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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
  
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方镇山1993年12月起任云霄县技术监督局局长,1996年2月兼任县打假办主任。1998年4月初一晚上,方镇山在自己的家中将群众举报方明厚的纸箱厂有安装卷烟机制造假烟的信息告知方明厚,并指使方明厚抓紧将烟机转移。县打假办到方明厚的纸箱厂打假,结果没有查获制假机械。1998年5月5日,方明厚等用一套旧卷烟机代替被查封的卷烟机经方镇山等人验收后,缴交县打假办,事后,方启宗等人送给方镇山四条中华香烟。方启宗等人将后塘自然村替换下来的卷烟机,最后转移到云陵镇下城村继续制假,直至1999年7月再次被县打假部门查获。 1997年11月26日上午,方镇山带领县打假办人员在莆美镇高塘村方吉龙、方阿茜家中分别查获YJ14-23卷烟机各一套。此后,方镇山收受制假分子送给的人民币7万元,物品总价值2万多元。允许两台被查获的卷烟机继续在原处生产至1998年元月中旬,后由方石成向人购买两套卷烟机向县打假办缴交,导致制售假冒香烟的违法行为得以继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云霄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方镇山受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作出一审判决:方镇山受贿95840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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