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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
  
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2005年2、3月份,涧岗乡卫生院门诊部医生张某和本院防疫组成员王某向主管本辖区防疫工作的田某汇报在本乡发现有乙类传染病麻疹病例,是否上报,田某以“没有时间,等等在说”为由,不积极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麻疹(乙类传染病)在涧岗乡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后经治疗全部治愈。被告人田某身为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田某在得知本乡发现有乙类传染病后,即不上报县防疫部门,也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乙类传染病(麻疹)在涧岗乡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染防治失职罪。被睢县人民法院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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