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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被告人陈某,男,55岁,某县国税局玉溪国税所所长。
  
1998年9月,暂居该县的叶某经介绍与被告人陈某相识。后叶某向陈某提出想挂靠在该县汇源公司在玉溪国税所纳税的要求,陈某表示同意。在未办理有关挂靠手续的情况下,陈某于1998年11月22日至1998年12月21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万元版)共125份发售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的叶某使用。叶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非法抵扣了税款10.3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案发后,税务机关挽回了全部损失。此间,陈某还非法收受叶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皮衣1件。
  
检察机关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出处: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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