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李某、王某原为宁津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工作人员。李某在任稽查一中队队长期间,自2004年1月至12月,带领稽查队员,在稽查计划外香烟、假烟过程中,先后对张某等6户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被告人王某在任稽查四中队队长期间,自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先后对孟某等4户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王某非法搜查案作出终审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