受捐赠的主体和款项,核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企业、快递收派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防疫物资进口企业及进口物资清单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情况,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三)优化细化税收服务。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广大纳税人选择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等方式办税缴费,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防疫物资企业生产
(一)帮助申报贷款贴息。对纳入国家、省级医用防护物资重点保障的企业,帮助争取央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省财政贴息;对未能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地方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的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二)安排企业用工补贴。对组织生产防控医药物资企业的职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核定。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三)优先向中小企业采购。采取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的方式加大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疫情防控结束后,对纳入省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省定医药物流企业按照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四)加大定向技能培训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保障市场物资供应
(一)促进农副产品生产供应。为保障防疫期间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安排专项资金对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每亩100元补贴;对接受蔬菜等农副产品调配任务的运输企业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立配送行业补贴制度。对大型超市、连锁店配送生活物资、餐饮订单费用,按照送单记录,经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每单1元补贴。大型超市、连锁店配送的商品价格应在网上公布,对超过指导价上限的不予补贴。
(三)扩大防疫物资供给和储备。坚持急事急办原则,防疫期间的防控医药物资按照“谁使用、谁付款”的要求,先统一集中调配,再进行结算,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各级财政要增加资金、扩大储备。
四、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落实医护人员工作补助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者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理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三)重视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保护。医护人员及相关防疫工作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推行采购便利化政策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采购防疫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紧急釆购内控机制,确保釆购时效,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对疫情防控釆购项目相关文件、凭据的归档管理,做好留存备查工作。
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加大各类防疫资金统筹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调度频率;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防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铁加仑咸宁
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9〕81号
各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中铁加仑咸宁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助推市“211”工程项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铁加仑咸宁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现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项目建设责任分工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责任分工,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调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并如期建成。
附件:1.中铁加仑咸宁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
成员名单
2.中铁加仑咸宁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责任分
工清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铁加仑咸宁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
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何开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夏福卿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熊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曾 勇 市城发集团总经理
成 员:黄汉强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卫东 市发改委副主任
古 祎 市铁路办主任
李长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江振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雷 跃 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
刘海生 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
胡耀雄 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阮班全 市林业局副局长
贾学胜 市城发集团财务总监
王 波 横沟桥镇党委书记
李 华 中铁加仑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张善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曦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附件2
中铁加仑咸宁LNG铁路储运物流园项目建设责任分工清单
序号 | 事 项 | 时间节点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联系人 |
1 | 制定总体方案和责任分工 | 2019年11月 | 市发改委 | 曾曦 | 万正全 |
2 | 完成LNG铁路物流园区预可研(项目建议书) | 2019年11月底 | 市铁路办 | 古祎 | 梁 甜 |
3 | 用地规划红线图 | 2019年12月底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铁加仑公司 | 江振辉、李华 | 邵 力 |
4 | 成立公司,明确建设主体及法人 | 2019年12月底 | 中铁加仑公司 | 李华 | 吕 昂 |
5 | 中铁加仑公司与城投签订合作协议 | 2019年12月底前 | 中铁加仑公司、市城发集团 | 李华、曾勇 | 吕 昂、贾学胜 |
6 | 项目备案 | 2020年1月 | 中铁加仑公司、市发改委 | 李华、苏卫东 | 吕 昂、余 鹏 |
7 | 申报省、国家相关规划 | 2020年2月 | 市铁路办 | 古祎 | 梁 甜 |
8 | 中铁加仑公司与咸宁高新区签订 投资协议 | 2020年3月 | 中铁加仑公司、咸宁高新区 | 李华、黄汉强 | 吕 昂 |
9 | 市政府与武汉铁路局签订铁路货场搬迁框架协议 | 2020年6月底前 | 市发改委 | 曾曦 | 万正全 |
10 | 完成铁路物流园区LNG项目可研 | 2020年6月 | 中铁加仑公司 | 李华 | 吕 昂 |
11 | 项目选址 | 2020年6月 | 中铁加仑公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李华、李长春、 江振辉 | 吕 昂、郑登高、 邵 力 |
12 | 项目安评 | 2020年6月 | 中铁加仑公司、市应急管理局 | 李华、雷跃 | 吕 昂、白超峰 |
13 | 项目环评 | 2020年6月 | 中铁加仑公司、市生态环境局 | 李华、胡耀雄 | 吕 昂、程 杰 |
