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至6月8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4年8月20日向湖北省正式反馈督察报告。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根据湖北省、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认领了省序号9问题,并认真组织开展整改,目前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9已通过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9)验收公示工作的函》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反馈问题
湖北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66项,经核实实际完成48项,达到序时进度17项,未达到序时进度1项,即个别化工园区确认工作把关不严问题整改不到位。
二、整改目标
进一步压实督察整改主体责任,强化检查督办,确保问题按期完成整改。严格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嘉鱼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对标对表,完善短板不足。
三、整改措施
(一)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整改任务强化督查,定期调度,现场盯办,严格验收销号程序,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按时完成整改销号,对整改推进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或问责等措施。
(二)2025年10月底前,按照新修订的《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对嘉鱼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复核认定“回头看”,形成整改问题清单并完成问题整改。
四、整改情况
(一)着力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一是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组织召开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动员部署会议、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会,部署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有关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题学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就流域综合治理、非煤矿山整治、大气水污染治理等工作开展调研督办12次。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调研督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情况。二是加强调度和督查。市环委办组织召开了督察问题整改推进会议3次,对督察整改情况实行月调度、季督查,组织开展了以督察问题整改等为重点的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对整改推进滞后的相关单位下发了工作提醒函16份。三是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学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对相关环境问题开展了责任追究,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力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
(二)对标对表完成园区认定。6月5日—6日,省市县三级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在武汉新港产业园服务中心共同召开了省化工园区复核认定现场审核工作会议,对照新修订的《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通过查阅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进行了省级认定复核工作,初步认定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符合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并提出了提档升级持续改进意见。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对照改进意见,逐条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9月22日至10月10日,省经信厅对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认定为合格化工园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省经信厅将按照有关流程将认定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批。
五、整改结果
2024年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9(市序号6),整改措施已经全面落实,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公示时间共10个工作日(从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25日)。公示期间,如对以上整改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程谦 电话:8898765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