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