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23〕42号)精神,从根本上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们拿到钱回家,市人社局起草了《咸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社局意见建议后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1日
联系地址: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市人社局1401室
联系人:王裕华,0715-8235376
邮 箱:48742027@qq.com
附件:咸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咸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对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履职尽责、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举报投诉受理、欠薪案件线索办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处理、源头治理欠薪等情况实时动态评价,按月生成考核结果,并加强日常巡查和实地督导。
(二)年度考核。
1.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自查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实欠薪案件、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3.部门评查。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在综合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分,形成本部门考核报告和评分结果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
4.暗访抽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县(市、区)畅通维权渠道、制度落实、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综合评议。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实地核查、部门评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及政法、网信、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最终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对成员单位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成员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单位组织领导、履职尽责、工作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成效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考核、自查自评、实地核查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同时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1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条对成员单位考核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不超过总数的30%,同一等级内排名不分先后。
(一)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的,考核等级为A级。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报经市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核对象通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考核对象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或者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考核对象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对欠薪问题高发、制度落实情况差、欠薪违法案件未按期清零、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以及上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由市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办,约谈相关责任人,责成限期销号。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