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6-25589
  • 文  号: 无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统计局
  • 主题分类:统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名  称:关于《统计法》修改情况

关于《统计法》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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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次《统计法》修改是第几次修改?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通过以来的第三次修改。

问:此次《统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统计法》修改保持原《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正,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二是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三、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二是规定对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三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四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四、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一是在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中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二是在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中规定“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三是在统计调查方法中规定“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四是在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管理中规定“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五是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责任编辑:统计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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