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1-33342
  • 文  号: 咸环审〔2021〕54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30日
  • 名  称:关于骧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智能家居产品的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骧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智能家居产品的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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骧腾科技(赤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智能家居产品的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赤壁市中伙光谷产业园横二路北侧为已建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2020年4月26日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赤环函20204号对该项目环评文件予以批复,主要建设内容3栋厂房、1栋办公楼、1栋宿舍楼及配套工程,年产80万套竹制小家具根据原环评及批复,项目部分产品采用水性漆喷涂工艺,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部分产品采用了高固体份油性漆喷涂工艺。重新报批后,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万元),总用地面积28079.2m2,生产规模为年产80万套竹制(智能)小家具,在维持原有水性漆喷涂面积、用量不变的基础上,新增高固体份油性漆喷涂面积10万m2,新增高固体份油性漆(含稀释剂)用量13.977t/a。

该项目位于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中伙现代生态产业园中的综合产业组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8-2035)(修编)》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精刨粉尘经集尘风管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木工粉尘经集尘风管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热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车间封闭+负压收集后,经“过滤棉/水帘柜+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达到《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家具制造”排放限值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排放限值要求,通过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1#厂房精刨工序及2#厂房机加、抛光、砂光工序无组织排放的粉尘1#厂房涂胶、热压工序及2#厂房调漆、喷漆、烘干、晾干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拼装工序无组织排放的VOCs等。项目无组织排放VOCs需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车间外无组织VOCs需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NHMC、颗粒物、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大厂区周边绿化强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福利院、食品药品企业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后与锅炉反冲洗水和定期排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厂区总排口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经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体废物中不合格原料、收集粉尘、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交由厂家回收。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胶、水帘柜及喷淋废液、废胶桶、废漆桶、废过滤棉、漆渣、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油漆仓库设置围堰新建事故应急池100m3,并做好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 0.080t/a、氮氧化物 0.317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颗粒物1.011t/a、VOCs 1.409/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自该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原赤环函〔20204号批复文件不再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30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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