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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
  
  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田某,男,40岁,某县某乡派出所所长。
  
  1997年11月,王某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一个被拐卖的云南姑娘黎某,欲与之结为夫妻。由于黎某坚决不同意,王某就把黎某锁在家中,防其逃跑。后黎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请路过王某家门口的学生云某到乡派出所报案。被告人田某接到报案后,始终没有安排人员对黎某进行解救。王某见黎某始终不从,便将黎某强奸,想以此逼迫黎某同意结婚。黎某被王某强奸后,上吊自杀。后经查证,黎某被强奸,与田某没有及时进行解救有关。
  
检察机关以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田某提起公诉。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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