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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案例:
  

  1997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市边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站检疫工作人员)的舅舅曹某从国外回来,同时还携带了一只小狗。在某市边境口岸对小狗进行检疫时,发现小狗身上染有一种严重的动物疫病。检疫站拟将小狗处理掉。曹某不忍失去宠物,就求助于在检疫站工作的外甥袁某。袁某给其开了1份检疫合格的证明,小狗得以入境,后该市许多狗也染上该种疫病,相继而死。经调查,是曹某携带回国的疫犬传染所致。检察机关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袁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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