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来源:12345热线
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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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54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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