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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某县土地管理局监察大队队长芦某,1997年底以朋友建住宅为名,与该县城关镇某村签定购地协议,芦某以每亩2.9万元价格购买耕地6.15亩后划成20处宅基地出售,收款后伪造协议书和有关档案,补交各项费用,骗取政府批文,从中牟利5万余元。1998年10月,城关镇某村村民杨某将自己耕种的10.3亩耕地划成22处宅基地出售。为办理土地使用证托其妹夫找到芦某,并多次宴请芦某。芦某遂为其补办各种手续,伪造档案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县政府未发公文的情况下领取土地使用证交给杨某,致使10.3亩耕地被非法批准征用,芦某从中收受宅基地一处,卖后得款1.9万元。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对芦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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