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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 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00年9月,四川省射洪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潘中荣为将儿子潘某安排到射洪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就擅自在潘某聘用干部审批表的聘用单位意见栏中填写了“经研究同意聘用”,连同事先购得的伪造的专科毕业证书,提交人事部门审批,从而使潘某成为国家聘用干部。2001年3月,潘中荣又安排射洪县药监局工作人员为潘某代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考卷。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潘某被招录为公务员。而事实上,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潘某一直在四川某大学读书。该案经射洪县检察院侦查终结,9月13日,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以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依法将潘中荣提起公诉。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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