14 | 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及调规 | 根据铁总审批时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铁加仑公司 | 李华、柯传训 | 吕 昂、余朝阳 |
15 | 项目占用林地调整及用地指标 | 根据铁总审批时间定 | 市林业局、中铁加仑公司 | 李华、阮班全 | 吕 昂、刘术军 |
16 | 地面附着物清点 | 开工前 | 咸宁高新区、横沟桥镇、中铁加仑公司 | 李华、黄汉强 | 吕 昂、王 波 |
17 | 控违拆违 | 开工前 | 市城管执法委、咸宁高新区、横沟桥镇 | 刘海生、黄汉强 | 秦盛汉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9〕8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5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咸宁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点任务和重要措施;督促检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何开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熊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道远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重点投资项目办主任
毛秀君 市人社局局长
黎正刚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鲁恩旺 市财政局局长
葛 军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白柏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绍华 市信访局副局长
万维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朝裕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炳南 市法院副院长
陈金保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彭水清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丽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汪曙东 市住建局副局长
阮仕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应武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黄大振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柯传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周 鸿 市经信局副局长
甘老久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阚远全 市卫健委副主任
刘合华 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
杨 洪 市国资委副主任
魏 鸥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谢晓斌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胡志伟 市总工会副主席
皇 震 市人行副行长
操文卿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永彰 市城发集团副总经理
肖万华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毛秀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国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肖万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人员参加。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血液采集和储备,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和需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献血时间
2020年(由市献血办与各献血单位联系确定每年的具体时间)。
二、献血地点
咸宁市中心血站、中心血站设在各地的献血屋及各献血单位。
三、献血对象
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如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四、目标任务
(一)每年全市无偿献血计划总量900万毫升,动员公民参与献血人数2.45万人次(具体计划见附表);
(二)每年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三)每年无偿献血率达到千人口>15人次。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是保证生命救治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公益卫生事业,是保障临床医疗用血安全需求和国防动员血液储备的唯一途径,是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是全市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健康咸宁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确保全市临床医疗用血达到采供平衡。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20年无偿献血计划,积极组织动员,认真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无偿献血工作。各县(市、区)要以市级无偿献血计划和当地用血量与采血量平衡为目标,及时将本地无偿献血分解计划上报市献血办。各高校在每学期开学前提前预约采血车进校开展献血活动。
(三)做好服务。市献血办要合理安排各级各部门无偿献血工作,市中心血站要不断优化采血流程,完善采血设施,提高献血服务水平,营造温馨、安全的献血环境。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献血者给予适当生活营养补贴。
(四)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和血液科普知识宣传,要与文明城市创建和国防动员血液储备要求相结合,积极倡导无偿献血的公益行为。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借助开展“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活动,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无偿献血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参与无偿献血的自觉性、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2020年咸宁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
一、各县(市、区)团体无偿献血计划安排
县(市、区) | 咸安 | 嘉鱼 | 赤壁 | 通城 | 崇阳 | 通山 |
每年计划人数(人) | 1600 | 1500 | 2500 | 2100 | 1900 | 1200 |
合计 | 10800 |
二、市直各单位团体无偿献血计划安排
序号 | 单 位 | 计划人数(人/年) | 采血地点 | 备 注 |
1 | 市委办 | 10 | 献血单位 | |
2 | 市人大办 | 10 | 献血单位 | |
3 | 市政府办 | 10 | 献血单位 | |
4 | 市政协办 | 10 | 献血单位 | |
5 | 市纪委、监委机关 | 30 | 献血单位 | |
6 | 市委组织部 | 15 | 献血单位 | |
7 | 市委宣传部 | 20 | 献血单位 | |
8 | 市委统战部 | 5 | 献血单位 | |
9 | 市委政法委 | 5 | 献血单位 | |
10 |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 4 | 献血单位 | |
11 | 市信访局 | 6 | 献血单位 | |
12 | 市委党校 | 15 | 献血单位 | |
13 | 市总工会 | 10 | 献血单位 | |
14 | 团市委 | 5 | 献血单位 | |
15 | 市妇联 | 5 | 献血单位 | |
16 | 市法院 | 25 | 献血单位 | |
17 | 市检察院 | 15 | 献血单位 | |
18 | 咸宁军分区 | 200 | 献血单位 | 含民兵预备役 |
19 | 咸宁监狱 | 40 | 献血单位 | |
20 | 武警咸宁支队 | 100 | 献血单位 | |
21 | 咸宁日报社 | 20 | 献血单位 | |
22 | 市科协 | 3 | 献血单位 | |
23 | 市文联 | 3 | 献血单位 | |
24 | 市社科联 | 3 | 献血单位 | |
25 | 市工商联 | 3 | 献血单位 | |
26 | 市残联 | 3 | 献血单位 | |
27 | 市红十字会 | 3 | 献血单位 | |
28 |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45 | 献血单位 | |
29 | 市发改委 | 15 | 献血单位 | |
30 | 市经信局 | 10 | 献血单位 | |
31 | 市教育局 | 30 | 献血单位 | |
32 | 市科技局 | 5 | 献血单位 | |
