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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1998年5月,某市进出口公司以出口玩具为名,向某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凭证。被告人尤某负责审查该项业务,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5月27日,某进出口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派在本公司工作的张某(尤某同学),安排宴请尤某及其女友。席间张某对尤某提出对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事宜关照帮忙,尤某满口答应。次日尤某未审核该公司提供的出口退税资料,擅自在该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了海关验讫章,使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达18万元。检察机关以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对尤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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