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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杜保乾,又名杜保钱,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逮捕前系河南省卢氏县县委书记、三门峡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卢氏县第七届人大代表。1997年至2001年,被告人杜保乾利用其担任卢氏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71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434000元、美金3000元、物品价167780.52元。 2001年4月,被告人杜保乾得知张文秀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之后,即滥用职权,强令卢氏县公安局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对张文秀家进行搜查,以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对张文秀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卢氏县公安局在杜保乾的指使和关注下,2001年5月20日在北京将举报人张文秀抓获,非法关押于卢氏县看守所达半年之久。该案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贪污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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