33 | 市公安局 | 10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34 | 市民政局 | 2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35 | 市司法局 | 2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36 | 市财政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37 | 市人社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3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39 | 市生态环境局 | 5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0 | 市住建局 | 5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1 | 市交通运输局 | 6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2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3 | 市农业农村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4 | 市商务局 | 2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4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6 | 市卫健委 | 15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7 | 市审计局 | 1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8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9 | 市应急管理局 | 8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0 |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2 | 市医疗保障局 | 8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3 |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4 |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5 | 市统计局 | 10 | 献血单位 | |
56 | 市林业局 | 2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7 | 市政府扶贫办 | 4 | 献血单位 | |
58 | 市城管执法委 | 35 | 献血单位 | |
59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 10 | 献血单位 | |
60 | 咸宁广播电视台 | 30 | 献血单位 | |
61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5 | 献血单位 | |
62 | 市城发集团 | 30 | 献血单位 | |
63 | 市高投集团 | 10 | 献血单位 | |
64 | 市金投集团 | 5 | 献血单位 | |
65 | 市绿投公司 | 5 | 献血单位 | |
66 | 市农科院 | 8 | 献血单位 | |
67 | 市供销社 | 5 | 献血单位 | |
68 | 市税务局 | 60 | 献血单位 | |
69 | 市气象局 | 7 | 献血单位 | |
70 | 市烟草专卖局 | 10 | 献血单位 | |
71 |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 | 5 | 献血单位 | |
72 | 咸宁供电公司 | 80 | 献血单位 | |
73 | 市盐业公司 | 5 | 献血单位 | |
74 | 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 | 50 | 献血单位 | |
75 | 市水文局 | 4 | 献血单位 | |
76 | 湖北科技学院 | 2800 | 献血单位 | |
77 |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 2000 | 献血单位 | |
78 | 咸宁职教(集团)学校 | 300 | 献血单位 | |
79 | 湖北商贸学院(咸宁校区) | 400 | 献血单位 | |
80 | 鄂南高中 | 25 | 献血单位 | |
81 | 市温泉中学 | 25 | 献血单位 | |
82 | 市实验外国语学校 | 25 | 献血单位 | |
83 | 市实验小学 | 25 | 献血单位 | |
84 | 市直机关幼儿园 | 10 | 献血单位 | |
85 | 东方外国语学校 | 15 | 献血单位 | |
86 | 北大邦学校 | 15 | 献血单位 | |
87 | 鲁迅学校 | 15 | 献血单位 | |
88 | 市中心医院 | 120 | 献血单位 | |
89 | 市中医医院 | 80 | 献血单位 | |
90 | 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50 | 献血单位 | |
91 | 咸宁麻糖风湿病医院 | 40 | 献血单位 | |
92 | 咸宁和济骨科医院 | 10 | 献血单位 | |
93 | 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 10 | 献血单位 | |
94 | 市银监局 | 5 | 献血单位 | |
95 | 市保险行业协会 | 3 | 献血单位 | |
96 | 农发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97 | 工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98 | 农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99 | 中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100 | 建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101 | 交通银行咸宁分行 | 15 | 献血单位 | |
102 | 咸宁农商行 | 15 | 献血单位 | |
103 | 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04 | 湖北银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05 | 武汉农商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06 | 汉口银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07 | 民生银行咸宁支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08 |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咸宁份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09 | 人寿保险公司咸宁分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10 | 太平洋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11 | 泰康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12 | 中华联合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13 | 平安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14 | 中石化咸宁分公司 | 15 | 献血单位 | |
115 |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 | 15 | 献血单位 | |
116 | 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分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17 | 咸宁市邮政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18 | 市邮政管理局 | 5 | 献血单位 | |
119 | 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20 | 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21 | 中国联通咸宁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22 | 市铁塔公司 | 5 | 献血单位 | |
合 计 | 8517 |
三、企业团体无偿献血计划安排
序号 | 单 位 | 计划人数(人/年) | 采血地点 | 备 注 |
1 | 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 | 100 | 献血单位 | |
2 | 黄鹤楼酒业(咸宁)有限公司 | 40 | 献血单位 | |
3 | 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 70 | 献血单位 | |
4 | 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 60 | 献血单位 | |
5 | 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 | 140 | 献血单位 | |
6 | 湖北三环汽车方向机有限公司 | 100 | 献血单位 | |
7 | 光宝科技(咸宁)有限公司 | 110 | 献血单位 | |
8 | 湖北兴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 70 | 献血单位 | |
9 | 厚福(湖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60 | 献血单位 | |
10 | 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 60 | 献血单位 | |
