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
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
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
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赵勇是灌阳县洞井瑶族乡乡政府干部,大学毕业后不甘心当一名乡镇普通干部,总想谋一官半职,但一直未能如愿。赵勇在得知洞井瑶族乡政府要选举一名副乡长后。为了能当选副乡长,他先后给多名乡人大代表送礼,并给一名乡人大代表送去500元“活动费”,叫他们在选举时帮忙“活动”拉选票。在同月举行的洞井瑶族乡人大代表会议上,组织上推荐的副乡长正式候选人落选,而赵勇却如愿当选为副乡长。选举结果公布后,人大代表一片哗然。接着,县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陆陆续续收到关于赵勇贿选的举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