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0-13224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审计局
  • 主题分类:审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7日
  • 名  称:咸宁市审计局2015年审计结果公告第1号

咸宁市审计局2015年审计结果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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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29号令)的要求,咸宁市审计局对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旗鼓大道绿化二期(永安东路-107国道)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按照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设施建设计划和市政府要求,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了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旗鼓大道绿化二期(永安东路-107国道)工程。上述工程由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施工。

      (二)送审情况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送审结算书结合合同条款,根据2004年《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年《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及工程量签证单,参考咸宁同期信息价,采用定额计价编制。施工单位报送结算值9578176.98元,审计是在施工单位报审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审计评价

    审计情况表明,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配合施工单位,较好的完成了园区绿化工作,为园区建设规划提供重要保障,但审计同时发现申报结算工程量不实,建设单位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523423.60元

      通过对该项目已完成工程现场进行测量复核,发现存在材料数量不实、多报工程量及高套定额等工程造价不实现象。该项目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523423.60元。

     (二)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签证管理不规范

      通过审计组现场核实,该项目现场签证单共140张,其中110张现场签证单监理单位签字意见为“以审计为准”,现场监理未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旗鼓大道绿化二期(永安东路-107国道)工程结算审计值为8054753.38元,此审计结果已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并签字确认,咸宁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此审计结果并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核减工程价款1523423.60元。

      四、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经出具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将根据整改建议进行整改。下一步,审计局将继续跟踪整改。

责任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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