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咸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日期:2024-07-01 字号: 分享到:

机关各科室、中心、各县(市、区)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规范化管理,大力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了《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制度(试行)》,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日

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规范化管理,大力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咸政规〔2019〕2号)、《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建设规范》(咸残联发〔2019〕8号)和《咸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咸残联发〔20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残联组织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择优选择确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机构,报市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康复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并报省残联。

2.按照“谁认定、谁监管、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残联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地定点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督其履职到位,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补贴项目相关的资质要求、设施设备、人员师资、财务管理、康复训练、补贴经费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3.定点机构应具备评估、康复服务能力,根据残疾儿童特点和需求,规范开展服务,具体内容参照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服务规范(鄂残联办发〔2021〕18号)执行,对各类障碍儿童离开机构一年内的回访率不低于80%。

4.定点机构的住所地址、申报地址和开展定点康复项目服务场所须一致。不得在其他地址或分支机构开展定点康复项目服务、申请康复训练补贴。

5.定点机构的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属地区残联予以确认。定点机构若发生跨县调整注册地、变更康复训练地址、改变机构名称等情况的,其定点资质须由调整后的所在地残联及同级相关部门重新确认。

6.定点机构应当按要求每半年向属地残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参保缴费记录,定点康复机构师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比例、数量及执业资格、学历必须符合《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有关准入标准和服务规范》(鄂残联办发〔2021〕18号)的规定要求,确保有足额的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7.残疾儿童监护人自愿选择定点机构,承担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每年须与属地残联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监督检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8.定点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出借、出租定点资格;不得擅自将承担的康复救助项目转包或以技术合作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定点项目。必须确保每名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虚假打卡、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

9.定点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并做好备案。

10.残疾儿童在市内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发生的补贴费用,经户籍地残联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各县(市、区)级残联在与机构和受助家庭结算后,须在1个月内,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属地户籍残疾儿童,调查补贴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收集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满意度等。

11.定点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康复技术人员资质和本机构定点项目服务场所地址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救助标准),如需调整收费标准(救助标准),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向属地残联报备。

12.各县(市、区)残联要督促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应用先进康复技术,积极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参加各部门业务培训和内部培训(每人每年不能少于一次线上或线下培训),严格执行康复技术操作规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管理,提高康复服务质量,防止医疗康复事故发生。

13.各县(市、区)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开展家长培训。指导残疾儿童家属履行第一主体责任,优化家庭环境,促进残疾儿童生长发育与全面发展。

14.定点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饮食安全、防疫安全等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承担安全防护责任。

15.为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和风险抵御能力,各县(市、区)残联要督促各定点机构为在训儿童康复期间集体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减轻因意外和疾病给残疾儿童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最大限度保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

16.定点机构须接受残联或残联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违规处理

1.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由属地残联给予书面告诫,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限为30天,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告诫2次仍未整改到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机构认定,并由属地残联报市残联备案。

(1)未履行与属地残联、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2)康复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持证上岗;

(3)擅自暂停、终止或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4)擅自搬迁服务场地或变更服务面积;

(5)定点机构自行开展服务协议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康复服务项目经费支付范围,定点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内容或提高收费标准,确有必要的须报经属地物价部门备案批准并征求残疾儿童监护人同意;

(6)定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政策资金的、医保报销或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及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照《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医学诊断和康复训练》要求,规范接收残疾儿童,不得要求家长去更改医学诊断接收儿童;

(8)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超过15天未正常开展定点项目康复服务;

(9)强行要求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垫付补贴资金的,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胁迫其接受项目外的康复服务;

(10)康复项目满意度未达标或年度评估不合格;

(11)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12)定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由定点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处罚,属地残联可根据具体违规违法情况给予书面告诫和通报批评,并随时取消定点机构的资格。

2.定点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并将事实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该机构或与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人、主要投资人相关的其他机构不得申报定点机构。

(1)抗拒行业管理部门和残联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扰乱康复救助工作秩序;

(2)安排残疾儿童在未取得定点资格的机构(分支机构)或场所进行康复训练并申请康复训练补贴;

(3)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4)弄虚作假,骗取定点机构资格或康复训练补贴;

(5)当年度发生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医疗事故或发生残疾儿童家长大规模集体投诉、信访、集访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6)其他违法行为。

3.因歇业、解散、被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或其他原因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属地残联和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定点机构妥善处理好受助儿童后续康复服务,落实各类惠残政策,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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