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路: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1.省级:无。
2.市级:负责普通公路跨县、区。
3.县级:负责普通公路县、区。 (二)部门之间
公安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二、相关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01年5月31日修订)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同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一)在公路上试车的;(三)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驶的。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0〕65号)调整事项第8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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