11 | 鄂南新华印刷厂 | 25 | 献血单位 | |
12 | 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 25 | 献血单位 | |
13 | 巨宁集团 | 20 | 献血单位 | |
14 | 福人金身药业公司 | 16 | 献血单位 | |
15 | 奕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80 | 献血单位 | |
16 | 温泉谷大酒店 | 20 | 献血单位 | |
17 | 三江森林温泉度假区 | 80 | 献血单位 | |
18 | 太乙国际温泉度假村 | 20 | 献血单位 | |
19 | 咸宁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 | 15 | 献血单位 | |
20 | 楚天瑶池温泉度假酒店 | 10 | 献血单位 | |
21 | 咸宁阳光酒店 | 15 | 献血单位 | |
22 | 凯悦大酒店 | 8 | 献血单位 | |
23 | 天伦皇朝时尚酒店 | 8 | 献血单位 | |
24 | 华信大酒店 | 20 | 献血单位 | |
25 | 咸宁中百仓储超市 | 10 | 献血单位 | |
26 | 金诚沃尔玛购物广场 | 10 | 献血单位 | |
27 | 咸宁中商购物广场 | 10 | 献血单位 | |
28 | 同惠国际广场 | 10 | 献血单位 | |
29 | 咸宁万达广场 | 10 | 献血单位 | |
合 计 | 12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深入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根据《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消防救援局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应急消〔2019〕3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在全市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落实责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宣传曝光等手段,集中治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调度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部门召开部署会,研究解决集中治理工作难题,推动工作责任落实。整治期间,各地选取一至两个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场所开展集中执法行动。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村组)干群、网格员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老旧居民区消防车道排查检查,张贴集中治理通告。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落实消防车道集中划线管理。
(三)市委宣传部要将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整治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内容,一并开展督办、检查。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进行宣传报道。
(四)市委政法委要发动基层网格员对所属网格内消防车通道进行巡查检查,及时规劝、纠正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结合走访入户,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居民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
(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要将车辆违停占用、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堵塞消防车通道作为执法重点,开展错时制巡查,切实加强监管。
(六)市住建局要严格依据国家规范对建设工程消防车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内部消防车道集中划线管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引导规劝业主有序停车,清除违规设置的路障,确保消防车道畅通。按照《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老旧小区通行和停车设施改造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加强对未按照规划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不达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养老福利机构、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商贸市场等行业系统单位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九)市消防救援支队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协助相关行业部门做好集中治理工作,加强社会面消防宣传教育。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集中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员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
1.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要求。
2.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张贴《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通告》(附件1),让市民知晓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范围、内容,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迅速掀起集中治理行动的热潮。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0年1月20日—2020年5月20日)。
1.集中划线管理。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附件2),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落实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要在1月24日前按标准落实划线管理。
2.集中组织清理。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摊位,要督促社会单位当场清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导居民群众当场自行挪移,清除障碍;对不能当场挪移的车辆、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要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畅通。
3.集中执法整治。有关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处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要依法予以拘留。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4.集中宣传曝光。要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利用网络、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家庭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引导居民增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停放车辆,杜绝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5.集中摸排演练。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对辖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区、老旧居民区的消防车通道开展摸排,掌握情况,摸清底数。要为执勤中队配备一批液压移车器等器材设备,在出警灭火救援行动中视情使用,避免因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延误灭火救援时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31日)。
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与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同步推进。市政府将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对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行动的统筹、调度。各地要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适时进行调度,确保集中治理行动落地见效。
(二)强化联动,综合治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建立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查处、征信管理等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同步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压实工作责任,跟踪督促整改。
