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0-17539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7日
  • 名  称:关于撤销《通城县麦市镇贯源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的决定

关于撤销《通城县麦市镇贯源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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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利源石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城县麦市镇贯源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9624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咸环审〔201925

经复核,该项目环评审批申请主体通城县通利源石材厂”已于201511月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项目环评报告书将项目实施主体描述为通城县通利源石材厂”,描述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2019624日作出的《关于通城县麦市镇贯源饰面用花岗岩矿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审〔201925号)的行政许可。

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21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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