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0-18950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6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0〕02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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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91421200691772033D

法定代表人:丁立

地址: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旗鼓大道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法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为凭。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9〕0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环发[2019]014号)的相关规定,处3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723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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