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至6月8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8月20日向湖北省正式反馈督察报告。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根据湖北省、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认领了省序号16问题,并认真组织开展整改,目前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反弹问题的整改工作已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验收。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23)验收公示工作的函》有关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反馈问题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量大,管理水平低,部分未编码登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整改目标
压紧压实各相关部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淘汰更新一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水平,2025年10月底前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后续长期坚持监管。
三、整改措施
(一)2024年12月底前,持续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编码登记制度,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必须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
(三)2025年10月底前,结合“两重”“两新”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淘汰更新。
(四)2025年10月底前,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协同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查检测,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使用要求。
四、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一)全面摸底登记,加强源头管控。
1.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截至2025年9月,全市累计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15939台,其中2025年新增1121台,超额完成年度1100台任务。
2.加强基础数据信息清单化管理。推进建立“一机一档”管理台账,精准统计机械型号、排放标准、使用单位、作业区域等关键信息。
3.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前端管控。在春耕、夏收、秋收等农业生产关键期开通“农业机械绿色通道”,保障合规农业机械作业需求,将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纳入购置柴油农业机械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前提条件,2025年全市争取到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2464万,截至9月30日,已申请办理补贴2159.8万元,购买各类农机具4638台套。
4.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链条监管。严格把控项目开工与机械进场关,全年共否决7个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工申请,要求各类在建工程新进场机械15日内完成编码登记,不定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排查发现的未登记、超标排放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实现工程建设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全流程监管。
(二)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工作管理。
1.以环委办名义出台《关于加强咸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其他在建部门主管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监管责任,建立并落实部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1次,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联合专项行动1次,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编码登记、超标排放等问题 23 起,通过调度令形式督办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问题9次。
2.加强常态化管控。多部门联合印发《咸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使用单位(生产企业、在建工地、物流园区等)需落实“三查三登”进场要求(查资质登基础信息、查排放登检测结果、查状态登作业计划)和 “两核两清” 出场流程,目前全市在建工地、工业园区等重点场所制度执行率达95%以上。
(三)推进落后淘汰,用足政策红利。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柴油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有关通知》文件要求,结合“两新”政策,制定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方案,推进农业机械淘汰更新。2025年全市争取到报废更新项目资金360万元,其中第一批155万,第二批105万,第三批100万。截至9月30日,全市共报废机具1310台套,受益农户1079户,补贴305.4万元。
(四)划定禁用区域,加强联合监管。
1.结合城市建成区扩展及人口分布变化,积极推进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重新划定工作。
2.加强对县市区业务指导。针对嘉鱼、通山2县未划定禁用区问题,组建技术指导组协助制定禁用区划定方案,推动12月前完成禁用区划定任务。
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抽测。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方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已累计抽检机械430台次,发现超标机械19台,均现场责令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形成强大监管震慑力。
五、整改结果
2024年中央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23,整改措施已经全面落实,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公示时间共10个工作日(从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25日)。公示期间,如对以上整改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郑进平 电话:13451099682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