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刻制印章应向印章刻制企业提交以下材料,通过全省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备案后方可刻制: 1.凡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提供企业证明、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刻制印章的证明。 (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民政局合法的团体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补办遗失公章、单位更名重刻公章,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公章被盗、遗失补刻,需提供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刻公章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公章手续;股份制公司需要补刻公章的,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各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公章申请书。 (2)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遗失补刻,需提供登报声明,本单位出具的补刻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3)单位更名后申请刻制新公章,需将旧公章交回原审批机关销毁,并按新公章刻制手续审批。
1.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2.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本人的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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