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4-34353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主题分类:体育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名  称:关于印发《咸宁市重大体育比赛及输送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重大体育比赛及输送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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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财政局、相关学校、后备人才训练基地、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

经市政府同意,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咸宁市重大体育比赛及输送运动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咸宁市财政局

20241216

咸宁市重大体育及输送运动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促进市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激励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为咸宁添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对象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智运会、学青会、全国锦标赛等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咸宁籍运动员;

(二)在湖北省运动会、湖北省青少年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组队单位

(三)向省级以上(含省级)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的输送单位和教练员

(四)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和入选湖北省体育代表团参加全运会正式比赛的咸宁籍运动员。

奖励设置及标准

(表一单位:万元

序号

比赛名

奖励对象

1

奥运会

运动员

50

25

10

5

4

3

2

1

2

亚运会

运动员

10

5

2

1

0.8

0.6

0.4

0.2

3

全运会

世锦赛

世界杯

运动员

30

15

6

3

2

1

0.8

0.6

4

青奥会

全国锦标赛

运动员

5

2.5

1

0.5

0.4

0.3

0.2

0.1

5

智运会

学青会

运动员

3

1.5

0.6

0.3

0.2

0.1

0.08

0.06

6

省运会

组队单位

1

0.5

0.3

0.2

0.1

0.09

0.08

0.07

7

省青少年

锦标赛

组队单位

0.4

0.2

0.1

0.08

0.06

0.05

0.04

0.03

(一)集体项目指篮球(五人制)、排球(气排球)、足球(十一人制)、棒球、垒球、龙舟等。三人制篮球、五人制足球、沙滩排球等属个人项目。集体项目对1-8名进行奖励根据上场人员名单计发,每人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的50%进行奖励。省运会及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对1-8名进行奖励;省青少年锦标赛对1-6名进行奖励;

(二)咸宁籍运动员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入选湖北省体育代表团参加全运会正式比赛时给予0.3万元奖励。

输送奖励标准

(一)向省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单位或教练员进行奖励,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1万元(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认定依据);

(二)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单位或教练员进行奖励,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5万元(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文件为准);

(三)对输送同一名运动员进入同级别运动队的单位或教练员只进行一次奖励。

第五条奖励经费

(一)省运会、省级年度锦标赛奖励经费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每年11月31日前完赛的项目,奖励经费在当年发放,12月1日(含)之后完赛的项目,奖励经费纳入下年财政预算发放

(二)重大国际、国内比赛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获奖情况提出经费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据实发放

(三)申领奖金须提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奖金申请表。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一律取消奖励。

第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之前,按原《咸宁市参加省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咸体发〔2018〕6号)执行。




责任编辑: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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