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5-07267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3日
  • 名  称:关于《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的起草说明

字号: 分享到: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认真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理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管理体制机制相关问题的批示和专题会议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土地储备机构改革,完善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强化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职能,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切实做好市中心城区土地收储工作,参照省内其他市州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资建局安排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后到宜昌、襄阳随州、荆州等地学习土地储备、供应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完成《办法》初稿,并先后3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安区人民政府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办法》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

(二)土地储备计划。《办法》规定土地储备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调整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土地储备计划的内容

(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范围、入库动态管理要求、储备土地补偿价格确定方式等

(四)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办法》规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实施委托、地块“通平”、组织验收等内容明确储备土地管护责任供应程序以及临时利用等

(五)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包括征地款、前期开发费用等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给予土地一级开发安置补偿服务实施主体单位报酬超过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8%

(六)监督责任。《办法》规定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调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七)附则。《办法》规定咸宁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有效期限。


责任编辑:陈鑫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