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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李某、王某原为宁津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工作人员。李某在任稽查一中队队长期间,自2004年1月至12月,带领稽查队员,在稽查计划外香烟、假烟过程中,先后对张某等6户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被告人王某在任稽查四中队队长期间,自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先后对孟某等4户公民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王某非法搜查案作出终审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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