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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齐某,男,52岁,某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8年2月,某县公安局接到省公安厅的通知,要该局准备配合有关部门解救被拐卖到该县的妇女刘某和孙某。被告人齐某接到通知即安排人员调查,发现被拐卖的妇女刘某系被自己的外甥周某收买。于是齐某告知周某近期内将刘某转移,以躲避解救。周某得知消息后将刘某隐匿到邻县亲戚家中。此后,由于刘某去向不明,有关部门组织的解救行动没有成功。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416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以此罪名对齐某作出有罪判决。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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