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宁市委员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咸宁市委员会    

  首页咸宁概貌 | 政务公开 | 为民服务 | 参政议政 | 项目投资 | 生态旅游        

 
中国咸宁首页\政务公开\专题报道\咸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专题\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邹某,男,43岁,某市商检局副处级商检员。1997年11月,某市贸易公司收到澳大利亚某商贸公司发来的货物(羊皮大衣18000件,皮包1600件,价值人民币 3000多万元)后,发现质量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许多大衣、皮包都是仿制的,并非真皮,决定退货并向澳方索赔。于是,该公司将大衣、皮包样品送到该市商检局进行检验。根据商检局的安排,对这批大衣、皮包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商检局副处级商检员邹某负责。在检验过程中,样品的瑕疵非常明显,凭邹某的知识技能完全能够对此认定,但邹某却严重不负责任,将不合格的产品检验为合格产品,导致重复检验。由于时间的拖延,导致该市贸易公司延误索赔期,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失职罪对邹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商检失职罪对邹某作出有罪判决。
  
 
出处:市检察院
 
 
 
 
 
 
打印本页
 
<%@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

咸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咸宁日报社承办 
———————— 咸宁新闻网信息中心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715-8126935  鄂ICP备05011845 xn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