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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李光兴原系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案发时任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刘自春原系丘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案发时任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卢梁甲,现年30岁,原系丘北县刑警大队警察。2002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丘北县锦屏镇安乐旅社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丘北县公安局成立办案组,由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2002年9月4日中午,刘自春在丘北县城三鑫花园处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树红。第一次讯问王树红时,王不承认杀了人。9月6日,刘自春安排3个审讯组从当晚8时至9月7日8时轮流对王树红进行审讯。审讯中,因王树红没有作有罪供述,李光兴、卢梁甲便采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树红作出“有罪”供述,随后刘自春制作了讯问笔录。2003年6月24日,“8.28”案真凶被确认后,王树红才于同年7月1日被无罪释放。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甲级),构成七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树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赔偿其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犯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4000元予以没收。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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