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邹某,男,43岁,某市商检局副处级商检员。1997年11月,某市贸易公司收到澳大利亚某商贸公司发来的货物(羊皮大衣18000件,皮包1600件,价值人民币 3000多万元)后,发现质量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许多大衣、皮包都是仿制的,并非真皮,决定退货并向澳方索赔。于是,该公司将大衣、皮包样品送到该市商检局进行检验。根据商检局的安排,对这批大衣、皮包的质量检验工作由商检局副处级商检员邹某负责。在检验过程中,样品的瑕疵非常明显,凭邹某的知识技能完全能够对此认定,但邹某却严重不负责任,将不合格的产品检验为合格产品,导致重复检验。由于时间的拖延,导致该市贸易公司延误索赔期,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失职罪对邹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商检失职罪对邹某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