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劳资专管员在劳动用工管理、劳动纠纷化解方面的职责作用,提升其职业能力,按照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培训
(一)培训对象:全省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铁路等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
(二)培训内容:严格遵循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培训大纲有关要求。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职业能力培训参考大纲》(见附件),适当增加培训内容。
(三)培训机构:各市、州、县结合本地实际,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中,选取具备培训资质、拥有较强培训能力的平台开展。
二、评价认定
(一)各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指导申报等级认定的劳资专管员结合个人工作年限,申报相应级别的等级认定考试。
(二)各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要求及规范程序,组织实施计划发布、考生资格审核、题库建设、考务安排、证书发放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对于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劳资专管员,核发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相应信息系统管理。
三、待遇激励
(一)对于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资专管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享受相应等级技能提升补贴。
(二)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可自主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三)对经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其规定培训及等级认定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不得扣减工资福利。
(四)对各在建项目总承包单位积极组织劳资专管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等级证书的,在申报全省“标准化安薪项目”中可获得一次性加分;享受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加分政策,实施低频次日常监管检查;在工程款支付担保和保险优惠、评先表彰、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享受扶持及优先推荐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深刻认识提升劳资专管员职业能力水平对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使广大工程建设企业增强组织动员劳资专管员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及等级认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培训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协调配合相关行业部门规范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开展专场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培训大纲及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职业要求,全要素涵盖培训内容,全周期确保培训时长,全链条确保培训质效。
(三)确保评价质量。各地要强化结果导向,严格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效能,严格实施考务管理,强化质量督导,确保高质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职业能力培训参考大纲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职业能力培训参考大纲
一、职业规范
(一)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二)职业守则。
二、理论知识
(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知识。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本知识。
(三)《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基本知识。
(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知识。
(五)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基本知识。
(六)《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一版)》相关要求。
(七)《湖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标准化安薪项目”选树活动的通知》要求。
(八)实名制管理的基本知识。
(九)工程项目管理及定额相关知识。
(十)劳动争议调解、应急处置的规定。
(十一)劳资专管员履行主要职责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操作技能
(一)工程项目基础资料及资金往来资料管理实务。
(二)办理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三)编制用工管理台账(包括: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计量表、工资支付表等)。
(四)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务。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务。
(七)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务。
(八)维权信息告示牌管理实务。
(九)编制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并参与处置。
(十)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平台、湖北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及当地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管平台操作等。
(十一)劳资专管员履行主要职责其他应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