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属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4年3月10日内部资料)第28条规定:“企业破产对其配偶或父母认定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应一次性计发到70周岁。父母年龄已超过70周岁的,一次性计发5年,对其子女被认定为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计发到16周岁,其中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一次性计发20年。”
鄂劳险[1995]180号规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的,仍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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