(三)总结推广,健全机制。要边治理边总结,提炼经验做法,积极推广应用。要将集中治理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制度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各部门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4月每月28日前报送工作小结,5月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曾亮;联系电话:0715—8138623;邮箱:892009869@qq.com)
附件:1.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通告
2.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
附件1
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但是,由于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各地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现就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二、明确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责任。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六)值班巡逻人员要定时不定时开展巡查检查;有条件的,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集中组织自查清理消防车通道。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四、严格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举报电话:96119)。
湖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2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1.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2.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附后)。
3.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附后);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附后),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精神,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统一领导全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远鹤 市长
副组长:刘复兴 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军民融合办常务副主任,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政府扶贫办、市妇联、市税务局、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任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
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和部署;研判全市职业健康形势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订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领导全市各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他需要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1.市卫健委:贯彻落实国家、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据职责查处职业健康违法行为。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管行业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主管行业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每年将落实情况定期抄送市卫健委。参与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发改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调整产业政策,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时,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卫健委提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5.市教育局:协调组织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新产业技师学院等高校开展大学生职业健康教育,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发展。
6.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应用研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
7.市经信局:负责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8.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9.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市人社局: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依据职责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联合市卫健委、市总工会等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12.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管行业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所属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所属农兽药、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15.市应急管理局: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工作。
16.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出资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17.市市场监管局: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配合职业卫生有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18.市医保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19.市政府扶贫办: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职业病人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0.市总工会: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联合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等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工作。
21.市妇联:积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2.市税务局:积极通过税收杠杆,支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工作。
23.咸宁银保监分局:与市卫健委共同建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将市卫健委定期汇总共享的全市有关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转发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金融机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二、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经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负责部门牵头组织落实,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大力配合。
(三)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遇到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职业健康监管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对部门间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