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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案例:


  王樟富原系丽水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柳成峰原系遂昌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徐永宁原系遂昌县公安局副政委,梁旭伟原系遂昌县看守所所长。2000年5月,“蛇头”陈敏人与王樟富谈及想帮青田、温州人到丽水的其它县申请办理护照一事,王樟富表示愿意帮忙。2000年6月,陈敏人找到时任遂昌县某派出所所长的梁旭伟,将其引见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柳成峰,经柳出面说情,办理护照一事又得到了分管副政委徐永宁的首肯。柳要求陈每办一人交纳赞助费人民币5000元,其中3000元给国保大队,2000元给办证的派出所。后在陈申办护照过程中,梁、柳、徐和王四人或者帮盖公章或者签署“同意”,使陈顺利地达到目的。自2000年6月至2002年7月,王、柳、徐、梁共审批办理异地出国人员护照118本。查实王樟富收受陈敏人等人所送贿赂款计美元11200元、人民币3000元。柳成峰收受他人人民币25000元。 2003年6月30日下午,缙云法院以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对王樟富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对柳成峰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判处徐永宁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梁旭伟免于刑事处罚。追缴王、柳所得赃款上交国库。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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