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按照现行市、区(咸安区、咸宁高新区)财政体制划分区域进行移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纳入政府部门统一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涵隧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防空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遵循谁建设、谁移交,谁管养、谁接收的原则。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维护工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的资金投入保障工作;会同本级接管单位组织开展市政公用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划定的管理维护区域,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涵隧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地下通道、雨水设施(不含雨水主管)、公共停车位(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市住新部门、区住建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排水设施(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雨水主管)、城市防涝设施的接管工作;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城发集团做好城市供水设施的接管工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移交供水企业使用;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接管城市燃气设施的监管工作。
发改部门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维护的移交监管工作。人防工程未开发利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市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信号灯(含多杆合一路灯杆件)、标牌、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块、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违法抓拍设备、卡口视频监控、交通诱导屏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接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站台(亭)、公交车场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接管工作。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河道内水闸、堰坝等防洪工程和水工建筑物上桥梁设施的接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街道路牌的接管工作。
市资建部门、区自规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接管工作。
部门职责调整的,接管主体相应调整。
第五条 项目建设的规划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组织审查单位应当邀请接管单位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由建设单位通知接管单位参与。
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确保设计与运维需求匹配。
第六条 移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建设内容,达到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满足正常运行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正常运行和维护条件,需接入相关运行平台的已接入;
(三)符合接管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的其他合理条件或者行业规范等,如含有园林绿化分项(或者子项)的项目,其绿化苗木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协议约定养护期满后(至少一年),复验合格方可移交;
(四)大中修、现有路段改造等没有新增设施养护量的项目,按照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的原则,简化移交手续。
第七条 移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符合规划审批豁免清单和湖北省施工许可证限额减免情况的可不提供;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工程竣工图纸原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电子档)。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其中,雨水管道、管渠应当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内窥检测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桥梁工程应当有相关荷载、结构等检测报告、交(竣)工检测资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有设施设计、管理规范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达到移交条件,其管理维护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市政公用设施遵循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一)提出移交申请。由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1)。
(二)移交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在提出移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移送相关项目资料。接管单位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符合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署《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资料清单》(见附件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竣工验收完成后移交。
(三)签署《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见附件3)。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工作与竣工验收现场查验合并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各责任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自签署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所需经费由其承担。《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签署后,由接管单位编制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费用,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限期抢修;若超期未抢修的,接管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抢修,24小时内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承担,按照相关规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给接管单位,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测工作;经检测未达到行业、设计标准或者不合格的,应当整改到位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原则上整体移交接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分项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分项设施应当竣工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接管单位认可后,按照相关程序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移交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接管单位、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产权需要移交的,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其他咸安区域和非财政资金管理维护的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表
2.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3.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
附件1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表
申报单位:日期:
项目名称 | 建设地址 | ||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 项目类型 | □道路□桥隧 □供水□排水 □燃气□防洪 £照明□环卫 □泵站□防空 □客运交通 □园林绿化 □地下通道 其他 |
立项文号 | 工程决算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项目建设整体概况: | |||
项目移交内容简介: |
附件2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资料清单
工程名称:日期:
序号 | 移交资料内容 | 数量 | 备注 |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2 | 工程设计图纸 | |||
3 | 项目竣工或者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版) | |||
4 | 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 |||
5 | 新技术新材料的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
6 |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
7 | 征地协议(或者用地说明) | |||
8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表) | |||
9 |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电子档),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管道影像资料 | |||
移交方签字: 联系电话: | 接管方签字: 联系电话: |
说明:上述资料为基础资料,若另需相关工程资料以市政公用设施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附件3
市政公用设施交接表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开工日期 | 完工日期 | 竣工验收日期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移交内容 | □道路□桥隧□供水□排水□燃气□防洪□照明□环卫□泵站□防空□客运交通□园林绿化□地下通道□其他 移交设施概况: | ||||||
建设单位 提交给接管单位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工程设计图纸 | |||||||
□项目竣工或者交工图纸(纸质和电子版) | |||||||
□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 |||||||
□新技术新材料的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
□征地协议(或者用地说明)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表) | |||||||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电子档),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管道影像资料 | |||||||
其他: | |||||||
移交设施 存在的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 |||||||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接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发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财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移交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