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咸客决字[2020]7号
各相关申请人:
各相关申请人于于2020年8月10日-8月27日期间提出的客运经营相关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详见附件:2020年咸宁市客运班线许可审定意见(第7批)],并予以公示。
一、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1款、第38条第1款、第49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请相关申请人于180天内按审定意见落实拟投入车辆,10个工作日内到市级运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件换发等相关手续。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审定意见落实拟投入车辆的,将撤销本许可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详见附件审定意见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715-8136958
联系人: 叶 柳
联系地址:咸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
特此告知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5日
2020年咸宁市客运班线许可申请审定意见(第7批)
一、客运班线运营车辆变更
序号 |
申 请 单 位 |
线路名称 |
线路牌号 |
车辆牌号 |
运营车辆情况 |
班线运营情况 |
审定 意见 |
|||
现运营车 辆情况 |
拟变更车 辆情况 |
|||||||||
1 |
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
通城-温州 |
L510041 |
鄂L52395 |
高一级 55座 |
高一 19座 |
在营 |
同意报废更新 |
2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